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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7•21”燃气爆燃事故调查公布 多名干部被建议党纪政纪处理

2017-12-20 浙江法制报

今年7月21日上午8时32分,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与灯彩街交界路口南侧的桐庐野鱼馆因液化石油气泄漏发生爆燃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4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0余万元。(相关详情链接


20日,记者从浙江省安监局了解到,《杭州市西湖区桐庐野鱼馆“7•21”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经省政府批复同意,正式对外公布。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组认为,桐庐野鱼馆实际经营人盛小俊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另外,西湖区一名副区长在内的多名党政干部被予以党纪政纪处理和诫勉谈话。(详见附后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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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是什么?


经专家勘查取证和技术分析,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桐庐野鱼馆内一只连接气化器的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瓶阀处于开启状态,在持续高温天气情况下,连接液化石油气灶具与二次减压阀的橡胶软管老化且连接不牢固致软管脱落,使气体持续泄漏,在厨房、气瓶间、备餐间这一联通的相对封闭区域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达到爆炸极限后由冰箱压缩机启动时产生电火花点燃而引发爆炸。


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导致醇基燃料储存供应系统、液化石油气储存供应系统物理结构破坏,醇基燃料及现场其他可燃物质发生剧烈燃烧导致临近的一只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受高温烘烤而超压爆裂,发生第二次爆炸(物理爆炸),整个餐馆持续大火。


间接原因有多方面。其中,桐庐野鱼馆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营场所未依法经消防审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在气瓶储存间堆放醇基液体燃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存在重大隐患;经营管理者安全意识淡薄,长期向无经营资质的个人购买液化石油气,导致正常情况下应由燃气供应商提供的用户安全用气指导和用气设施安全检查等服务缺失;餐馆使用的部分液化气连接软管的外观和标识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且长期未更换;液化气使用安全管理不规范,未建立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操作维护人员参加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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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如何处理?


调查组认为,桐庐野鱼馆实际经营人盛小俊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多名党政干部被予以处理。


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人员

1.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副区长马品芳行政警告处分。

2.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紫金港科技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余建军(原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行政记过处分。

3.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镇长王喆行政警告处分。

4.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副镇长陈海洋行政警告处分。

5.建议给予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三墩派出所民警方勤行政警告处分。

6.建议给予杭州市城管委党委委员邱佩璜行政警告处分。

7.建议给予杭州市城管委直属大队大队长于王山行政记过处分。

8.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局局长杜旭侠行政警告处分。

9.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局执法科科长樊平行政记过处分。

建议给予诫勉谈话的人员

1.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党委书记方鸿卿诫勉谈话处理。

2.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人大副主席李金土诫勉谈话处理。

3.建议给予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三墩派出所副所长陈卓旻诫勉谈话处理。

4.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孔永继诫勉谈话处理。

5.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李猛诫勉谈话处理。

6.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商务局局长娄益元诫勉谈话处理。

7.建议给予杭州市西湖区安监局副局长陈杰诫勉谈话处理。


记者 王索妮 通讯员 沈安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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