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们,辩护词到底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你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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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一词
我们经常能听到
比方说
音乐版权、设计版权、著作版权等等
当然
既然有版权
也就有了侵权以及维权
但你想不到的是
两位律师就因版权这事打起了官司
而事件的起因
是因为这名律师认为
同行抄袭了他的辩护词
那么
结果会怎样?
两份辩护意见惊现雷同
事情一直要追溯到2014年。当年9月,律师张某接受委托,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担任辩护人。
资料图
在对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后,张某认为,自己的委托人并没有构成犯罪。于是,他在2014年10月中旬向新昌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一份《辩护词》,分五个部分对委托人不构成犯罪进行了论述。
律师钱某在该起案件中为另一名共犯作辩护,张某惊讶地发现,2015年3月,钱某也向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意见》一份,而这份《辩护意见》在表述上和自己的《辩护词》存在着大量雷同。
“这显然是抄袭了我的内容!”张某说。在他看来,自己提交的辩护词属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自己对辩护词依法享有知识产权。而钱某未经同意,摘抄自己辩护词的主要内容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构成侵权。
2017年3月,张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某就抄袭辩护词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6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张某的辩护词并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庭审中,钱某辩称,自己在《辩护意见》中的引用并不构成侵权,张某的赔偿要求于法无据。
辩护词受著作权保护
一直以来,律师都承担着为委托人维护权益、主张观点的职能,而上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辩护词知识产权,绍兴中院还是头一次受理此类案件。
绍兴中院在审理后认为,当前我国立法虽对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司法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予以排除,但并未对辩护词等法律类文书的著作权予以限制。
资料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向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辩护词》围绕辩护人所掌握和推断的案件事实,结合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以辩护人自己的语言文字和行文逻辑对委托人不构成犯罪进行论述,突出了辩护的方向和重点,体现了原告作为辩护人独立完成的创造性劳动,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属于文字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而钱某在其向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中大量复制原告《辩护词》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属剽窃原告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理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由于张某未能举证证明钱某剽窃《辩护词》给其名誉造成的损失,因此,法院对于张某要求赔礼道歉的诉求不予支持。
综合涉案作品的性质,钱某文中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后果,辩护词在整个刑事辩护活动中的比重等因素,绍兴中院一审判决钱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0000元。
一审判决后,钱某和张某均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近日,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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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换言之,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对思想以及事实的独创性表达,认定时应从是否具有一定表现形式,是否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并体现其个性化选择、判断、技巧,以及是否属于智力劳动成果等三方面综合予以考虑。
而他人若未经同意对作品进行署名、发表、展览等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单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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