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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200元!这个奖励金可以申请啦!高明很多人受惠

关注点这里→ 高明发布 2019-04-03

好消息!

每人每月200元

佛山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已经开始申领了

符合条件的街坊赶紧来办理哦~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8年12月25日印发,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由原来每月150元提升为每月200元,新奖励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办法》将退休时按原来的奖励政策已经或应当享受退休金加发5%(含按工资100%发给)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纳入了本次奖励范围,受奖励情形亦进行了调整,惠及人群进一步扩大。



具体申领事宜


一、凡符合《办法》第二、第三、第四条规定情形(详情见文末《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条件》)之一的,且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高明区城镇户籍居民,可即日起(工作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近期小1寸免冠彩色照片等资料(具体要求详见文末《申请资料清单》),到户籍地村(居)委会办事窗口递交申请。


二、此前已按每月150元标准领取奖励金的对象从2018年7月1日起按每月200元的标准自动调整奖励金,2018年7月1日后差额自动补发,无需重新申请。


三、有关情况可自行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事窗口了解,亦可致电区卫健局、镇(街道)卫生计生局,以及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了解。


温馨提示:

为更好安排各项工作,统筹好相关资金,尽快落实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事项,请申请人记得尽快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申请手续。


申请条件和申请资料


上下滚动可查看完整内容


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条件


符合奖励条件:

一、《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二条 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下称到龄)起可以申领奖励金:

(一)终身只生育了1个子女的夫妻;

(二)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的夫妻;

(三)独生子女(无论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后,再生育1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

二、《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申领奖励金: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

(二)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是否收养子女不影响本项执行);

(三)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再婚后只与1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四)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三、《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四条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亲生父母,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给予奖励。

 

不予办理的情形:

《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五条 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申请资料清单


1.《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1份(可登陆广东省政务网http://www.gdzwfw.gov.cn/下载打印或到办事窗口领取);


2.申请人近期小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3.夫妻双方《身份证》(正反面,离婚或丧偶的只提供申请人一方);


4.夫妻双方《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配偶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士的,以及离婚或丧偶的只提供申请人一方);


5.申请人一方《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资料(《结婚证》含首页、次页,离婚的免提交);


6.子女《身份证》(正反面);


7.子女《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子女为现役军人,或外籍、港、澳、台人士的免提供);


8、子女《士兵证》或《士官证》或《军官证》(子女为现役军人的提供);


9.配偶《死亡证明书》、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火化证明》、户口本注销页(四选一,配偶死亡的提供);


10.子女《死亡证明书》、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火化证明》、户口本注销页(四选一,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其他子女死亡的提供);


11.《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离婚、离婚后再婚或现配偶属再婚的提供);


12.《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或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证实存在收养关系的户籍资料(依法收养的提供);


13.退休证或养老待遇证明(已办理退休的提供);


14.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日期审核认定材料(本人提交档案中早期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居民身份证记载不一致的提供);


15.迁出地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由佛山市内迁移的提供);


16.迁出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含婚育情况和计划生育奖励待遇享受情况的证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由佛山市外迁入的提供);


17.承诺书(婚育情况无法核实的提供);


18.代发金融机构存折或借记卡(奖励对象名下的高明农商银行存折或借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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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高明发布微信编辑部

资料|高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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