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后,该履行的财产刑想赖?不可能了!浙江这一创新将向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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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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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上
有一种“小聪明”的这样的——
一旦人被判刑了,坐牢了
那么
对该交的罚金、赃款、被没收的个人财产等
就一直赖着
噢
忘记告诉你了
这一招,在浙江早就不灵了
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专门发文,将浙江省检察院联合省高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制定的《关于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全国推广。
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蒋元青介绍,长期以来,由于立法、执法等各层面原因,财产刑执行面临着“适用率高,执行率低”的尴尬境地,“空判”现象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那么,《规定》到底有哪些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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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首次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财产状况的调查职责;人民法院对未全额缴纳罚金的社区服刑罪犯、刑满释放人员、解除矫正人员发出限制消费令和限制出境的情形;人民法院对财产刑判项确有证据证明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情况的处理;刑罚执行机关对财产刑未执行完毕罪犯的消费情况和财产状况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责任。
蒋元青说,《规定》在财产状况调查、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强制追缴等方面作了不少突破性的规定,加强了对涉案财产的查控力度,完善了财产刑执行与减刑、假释的挂钩机制,对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也作了专门规定,是一份指导财产刑执行和监督工作的操作性比较强的文件。
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积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探索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和方式,在全国打响了浙江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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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慈溪市检察院牵头该市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联合开发了“慈溪市刑事执行信息共享平台”,在浙江省首次实现了跨部门横向之间的信息共享。
同时,省检察院连续组织开展了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及“回头看”活动,对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间刑事裁定的全省所有涉财产刑执行案件进行了全面核查,共核查财产刑涉案人数30万余人,对检察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检察建议1215件,有关机关已采纳整改1027件,经监督纠正执行金额7022万元。
记者 许梅 通讯员 龚婵婵 徐少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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