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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Chat ID criminailaw Intro 领略刑法的精神,探究刑法的微义。 3、收受滁州市金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总经理孙元武10万元人民币。 金鹏公司在滁州市投资建设了盛辉99金鹏城市广场等项目,江山多次到项目工地视察、调研。后在江山提议下,金鹏公司准备投资建设一个农家乐项目。为了感谢江山对盛辉99金鹏城市广场等项目的关心以及取得江山对农家乐项目的支持,2013年6、7月,金鹏公司总经理孙元武到江山办公室送给江山10万元人民币,江山收下。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明:(略) 4、收受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蔡金垵20万元人民币以及四块寿山石(价值人民币8.9万元)。 2009年9月,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蔡金垵与滁州市开发区签订《入园协议书》和《入园补充协议书》,协议中明确约定,滁州市开发区提供三个地块,一个是工业用地按11.2万元人民币每亩挂牌,实收4万元人民币每亩,多出的部分政府再以企业基础建设扶持基金方式返还给企业,另外提供两块商业地块进行商品房开发,其中一个地块130亩,约定是40万元人民币每亩,另一地块150多亩,约定30万元人民币每亩,竞买高出的部分由市财政以企业发展扶持基金方式返还给企业,对这些招商优惠政策江山给予了支持。为具体推进投资项目,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份在滁州注册成立安徽盼盼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盼盼公司”),于2010年1月在滁州注册成立安徽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市开发区根据协议约定提供工业地块和商业地块,在土地出让金返还时,由于返还的数额较大以及市财政有时资金困难,经常不能按合同及时返还,为此蔡金垵找到江山请求帮忙。江山曾打电话给时任滁州市财政局局长张志华要求加强资金调度与结算,以便尽快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盼盼公司。 为感谢江山在土地出让金返还优惠政策上的支持,以及希望其今后能继续关照企业,蔡金垵先后四次共送给江山20万元人民币和四块寿山石。具体经过如下: (1)2011年春节前一天晚上,蔡金垵到江山合肥的家中送给江山一块刻有观音像的寿山石(锦盒包装),江山收下。 (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蔡金垵到江山滁州军分区宿舍送给江山两块寿山石。其中一块寿山石上面刻有花鸟、水果图案,另一块是寿山石印章石料,两块都是用锦盒包装,江山收下。 (3)2012年国庆前的一天,蔡金垵到江山滁州军分区宿舍送给江山现金10万元人民币,江山收下。 (4)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蔡金垵到江山合肥的家中送给江山现金10万元人民币和一块弥勒佛寿山石(锦盒包装),江山均收下。 2013年12月份,冠景公司林晓勤被安徽省纪委调查,江山担心自己的问题暴露,将观音像寿山石和花鸟水果图案寿山石退给了蔡金垵,另将寿山石印章上交给滁州市纪委,弥勒佛寿山石江山交给陈启勋带回福州。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明:(略) 5、2011年年底,江山在担任滁州市市委副书记、滁州市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许世灶20万元人民币,并为其谋取利益,在企业项目规划方案上给予关照。具体事实如下: 2008年,天安公司通过国有土地拍卖在滁州取得六宗开发用地。2008年7月,天安公司申报该六宗用地中2号地块(天安世纪城)的项目规划方案,因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及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该项目规划方案虽经多次修改,但迟迟未获审批通过。为了该项目规划方案能顺利通过审批,2011年10月,许世灶请江山帮忙,江山答应。2011年年底的一天晚上,许世灶前往江山在滁州军分区的宿舍,再次请江山关照,并送给江山20万元人民币,江山收下并答应帮忙。之后,江山要求滁州市副市长、市规委会副主任汪建中予以协调解决。2013年5月2日,汪建中主持召开滁州市第九十五次规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会议同意了天安世纪城项目规划方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明:(略) 6、收受中城建六局副总经理何俊生10万元人民币。 2010年5月,中城建六局与滁州市安居中心签订了两个安置房项目,分别是龙蟠小区安置房扩建项目和创业中苑安置房建设BT项目。何俊生受中城建六局委托负责办理这两个项目的合同签订、工程建设、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收取等相关事宜。 2012年5月份,为催要项目工程回购款,在江山参加中央学校培训期间,何俊生到北京请江山吃饭并请江山协调解决,饭后送给江山10万元人民币,江山收下。之后,江山打电话给滁州市常务副市长章义,并叫章义加快资金调度,视情况按照协议及时支付工程款。之后不久,章义告诉江山资金调度会之后,政府已拨付给中城建六局2000余万元人民币工程款。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明:(略) 7、收受安徽坂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坂田公司)董事长、滁州申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城置业公司)董事长杜殿涛 10万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12月,杜殿涛在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了坂田公司和申城置业公司。 2010年10月8日,坂田公司在滁州市举行厂房奠基仪式,江山应邀出席剪彩仪式和宴会,宴会后,杜殿涛送给了江山2万元人民币,江山收下。 (2)2011年10月,由于资金困难、厂房建设进展缓慢。江山让杜殿涛加快坂田公司的建设速度。为了和江山搞好关系,杜殿涛于2011年10月的一天晚上,在滁州军分区大院门口送给江山3万元人民币,江山收下。 (3)2013年,江山给几个项目安排绿色通道,坂田公司二期工程也在其中,使该项目在没有完全办理许可证的情况下,提前开工建设。同年8月28日,坂田公司二期工程举行奠基仪式,江山应邀参加。当晚,为表示感谢,杜殿涛在滁州市君家酒店,送给江山5万元人民币,江山收下。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明:(略) 8、收受安徽大熊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美多10万元人民币。 2008年11月,江阴大熊物流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投资开发“安徽大熊国际农贸食品城”项目。2009年3月,江阴大熊物流有限公司在滁州市成立安徽大熊华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潘美多为法定代表人。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潘美多为了感谢江山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支持和帮助,在滁州市军分区江山宿舍门口,送给江山现金10万元人民币。江山收下。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明:(略) 9、收受安徽中合民生农产品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中合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梓江8万元人民币。 2012年3月,安徽中合公司在滁州市成立,拟投资开发“滁州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滁州市城乡规划局业务会议研究认为,安徽中合公司所编制的琅琊新区中合民生农产品市场规划方案存在诸多问题,要求重新设计。为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划方案尽快通过审批并希望公司项目以后得到支持,2013年5月,安徽中合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梓江到江山办公室,送给江山8万元人民币,江山表明政府会给予关照和支持并收下。2013年7月,滁州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经研究确定意见:原则同意该公司项目规划方案。会后,滁州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杭星向江山汇报,江山同意。 10、收受原颍上县八里河镇党委书记刘军2万元人民币。 江山利用其担任安徽省旅游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安徽省颍上县八里河镇党委书记刘军的请托,为八里河风景区申请国家旅游发展基金项目补助80万元、2007年度省旅游发展资金30万元提供帮助,并于2008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刘军人民币 2万元。 11、收受安徽冠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晓勤160万元人民币。 2010年至2011年期间,江山利用其担任滁州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安徽冠景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冠景公司)股东林晓勤的请托,为该公司违规建设的龙尾山国际旅游中心高尔夫球场项目的审批、用地、土地价格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通过其亲家陈启勋收受贿赂人民币16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中秋节前后,林晓勤代表冠景公司以在江山的亲家陈启勋处购买价值100万元寿山石,委托陈启勋给江山送礼。2010年10月29日,冠景公司将钱款转入陈启勋指定的账户。2011年4、5月份,陈启勋来到合肥将此事告诉了江山妻子潘玲。潘玲要求陈启勋直接代为保管钱款,江山得知此事后表示同意。 (2)2011年9月份左右,林晓勤再次在陈启勋处购买60万元寿山石并委托其送给江山。2011年9月28日,冠景公司将钱款转入陈启勋指定的账户。之后,陈启勋将此事告诉了潘玲。潘玲要求陈启勋继续代为保管钱款,江山得知此事后表示同意。 2013年12月份,因林晓勤被安徽省纪委调查,江山担心问题暴露,与陈启勋先后两次在合肥见面商量对策,准备作出与林晓勤是正当买卖关系的假象。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明: 1、江山供述,其两次变相收受林晓勤共计160万元人民币,林晓勤两次在陈启勋处购买160万元寿山送给他的事情经过是其妻子潘玲告诉他的,其同意收下并认可将钱放在陈启勋处保管,其并利用职务之便为冠景公司在项目用地协调、价格谈判、土地优惠政策、征地拆迁、高尔夫项目争取等方面提供了帮助。另供述林晓勤被调查后,其两次在合肥与陈启勋串供商量对策。 2、证人证言 (1)林晓勤的证言证明,经公司几个股东商量,为了感谢江山,两次委托陈启勋共送给江山160万元寿山石,送给江山好处是感谢江山在项目用地协调、价格谈判、土地优惠政策、征地拆迁等方面提供的帮助,以及希望今后继续关照其公司项目。找陈启勋送主要因为他和江山的特殊关系,这样送江山会比较容易接受,至于陈启勋到底是给石头还是给钱就无所谓了,都是一样的。事后陈启勋曾给他打过电话讲已经给领导(江山)表示过了。 (2)陈启勋的证言证明,林晓勤分别于2010年、2011年两年中秋前后,在自己店里买了160万元的石头并委托其送给江山。两次事后都告诉了潘玲,潘玲每次都讲石头不要带过来了,钱让其保管。这些钱都是放在自己的侄子陈茂栋的账户上的,这个账户完全是自己控制的,这些钱自己暂时用于炒股了,江山他们随时要自己随时能拿的出来。陈启勋另证实林晓勤被调查后,其两次在合肥与江山串供商量对策。160万元在案发后已经退还到省纪委了。 (3)潘玲的证言证明,陈启勋将林晓勤两次委托他送给江山160万元寿山石的事情告诉了她,她每次答复陈启勋都是石头不要,钱先放在陈启勋处,每次事后都告诉了江山,江山表态同意这样做。 (4)陈文清(冠景公司股东)的证言证明,林晓勤送给江山160万元寿山石是经过全体股东商定的,钱是从公司以他名义开设的账户上汇出去的,这个账户是公司的“小金库”,这个账户主要是为处理一些没有发票、发放高管补助等开支而设立的。其事后还向陈启勋核实了相关情况。 (5)林晓(冠景公司会计)的证言证明,林晓勤两次安排其从公司帐外资金陈文清账户汇162万元到陈茂栋账户,这个账户为公司账外资金账户。 (6)汪建中(滁州市副市长)的证言证明,2011年下半年江山市长和其一起到南京特派办为冠景项目违规问题进行了汇报。 (7)金力(滁州市副市长)的证言证明,冠景项目启动后,江山为项目征地拆迁的事向其打招呼,要求其加快拆迁进度。 (8)章义(滁州市副市长)的证言证明,2012年江山和其一起到国家发改委为冠景高尔夫项目争取协调。 (9)陈茂栋的证言证明,其和林晓勤之间没有经济往来,对162万元的事情不知情,其名下的账户及对应股票账户是陈启勋用其身份证开设,账户资金与其无关。2013年12月、2014年1月两次开车送陈启勋到合肥来过,都是住在合肥黄山大厦,房间都是以自己和罗剑云的名字开的。 (10)王辉宇(冠景公司股东)的证言证明,林晓勤在一次几个股东吃饭时提出要送给江山100万寿山石,大家没有反对。 (11)黄如良(冠景公司股东)的证言证明,林晓勤在一次几个股东吃饭时提出要送给江山100万寿山石,大家没有反对,另外一次几个股东吃饭时林晓勤提出要送给江山60万寿山石,大家也没有反对。 (12)冯国玉(陈启勋妹夫)的证言证明,上述陈茂栋账户由陈启勋委托其保管并帮助打理资金,另162万元人民币中两笔共计67万元,经陈启勋安排,其转入自己账户,帮陈启勋支付员工工资及结算工程材料款。 (13)郑水镍(科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琅琊大生态项目“独立选址”项目用地申报的过程,该项目用地指标在江山的协调下转让给冠景公司。 3、书证 (1)冠景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土地出让合同、龙尾山项目合同书、合作协议书、关于补助款拨付的约定证明,冠景公司股东成员情况和林晓勤总经理身份以及在滁州开发度假中心项目的事实。 (2)冠景公司出具的陈文清账户两次汇给陈茂栋账户162万财务凭证及财务账证明,林晓勤向江山行贿160万的资金来源。 (3)陈茂栋账户明细账以及股市明细账证明,162万到帐后的资金投入到了股市账户中。 (4)琅琊山指挥部第2、3、5次指挥长会议纪要证明,江山主持会议同意双方谈判意见以及为冠景公司项目进行了多次协调。 (5)琅琊山指挥部会议纪要证明,江山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冠景公司项目用地。 (6)江山在调度会上讲话材料两份证明,江山对冠景公司项目的支持。 综合分析上述证据,此起事实能否认定的焦点是江山和潘玲是否知道陈启勋收受了林晓勤的160万元。现有证据显示,陈启勋收款后告知了潘玲,潘玲转告了江山,并同意该款放在陈启勋处。林晓勤是汇款给陈启勋,林晓勤有客观证据给了陈启勋160万元,如果陈启勋故意隐瞒私吞该款,江山知道的可能性极大,同时从事后商讨应对措施看,也可佐证江山知道陈启勋收受林晓勤钱款的事实。江山庭审提出不知道陈启勋收受林晓勤的钱,理由不足。同时退一步说,即使陈启勋收到林晓勤的钱后,没有告知潘玲和江山,但13年底林晓勤被纪委带走调查后,陈启勋两次到合肥和潘玲江山讨论此事,江山同时将蔡金垵送的一块寿山石也交给陈启勋,可证明此时江山知道林晓勤送钱的事,而江山仍然没有要求陈启勋将160万退还,也可认定其受贿事实。 12、收受刘建民两万元人民币。2011年中国银行滁州分行通过考试选拔招聘工作人员,王晓梅报名参加招聘考试后,进入到面试环节。王晓梅的父亲王保华为了使王晓梅能顺利通过面试,通过亲戚陈叶江找到江山大学同学刘建民,希望刘建民请江山帮忙。刘建民联系到江山后,江山找到时任中国银行滁州分行行长徐鸿周,希望其在面试环节对王晓梅予以照顾,后王晓梅在面试中得到了徐鸿周的关照,录取到中国银行天长支行工作。 王保华等人为了表示对江山的感谢,准备了现金2万元人民币放入礼品盒中,通过刘建民交予江山的驾驶员马先振,并告知江山,马先振收下礼品盒放到江山位于滁州市军分区的宿舍中。马先振后来在打扫卫生过程中发现礼品盒中有现金2万元人民币,并交给了江山。 13、收受原萧县皇藏峪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主任郑东方购物卡1万元、1万元人民币。江山利用其担任安徽省旅游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皇藏峪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主任郑东方的请托,为该风景区申请2007年度、2008年度省旅游发展资金各50万元提供帮助,并于2008年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收受郑东方1万元购物卡和人民币1万元 14、收受潜山县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夏吉侃购物卡1.6万元。江山利用其担任安徽省旅游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夏吉侃的请托,为该风景区创建、申报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争取国家旅游发展基金项目补助、省旅游发展资金提供帮助,并于2007年春节前、2007年中秋前后、2008年春节前、2009年春节前,先后四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夏吉侃共计1.6万元购物卡。 15、收受原黄山市旅游委员会主任刘英旺购物卡1.2万元。江山利用其担任安徽省旅游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黄山市旅游局局长、黄山市旅游委员会主任刘英旺的请托,为黄山市每年承办中国黄山国际旅游节及争取旅游发展项目资金提供帮助,并于2006年至2009年每年春节前,先后四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刘英旺共计1.2万元购物卡。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明: 16、收受原黄山市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郑冰与王和平购物卡1.2万元。江山利用其担任安徽省旅游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太平湖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郑冰、王和平的请托,为争取旅游项目资金和太平湖风景区4A级景区的创建工作提供帮助,并于2006年至2009年每年春节前,先后四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刘英旺共计1.2万元购物卡。 17、收受原颍上县迪沟镇镇长张辉1万元人民币。江山利用其担任安徽省旅游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颍上县迪沟镇镇长张辉的请托,为申请国家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经费100万元和旅游发展资金提供帮助,并于2007年上半年在其办公室收受张辉人民币1万元。 18、2008年,江山在担任安徽省旅游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滁州红陵园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四和1万元现金,并为其儿子陈豪安排工作。在2011年、2012年,江山在担任滁州市市长期间,又先后收受陈四和所送的2万元现金,并为其公司项目给予关照。具体事实如下: (1)陈四和儿子陈豪2008年大学毕业,毕业前夕,陈四和为其子毕业后就业之事找到省旅游局长江山请求帮忙,江山安排时任人事教育处长王靖给予办理,后陈豪于2008年5月被安排到省旅游局下属事业单位省旅游质量监督所工作,为此陈四和先后两次共计送给江山现金1万元人民币。具体经过如下: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陈四和到江山省旅游局的办公室送现金0.5万元人民币,江山收下。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陈四和到江山省旅游局的办公室送现金0.5万元人民币,江山收下。 (2)后江山任职滁州市市长,陈四和为了和江山搞好关系,以便日后方便找他帮忙,分别于2011年、2012年春节到江山滁州军分区宿舍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两次共计2万元人民币,江山均收下。2013年陈四和与他人合作在滁州市全椒县投资人文生态纪念园公墓项目,并与当地政府签订了投资协议,在项目推进过程中,陈四和为项目规划审批事项找到江山请求帮忙,为此江山打电话给时任全椒县县长刘玉杰让其对此项目给予关照。 19、收受黄山市星霸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维中1万元人民币。江山利用担任黄山市黄山区区委书记、区长的职位便利,接受黄山市星霸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霸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毕维中的请托,为该公司参与旧城改造项目建设太平盛市小区及在该项目的拆迁及规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于1999年、2000年春节期间,先后在其办公室两次共计收受毕维中人民币1万元。 20、收受黄山市新铭盛红枫叶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维荣2万元人民币,并为其联系了扬子空调厂的风叶业务。具体事实如下: 2006年,杜维荣在黄山注册新铭盛公司。2011年初,杜维荣为做滁州扬子空调厂的风叶业务,于是到滁州市找江山,在杜维荣住的酒店房间里,杜维荣请江山帮忙,江山答应帮杜维荣联系扬子空调厂,杜维荣送给江山1万元人民币。江山收下。2011年8月,江山给扬子空调厂的领导打了招呼,并为空调风叶业务与杜维荣去扬子空调厂。2011年12月,扬子空调厂与新铭盛公司确立了供货关系。2012年春节前,为了表示感谢,杜维荣去滁州市政府江山的办公室给他拜年,送给江山1万元人民币。江山收下。   对于江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述如下: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 江山及其辩护人书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申请排除江山2014年9月24日至9月29日期间以及之后在看守所关押期间的所有有罪供述。理由是:1、江山此间口供系江山在省纪委双规期间,因受到纪委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以妻女相威胁的情况下,按照纪委办案人员的要求被迫承认了不存在的问题,案件移交省检察院之后,因为双规还没有解除,担心如果翻供,双规就不会解除,所以只好按照在纪委的交代重新作了供述;2、省检察院9月23日决定刑拘,但9月30日才送往看守所羁押,此间系对江山非法控制;3、羁押看守所之后的所有有罪供述也都是受之前供述影响的情况下做出,也应排除。 针对上述排非申请,公诉机关认为:1、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拘后24小时内送往看守所羁押,是指对嫌疑人宣布刑拘后24小时,不是指决定刑拘后24小时;2、江山在被省检察院决定刑拘后,双规措施一直没有解除,故不具备送往看守所的条件;3、无证据证明江山在检察机关的有罪供述系受到刑讯逼供等使身体或精神痛苦的方法取得,即使有程序瑕疵,也不符合排除条件。 本院认为:(一)省检察院于2014年9月23日对江山决定拘留,在江山实际被其控制的状态下,直到9月30日才被送往看守所羁押,办案程序不够严谨。省检察院在此期间录取江山口供,无证据证明江山受到逼供和威胁,辩护人也没有提供线索或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江山在9月份的供述不属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二)江山在送入看守所之后所作供述,无证据线索证明有非法取证的嫌疑。且江山被羁押进入看守所之后,变更了羁押场所,变更了办案机关,其所作供述具有较高的意志自由度,无证据证明其在看守所所作的供述系受之前供述影响的重复供述,故江山在看守所所作的证据系合法证据,不应排除。 辩护人提出同步录音录像存在表演性供述的问题,经审查录像,江山供述笔录虽非江山原话记录,但讯问人员在江山供述之后即及时对其交代进行归纳并征得江山认可,江山在每一次笔录后均进行审阅并签字认可,故上述讯问笔录并无违法之处。 关于辩护人提出江山9月份讯问笔录没有告知江山诉讼权利,经查在9月25日第一次讯问时侦查人员向江山告知了诉讼权利,之后几次讯问属连续性讯问,可不再另行告知。 综上,江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不能成立。 (二)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相关辩护意见 1、关于损失数额计算问题。辩护人提出应当以实际鉴定价格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但公诉机关没有进行鉴定,因而指控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依据不足。对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虽没有重新对龙尾山项目的土地价格进行鉴定,但公诉机关提交了龙尾山项目拍卖时评估的基准价格,按该价格计算还略高于冠景公司的举牌价格。同时冠景公司已经通过参与竞标的方式确定了明确的成交价格,故无需重新对涉案土地价格进行鉴定。起诉书以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计算损失依据,并无不当。 2、关于辩护人提出,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国发【2015】25号《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的规定,江山的行为无违法性。本院认为,该文件所称的“优惠政策”应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而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一直为国家明令禁止,因此本案情况不符合上述规定。辩护人意见不能成立。 3、关于定性问题。江山在担任滁州市代市长和市长期间,违规引进和建设高尔夫球场项目,决定调换“独立选址项目”给冠景公司,以及部分将使用权由40年权限调整为70年,并以奖励方式变相将土地出让金超出协议价部分返还给了冠景公司共计16852.79万元,违反了国办法【2006】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国发【2014】62号《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中“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和零地价出让土地”等的规定。该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能成立。 (三)关于受贿罪的辩护意见 1、关于本院上述认定的1-10起受贿犯罪,江山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无受贿事实,江山有罪供述系虚假供述,行贿人证言系虚假证言,涉案贿赂款来源和去向不明,无监控视频和出入登记等客观证据印证以及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存在细节上不一致的辩护意见。经查,江山在本案侦查阶段前后有过多次有罪供述,不仅在检察机关的办案点对其受贿事实进行了详细交代,而且在被羁押进看守所后,还对其犯罪事实进行了多次供述,并有相关自书材料在卷佐证。经审查上述江山有罪供述,讯问人员在讯问时无逼供、诱供、指供行为,江山在供述时神态自然,表述清晰,其所作供述应为其自由意思表示。结合纪检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除唐俊东和林晓勤两笔受贿事实外,其他事实都是其主动交代,因此可以认定其供述的真实性。从行贿人证言来看,行贿人交代的行贿经过、请托事项等和江山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且有大量书证和其他证人证言佐证。关于行贿款的来源,行贿人均交代来源于个人或所在企业的备用金,也并无明显不合理之处。江山收受贿赂款的去向,虽未查明,但不影响受贿事实成立。综上,对江山和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收受林晓勤160万元的辩护意见    (1)关于潘玲初查阶段证言的证据效力。案件材料反映,潘玲在2014年7月18日和7月21日对收受林晓勤的160万元有过两次一致的证言,辩护人认为该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对此本院认为,鉴于初查阶段的证据主要目的是为立案侦查提供依据,因此原则上初查阶段的人证应当经过立案侦查进行转化方可作为审判依据。但应当存在例外规定,即因特殊情况立案侦查后无法收集到相关人证,而且该人证对定案具有重大意义的,可以使用初查阶段的人证。但应当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初查阶段人证的取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侦查机关在立案后没有对潘玲的证言进行转化,且潘玲证言系收受林晓勤贿赂的关键证据,且经审查,侦查机关两次在不同的地点对潘玲询问,潘玲均作了相同证言,第二次证言还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在审判阶段,辩护人没有申请潘玲出庭作证,在此种情况下,潘玲证言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对辩护人的此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陈启勋证言。辩护人认为陈启勋在侦查机关作证时神态痛苦,是虚假作证,应以其出庭作证为准。对此,经当庭播放陈启勋在侦查机关作证时的同步录像,侦查人员在询问陈启勋时明确告知了其权利义务,出示了相关证件,发问过程无违法违规之处,询问结束后陈启勋对笔录进行了详细的校对,无任何证据显示侦查人员有违法取证情况。另外,从其在校对笔录时抽烟的情况,也能说明其作证的自愿性。其出庭作证否认以前证言的理由不能成立,且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本院对其出庭作证证言不予采信。 (3)关于收受林晓勤160万元是既遂还是未遂。辩护人提出,林晓勤委托陈启勋行贿江山,陈启勋是代表林晓勤向江山行贿,在贿赂款还没有转移给江山时案发,江山没有实际占有贿赂款,因此该160万元应属受贿未遂。对此,本院认为,当时陈启勋和江山的子女正在恋爱,系准亲家的关系,林晓勤正是看中了这种特殊关系,决定到陈启勋店内以购买寿山石的方式通过陈启勋向江山行贿,至于陈启勋是送石头还是钱款,林晓勤并无明确要求。因此,对林晓勤来说其将钱汇给陈启勋之后其行贿行为即已完成,陈启勋实际上系江山的特定关系人,其作用是代江山收钱,当江山知道陈启勋收到此款而不明确拒绝后,江山即构成犯罪。事实上,从陈启勋和潘玲的证言反映,钱放在陈启勋处,可以随时支取。故辩护人提出此160万元是犯罪未遂的意见不能成立。 3、关于辩护人提出本院认定的其他受贿事实虽然事实存在,但性质或为感情投资,或和职权无关的意见,本院认为,江山在担任省旅游局局长期间收受他人财物,行贿人均有明确请托事项,江山在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的情况下收受他人财物性质不属感情投资。江山作为市长和市委书记,对其任职地区的企业具有事实上的管理的支配关系,故其帮助他人协调安排工作、联系业务的行为属于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四)江山是否构成自首。辩护人提出,江山是接纪委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情节。经查,根据省纪委出具的案发经过,在对江山调查之前,纪委先掌握了江山收受林晓勤160万元的线索,并据此由省纪委书记通知其到稻香楼。庭审中,江山供述纪委书记在电话通知其到稻香楼去时未说明何事。据此,在纪委已经掌握江山受贿线索的情况下,通知江山到案,且未说明通知事由,故江山不具有投案故意,不属主动投案,自首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山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852.79万元,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江山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3.9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江山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江山的滥用职权行为出发点是为了发展地方经济,且此种现象在当时较为普遍,故对滥用职权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江山虽在侦查阶段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但庭审中拒不交代受贿犯罪事实,对受贿罪不予从轻处罚。江山当庭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江山的刑期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26年9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四百三十三万九千元予以追缴(含价值八万九千元的寿山石四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强国 审  判  员        邓甲楷 代理审判员        陈莲莲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俊杰 黄  静   Reward 长按二维码向我转账 受苹果公司新规定影响,微信 iOS 版的赞赏功能被关闭,可通过二维码转账支持公众号。 Scan QR Code via WeChat to follow Official Ac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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