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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工资待遇,享受优惠措施……浙江这类人的“福利包”来了,看看有没有你

2017-12-15 浙江法制报


 

  近日,浙江修改了《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对政府建立专职消防队的范围、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相关优惠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调整,《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背景

  2005年浙江出台《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对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职责、保障措施等方面作了规范。

  据去年统计,全省906个乡(镇)已建立专职消防队293支;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有关单位已建立专职消防队109支;乡(镇)、城市社区和有关单位,建立各类志愿消防队2万多支。

  近年来,以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为主体的社会消防组织参与处置了全省60%以上的火警和大量的应急救援事项,起到了“救早灭小”的关键性作用。


修订的主要内容


明确建立专职消防队的范围



  虽然公安消防大队对其所在县(市、区)发生的火灾负有灭火救援的职责,但受救援距离以及救援力量的限制,实际上无法对全境范围内所有乡镇、区域实施有效救援。


  修订的《办法》结合浙江实际,规定下列乡(镇)、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建成区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全国重点镇和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


  其他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区域。


强化保障专职消防队员

工资等收入待遇



  修的《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与专职消防队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在合同期内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应当根据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和消防工作的强度、危险性等因素确定。


  属于事业编制的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事业编制工资待遇,并结合消防工作实际享受相关补贴。


  企业建立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奖金、福利,不得低于本单位生产职工享 49 31076 49 15264 0 0 3508 0 0:00:08 0:00:04 0:00:04 3508有的平均待遇。


增加有关优惠措施



  修的《办法》规定: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队员参加岗前、在岗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制定优惠政策,在保障性住房、子女入学、居住证积分、积分入户等方面给予专职消防队员优待。


  社会消防组织的人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申报。


细化人员、设施等配备标准




  原规定专职消防队的人员、设施等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实际操作难度大。修的《办法》规定: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要求,配备人员、业务用房和车辆、器材、服装等装备。


  具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专职消防队,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建设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




  修的《办法》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城市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利用现有场地设立微型消防站。


重述社会消防组织职责




  修的《办法》规定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开展责任区内的防火巡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消除火灾隐患;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志愿消防队参与本单位和邻近单位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强化责任落实




  修的《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相关措施的情况进行考核和检查。并对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有关政府、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明确了有关问责规定。


文章来源: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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