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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放管服”| 权威解读《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

深化“放管服”改革

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和安排,按照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的改革要求,认真梳理法律法规要求,着力精简审批事项,大力提升监管效能,全面优化消防服务,探索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消防审批服务模式,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方面迈出了坚定有力的步伐。


8月26日,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正式印发了《四川消防“放管服”改革十五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今后,办理消防行政审批将更快、更便捷!


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亮点举措有哪些呢?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马涛

对“放管服”改革十五条便民利民举措

相关情况作详细介绍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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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出台的过程、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总队将消防“放管服”改革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推动落实,主要领导赴成都等地开展了密集的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成立了“放管服”改革工作专班,明确专人收集整理“放管服”改革省内外资料,全面梳理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和受理资料清单。在此基础上,围绕如何实现“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推进措施实”的目标进行深入研讨,提出“23424”(即两取消、三下放、四简化、两压减、四便民)改革举措,系统推进“四个一”工程(即一份规范性文件、一套内部配套制度、一本工作指导手册、一个工作支撑平台),制定任务分工推进表,将任务细化到人,明确工作要求,压实工作责任,确保了改革工作的有序、高效、顺利推进。


在“放管服”改革工作中,我们主要把握以下几点原则:一是做到于法有据。以消防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现有法律体系和框架内取消或缩减制约社会投资经营活动和群众办事不便的行政权力事项。我们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思路,对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够明确的事项,相应进行了明确或者取消。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开展的行政审批,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申报材料、压缩时限比例、优化便民服务等多个方面入手,充分放权授权,切实为企业减负。二是突出问题导向。始终秉持“执法为民”的工作理念,在措施出台的过程中,通过网络微博、微信和邮箱等各种途径方式,广泛征集企业和群众对于消防“放管服”工作的意见和呼声,让社会各界充分参与到此次“放管服”改革当中。加上我们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最大限度地掌握了企业和群众反映的烦心事和痛点、堵点问题,确保了出台的措施切实为企业“松绑”、为市场“腾位”。三是坚持放管结合。牢牢坚持安全标准不降低,正确处理“放”和“管”的关系,在简政放权方面“做减法”、在加强监管方面“做加法”,最大限度做到放权不放责、放要放到位、接要接得住。同时,通过加大监督制约、信息化平台等手段运用,为基层带上权力的“紧箍咒”,防止一放就乱的情况出现。四是坚持服务为先。在措施的出台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将优化人民群众的服务放到了重要位置。由于我省消防“放管服”改革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探索,面临“是否合法、是否便民、是否能够实现”等诸多现实问题,我们坚持敢于担当、敢开先河,创新提出了“承诺制”、“容缺后补”、“预先服务”等多项措施,并相应配套了一系列优化服务的工作制度,其目的就是让企业和群众有更好的办事体验。


《措施》共5部分15条,第一部分是“取消部分审批”,明确了取消一定范围的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第二部分是“下放审批权限”,明确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权限下放内容;第三部分是“简化申报材料”,对减免、精简事项、“容缺后补”事项、材料电子化等进行了明确;第四部分是“压缩时限比例”,规定了缩短审批时限、压缩抽查比例相关事项;第五部分是“优化便民服务”,明确了“预先服务”、异地受理、网上办理、邮寄服务等事项。


这次改革中取消了哪些审批事项?

《措施》明确了“两取消”内容:一是取消一定范围的行政审批,二是取消一定范围的技术审查。


首先说一下“取消一定范围的行政审批”。一方面,规定了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不再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另一方面,我们探索“承诺制”,对其他住建部门明确不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经申报人承诺后,可不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以往工作中,部分小型单位场所在进行二次装修时无法取得由住建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导致消防设计备案无法办理,群众对此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对此我们特别推出这样的“承诺制”予以解决。在这里强调一下,做出虚假承诺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申请单位和申请人承担。


另外,大家熟知的公众聚集场所,例如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商场、市场等,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要首先接受消防安全检查(俗称“开检”),以确保公众的人身和财产消防安全。之前“开检”存在场所规模限定不够明确的问题,此次“放管服”改革将明确:建筑面积50平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300平米以下的其它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再申请“开检”。


 其次是“取消一定范围的技术审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备案项目)建设单位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规章赋予了申报单位可以在窗口,也可以在网站办理。但是在现实中,申报单位会倾向于往窗口跑,并且由于业务咨询、材料不全等问题,会存在多次往窗口跑的情况。“放管服”改革将实行“窗口马上办”和“网上快捷办”相结合:到消防受理窗口进行消防设计、验收备案,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受理窗口当场登记受理并出具备案凭证,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当场办结。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消防机构进行设计备案形式检查和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另外,申报单位还可以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这一方式更加简捷。未被备案系统抽中的,不再需要报送相关材料。


这次《措施》明确的下放审批权限有哪些?

根据规定,审批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消防机构确定,我们按照“属地办理、部门一致、放管适度、监管有力”原则,以“基层管业务,机关多指导”为出发点,结合异地受理拟定了统一的“审验、备案、开检”管辖权限,做到“该放就放”,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尽量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路。首先是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权限的下放。这是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级别来进行权限下放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进行调整,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今后,除涉及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项目全部由工程属地大队管辖,也即到工程属地的县(市、区)消防大队办理。其次是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权限的下放。由县级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政府或发改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涉及县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权限下放至工程属地大队管辖。这一改革做到了消防审验与规划、发改等部门层级权限一致,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办事。再次是公众聚集场所“开检”权限的下放。“开检”的概念之前我们介绍过。今后,除以下两个情形外的“开检”全部下放至属地大队管辖:一是涉及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也就是说,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是由市级消防支队负责,保持了消防安全监管的连续性。二是向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一并提出“开检”的,也由市级消防支队负责,避免群众多头跑路的情况。此外,还要特别说明的是,“开检”申请可以和消防验收(备案)申请同时进行,即在哪一级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可同一时间在这一级消防部门申请“开检”,精简了办事流程。


在简化申报材料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除了大力下放审批权限,在简化申报材料方面我们也是下足了功夫,推出了以下四项举措首先是减免部分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中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出具且可查证的,申请人可不再提供、予以减免。也就是说以后只要能够通过消防内部查询、主动查询或现场核查到的,不再要求群众必须提供纸质证明材料。其次精简部分申报材料。一是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不再提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简化为提供以上产品、材料的基本清单。二是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不再提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简化为对场所实地检查时核查。三是因办理结果不合格而重新申报的,不需提供原已审查合格的材料,简化为提供申报表和补正材料。再次是部分申报材料“容缺后补”。暂未提供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其他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容缺后补”服务,预先办理申报事项相关工作,加快审批速度。也就是说上述的材料即使暂时提供不了,但申请人承诺在期限内补充的,消防部门会预先进行服务,加快审批的速度。最后是工程图纸电子化。建设工程可不再提供纸质图纸,优化为提供带有电子签章的PDF版本图纸。这一做法保持了与住建部门的要求一致,方便群众办事。


在减少办事时间等方面推出了哪些举措?

在此次“放管服”改革中,我们主要提出了两项举措一是缩短审批时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开检”的承诺办理时限以当地政务中心要求为准,但不得高于法定时限的50%。二是压缩抽查比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网上系统抽查比例统一下调30%。


在优化便民服务方面推出了哪些举措?

在优化便民服务方面,我们推出了“预先服务”、“异地受理”、“网上办理”“免费邮寄服务”等举措。一是创新“预先服务”。需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而未取得,其他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服务指导意见。这一措施是为有效解决“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前置约束难题,适应地方政府“并联审批”要求,创新推出“预先服务”机制。改革后,对于未取得相关证明的项目,经申请可先行对资料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服务并出具服务意见。二是实行异地受理。属于支队管辖的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人可就近在本市任一消防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属于大队管辖的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人可在支队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应当受理。三是实施网上办理。逐步实现消防行政审批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信息网上实时查询。目前,总队开发的“消防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和手机APP程序正在试运行。系统平台成熟以后,将与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接,实现网上申报、预受理、承办、查阅、公开等功能,实时推送和反馈办理状态和结果,用信息化手段优化办事流程,真正实现“建成一张网,办成所有事”。四是提供邮寄服务。根据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决定文书送达可以提供免费邮寄服务。


在“放管服”改革中,怎样正确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下放这么多的权限,会不会降低消防监督的标准?

如何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是四川消防在改革中面对的重要问题。“放管服”改革就是为简政放权“做减法”、为加强监管“做加法”,为优化服务“做乘法”。“放”和“管”不是最终目的,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推动职能的转变、流程的优化、效能的提升,真正实现该放的权力一定要放到位、该管的事项一定要管精准,为群众办事创业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消防服务环境,这才是我们的目的。


在改革过程中,我们始终牢牢树立了“三个理念”一是放权不放责,放管相结合。我们不能一放了之,而是要更好地监管,管住管好自己该管的事,只是这样的监管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比如我们之前提到的“建筑面积50平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300平米以下的其它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再申请开检”,并不是说我们对这类场所放任不理、不再监管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公安派出所还是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还是要对派出所监管工作进行指导,这是不变的,而且要加强的。二是放要放到位、接要接得好。我们将采取业务培训、编发指导手册等多种灵活形式,帮助基层做好权限承接工作,确保权力下放规范有序,后续监管及时到位。同时,我们要求各地采取支队范围内集中调警等机制,加大技术指导力度,根据基层单位申请或直接指派业务骨干参与大型或复杂行政审批项目的技术审查,也可采取聘请专家等方式作为参考,确保审批质量。三是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确保权责一致。针对基层的审批权力变大了,是否会滋生腐败问题,我们也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之后将推广应用行政审批业务平台,并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加强对各项审批全过程的跟踪、制约和抽查、考评,同时,进一步畅通民意反馈渠道,做到公开、公正和透明,让所有行政审批行为在阳光下运行。我们相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只要我们把放权的工作考虑得仔细、落实得周密,完全可以避免出现一放就乱的情况。


如何保障《措施》的落实?

四川消防将从以下方面推动《措施落实。一是加强业务学习,确保措施高质高效地落实。要求各市、州消防支队要组织全体监督执法干部特别是消防受理窗口、行政审批科室等直接服务群众的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措施内容,准确把握服务民生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升服务效能、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二是做好制度配套,确保措施环环相扣地落实。我们相应研发了信息化平台,目前正在进行试运行。同时,我们制定出台改革的系列配套制度,逐级落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履行和兑现消防部门对人民群众的便民服务承诺。对拒不执行、胡乱执行“放管服”改革措施或继续审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密切联系群众,确保措施与时俱进地落实。“群众的烦心事和堵点、痛点就是我们改革的突破点”。我们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与群众的沟通联系,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熟悉消防“放管服”改革措施的具体内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有关事项。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对措施进行不断的补充修订和完善,欢迎群众积极参与到我们的“放管服”改革中来,提出意见建议,以便我们更有针对性地推进后续的改革。我们的意见征集邮箱是2984088091@qq.com。另外,以下两点需要说明:一是成都市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国试点地区之一,为保持与其改革试点工作的协调统一,成都市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按成都市规定执行。二是上级部门对消防“放管服”改革措施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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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黄迪、陈琳、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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