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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营改增”的优选方案

2016-01-26 CF40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编者按

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税负,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


去年4月19日,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曾召开过内部研讨会,就“中国金融业‘营改增’问题及影响”进行讨论,来自中央政策研究室、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政府部门,中国社科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等学术机构,建设银行、民生银行、中信证券、高华证券等金融机构的专家学者和业界人士参与讨论。


今天发布此次研讨会的部分成果,供您参考。本文由CF40研究部撰写,转载请注明出处。



现行金融业营业税存在弊端,亟需改革

与会专家认为,2015年是“十二五”收官之年,也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以“营改增”为代表的财税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主线索,是消除营业税弊端建立统一流转税制的必然选择。因此,推行金融业“营改增”意义重大。


多数专家认为,虽然金融业“营改增”面临诸多难题,但当前的重点应在于“怎么做”而不是“该不该做”,再拖延下去只会耽误金融机构的准备时间。也有部分专家认为,营业税虽然存在弊端,但是原理清晰,税基确认简明,对金融业实施增值税的价值还需论证,斟酌近期的政策转型成本。


金融业实行营业税导致的弊端体现在三个方面:


  • 计税依据不合理,全额计征导致重复征税,金融机构税负相对于国外同业与国内其他行业偏高


从国际比较看,多数国家对金融业务只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少数国家征收营业税或者类似的税种但税率一般在1~3%,显著低于国内5%的税率。从国内服务行业之间比较看,2013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中,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实际税负率仅次于建筑业,远高于服务业平均水平。


  • 抵扣链条中断

下游企业实际承担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负担,一定程度上推高了社会融资成本,不利于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随着金融业上游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的数量增加,进一步加重金融业进项税不可抵扣导致的税负,弱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抵扣中断也不利于金融业专业化分工的深化和经营效率的提高。


  • 难以适应金融国际化和国际税收政策协调的需要

从国际同行业税负看,除部分OECD国家对金融业不征流转税外,多数国家对金融业务征收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只有极少数国家对银行征收营业税或者类似的税种。营业税没有出口退税机制,削弱国内金融机构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不利于金融企业“走出去”。


创新性地推进金融业“营改增”

金融业由于行业特殊性和业务复杂性,尚未开始实施“营改增”,但为满足力争“十二五”完成“营改增”的要求,时间紧、任务重。与会专家认为,应该针对金融业的特殊性,以创新性的方式来推进“营改增”。


针对税基难以确定、征管核定困难的行业特殊性,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


大部分金融业务的收入包含了资本成本、风险溢价、无风险收益和服务收费等四个部分,很难将服务收费(即真实的增值税税基)从中分离出来。


银、证、保的业务范围和性质具有明显差别,且业务的收入实现方式、成本构成、抵扣发票的获取方式均有不同,因此对税基核算的方法要求也有差异,制定统一的金融业增值税征管办法难度大。


专家们还指出,从原理上讲,物质生产企业和非物质生产企业的投入产出关系不一样,用物质产品体系核算方法算服务业增加值问题很大。与会专家认为,正是由于很多金融交易的增值额确认困难,欧洲推行金融业增值税相对其他服务业较晚,且采取了核心业务免税的做法。


针对税制转换和实施成本高,应创新征管手段,降低税制转换成本:

  • 系统改造成本高,难度大

由于金融业网点多、业务量大,系统改造难度和转换成本很高,业务对接和转换工作量很大。据农业银行初步估算,“营改增”后如果在全行两万多个网点布放税控机,并相应增加税务专管人员,大约一次性需要增加投入40亿元左右。


  • 增值税发票开具成本高,管理难度大

据渣打银行(中国)估测,“营改增”后每月需要给企业开票80万张,按照增值税票单价0.4元核算,为此每月需要多增加发票购买成本32万,并新增40人专门负责开票。与会专家认为,应给予充分准备期,保证金融业的平稳过渡和正常经营;金融业具有信息化程度高和财务核算健全的优势,有条件采用电子发票,降低操作成本。


针对“营改增”对金融业税负、经营行为、业务结构、税收和上下游行业等方面的复杂经济影响,应动态考虑和测算。


未来随着存款保险、利率市场化、资本项目可兑换等金融改革的稳步推进,金融业经营环境和模式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化,准确测算“营改增”对未来金融业税负、业务结构、客户选择、盈利能力等的潜在影响,并准确测算对下游企业融资成本、国家财政收入、物价水平、行业分工与服务业发展的影响,难度很大。


与会专家认为,应有预见性地通过税制安排形成正向激励机制,避免税负从金融业向下游企业传递。

对我国金融业“营改增”方案的建议

专家们指出,针对金融业特殊性,我国金融业“营改增”方案有两种较好的选择:


  • 隐性业务免税并对出口金融业务实行零税率

这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操作相对简便,实施成本低,具备现实可行性,有利于合理和适当降低金融行业税负,支持金融业发展和提高国际竞争力,能为资金价格下降创造空间,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应是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优先选择。


  • 采用一般计税法,同时对金融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抵扣规则及均衡税率进行合理安排,从而实现改革目标


征税范围来看,应采用负面清单+正面列举的办法。中间业务收入属于显性收费业务,应纳入征收范围。


  1. 金融商品买卖和债券持有到期等都属于投资行为,既不是货物销售,也不是劳务提供,其中的投资收益包含的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和风险溢价而非劳务增值,不适用增值税原理,国际通行做法是不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2. 存贷业务息差收入是典型的隐性业务,理论上不宜纳入征税范围,但为保障财政收入,将其纳入征收范围也可为行业接受。


进项抵扣规则来看,金融业可抵扣成本占比较小,且可抵扣项目中不少支出难以获得增值税票,金融机构实际可以抵扣的范围很窄,金额很小。即使在考虑建筑成本可抵扣的情况下,大多数银行可抵扣的进项税占营业成本的比重不足1%。


专家指出,除了凭票抵扣,在对贷款利息收入征税的情况下,应允许作为银行最大成本支出的存款利息凭账或按照核定抵扣率进行抵扣;应允许存量不动产应给予适当抵扣,新增不动产应允许当期全额抵扣。


此外,与会专家认为,应允许金融业后端企业抵扣借款利息进项税,从而贯通链条,促进下游企业降低税负。但少数专家建议暂不把贷款利息纳入抵扣链条,避免因为不同融资工具间税负不公导致融资行为扭曲。


在确定税基的情况下,以不增加金融业税负、促进行业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现结构性减税为前提,可以确定合理的均衡税率。


最后,专家们指出,金融业“营改增”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实施离不开各项配套措施。应保持政策的稳定性,避免在同一财务年度实行两种税制,对原营业税免税的项目应继续免征增值税;采取“省级分行业就地预缴,总公司汇总清算”的纳税方法;建立弹性税负补偿机制,包括金融机构的税负补偿和中央—地方的税收补偿。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是一家非官方、非营利性的独立智库,专注于经济金融领域的政策研究。论坛成立于2008年4月12日,由40位40岁上下的金融精锐组成,即“40×40俱乐部”。   本智库的宗旨是:以前瞻视野和探索精神,致力于夯实中国金融学术基础,研究金融领域前沿课题,推动中国金融业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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