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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平台社会企业定位的探讨

奇平 DBC德本咨询
2024-08-23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促进社会企业发展的意见》被称为“北京市社会企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这一评价一点也不为过。其中提及的社会企业是指,以追求社会效益为优先目标,依靠提供产品或服务等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企业或其他法人主体。平台企业可不可以采用社会企业作为自己的定位呢?本文想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Defourny(2001)认为:社会企业是合作社与非营利组织的交叉点,合作社包含劳动者合作社及使用者合作社,非营利组织包含生产型和倡议型非营利组织,而社会企业偏向劳动者合作社与生产型非营利组织的混合体。
平台从生产资料共享角度看,形式上近于非营利组织,共享生产资料虽然90%以上是免费的,但毕竟有一个很小的比例(3%左右),是收费的。如果说,与非营利组织在可经营这一点相通,但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平台方却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本质上仍然是企业。只不过与私人企业比,要把利益的一部分让渡给社会。在共享经济的特定条件下,可能出现一个新情况,这就是赢利与把追求社会效益作为优先目标,并不矛盾。至少这样做,是出于动机(以什么为目的),还是出于结果,从治理角度区分,不是特别重要。因为客观目的与效果是一样的。这就好比慈善是一个企业家的主观意愿,还是基于税制的选择,并不重要。
一、定义模糊的“社会所有权”概念
威廉姆森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书中曾指出:“虽然我早先认为中间类型的交易组织起来非常困难,因此是不稳定的……但我现在确信,中间范围的交易要更加广泛得多。”社会企业作为中间类型的组织,体现出社会所有和多元利益相关者管理两个特性,前一个特性是资产所有权特性,后一个特性是资产使用权(经营权、控制权)特性。
李金亚认为,由于是多部门合作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目标,社会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结构必须是基于利益相关群体的。也就是说,针对社会目标建立一个成功的利益相关者关系,是一个社会企业成功的关键。(李金亚.社会企业:思想源流和社会基础[D].华中师范大学,2011)
在社会企业定义中,往往出现一个定义模糊的“社会所有权”概念。这是社会企业社会性的衍生特性。在所有权概念上,接近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概念。(李金亚.社会企业:思想源流和社会基础[D].华中师范大学,2011)。
社会所有权(也包括社会所有制)概念的模糊性,源于对控制权理解的不同。控制权与占有权一样,本身就是模糊概念。模糊之点在于,它们都具有拥有、使用二义性。控制权可分为法律控制与自然控制,前者指所有权,后者指使用权。正如占有权可分为法律占有与自然占有一样,前者指所有权,后者指使用权。
与社会所有权联系的是使用权上多元配置,即所谓“多元利益相关者管理”,或称为控制权配置的多样性,即控制权被委托给不止一类利益相关者(Borzaga and Mittone,1997 )。多元利益相关者管理显然属于自然控制,而非法律控制。因此当它指集体所有制时,更多涉及的是集体使用、集体经营。
平台生态在应用方集合起来共同经营的意义上,也可以算社会所有制。在社会所有制中,人人参与、人人使用,是其显著特点。在某种程度上,算是自由人的自由联合。
无论是从公私之间第三部门角度看,还是从两权分离中的公私组合关系看,都得不出平台必然属于私人资本的结论。可见,当资本在平台中无序扩张时,不是平台在无序扩张,而是私人资本在无序扩张,在违背、扭曲平台的第三部门属性及社会企业本性行事,从而在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上,与政府及背后的公共目标发生冲突。搞清楚平台的这一定位,才能精准治理,让平台发挥协同公平与效率的作用。
二、混合组织:介于“公司-市场”之间的组织
用公私之间中间组织来描述社会企业的生态特征,还有另一种概念,即混合组织(hybrid organization)。混合组织是一种混合型的中间组织。Menard(2004)将混合组织定义为法律上独立的机构之间开展合作,对技术、资本、产品和服务进行分享或交易,但没有统一的产权,相互之间的调整基本不依赖价格机制的组织。
混合组织是介于“公司-市场”之间的组织,既具有市场的特征,又具有公司的特征。
Richardson(1972)曾对传统的“公司-市场”二分法忽视一整类产业活动的做法提出了质疑,他所指的这类产业活动就是企业间相互联系与合作的联盟网络关系。可以说指的就是混合组织。
平台生态符合“没有统一的产权”这一特征。平台方与企业方,不是一个老板。这一点与市场相像,而且又是“社会”的。所以平台生态又称双边市场。此时的双边,主要蕴含着社会这一概念中涉及(正)外部性的方面。此时,“没有统一的产权”也可理解为产权是“社会”共享的。“不依赖价格机制”是指,混合组织需要承担资产经营,而不光是资产交换,这是企业的特征。经营中的权责利,纯粹的市场交易是不需要承担这样的责任的。平台以资产的使用权为合作纽带,也符合这一点。
混合组织的合作伙伴保留着独立的剩余索取权,即使混合组织没有实现其期望目标,各合作伙伴仍然能够行使自身完全的决策权。在平台生态中,应用方“保留着独立的剩余索取权”,他们各自分散经营,分散决策。
当然,平台生态要比混合组织的范围更广泛,混合组织突出的是组织作为私人部门的特征,而平台生态还涉及它在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中居间性,私人目标与公共目标的混合,甚至具有混合所有制的特点。
三、社会企业:介于公私之间的“第三部门”
社会企业是混合组织的一个子集。在混合组织中,社会企业的概念非常适合平台企业。社会企业被视为融合经济与社会两项指标之混合组织。[刘小霞.社会企业研究述评[J].社会学与社会工作,2011,(3)]在实践中有平台企业提出可持续社会价值,作为企业核心价值,就可以视为对社会企业概念的一种响应。
社会企业被视为介于公私利益之间的“第三部门”。例如,郑胜分根据经济与社会面向的双重分析指标和非营利组织与企业两种组织形态的双向指标体系,将社会企业归纳成两大发展途径:非营利组织师法企业途径和企业的非营利途径,将社会企业界定为“第三部门”(Third Sector)范畴。[刘小霞.社会企业研究述评[J].社会学与社会工作,2011,(3)]
OECD(2003)定义社会企业为:介于公私部门间的组织,主要形态为利用交易活动以达成目标及财政自主的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除采取商业企业经营手法,也具备非营利组织强烈的社会使命感。社会企业的主要形态包含员工所有制企业、储蓄互助会、合作社、社会合作社、社会公司、中型劳工市场组织、社区企业,及慈善的贸易部门。英国贸易与工业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Industry, UK)推荐了社会企业的三个检验标准:(1)是否以企业为导向;(2)是否以社会为目标;(3)是否为社会所有制。美国社会企业联盟提出了社会企业区别于商业企业、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组织的三个明显特征:(1)直接对难以解决的社会需求做出回应,服务社会公益;(2)商业活动是主要收入来源;(3)社会公益是首要目标。[刘小霞.社会企业研究述评[J].社会学与社会工作,2011,(3)]
以上标准,在不同程度上,都突出了“企业-社会”目标的复合性。平台企业符合这种标准。需要特别说明,如果平台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不选择上述社会企业定位的话,最接近的定位可以是社会含义弱一些的“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如果这都做不到,就要做好心理准备,按私人资本这个定位接受治理。
(文/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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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10-6528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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