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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的“高通模式”(原创首发)

2016-11-22 李子暘 铅笔经济研究社

2015年2月,经过14个月的反垄断调查以后,高通在中国市场的垄断被认定。高通表示接受处罚,向发改委缴纳了人民币60.88亿元的巨额罚款。这个罚款数额,是中国反垄断案之最。

反垄断法一直遭到经济学家的批评,认为其违反了经济规律和市场原则。反垄断法宣称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但在现实中却成为竞争失败者借助政府权力打击成功者的手段,也是政府任意干预市场的工具。

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发改委对高通的巨额罚款很糟糕。并且,这个罚款最终还是要由消费者来承受。经济学家认为,反垄断法如果不能彻底取消,也应该只针对行政垄断企业。高通这样在市场激烈竞争中的企业,根本就谈不上什么垄断。严厉惩罚高通这样优秀的企业,对市场只有坏处没有好处。

上述观点,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是正确的,但对高通的罚款,如果根据各种现实情况全面分析,却会发现并不是那么简单。

在向发改委缴纳罚款的同时,高通确实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修改了一些专利方面的营收方式,但基本商业模式并没有变——实际上也不可能变。高通这种技术研发公司,必须靠专利授权获取主要收入。既然如此,罚款的意义又何在呢?如果认定高通是垄断市场,为什么不要求他们彻底放弃专利营收呢?

这正表明了反垄断法在法理上的根本困局。

因为违反了经济规律和市场原则,反垄断法实际上是不可执行的。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操纵市场、歧视待遇、倾销、打击竞争对手……这些罪名都很模糊,没有清晰客观的标准,法律上无从严格认定或否定,人为操作的空间很大,也无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因此,即使在法治发达的美国,发垄断案子也经常旷日持久、拖延多年。控辩双方总可以找到话说,同时,也都难拿出彻底战胜对方的证据。只要企业愿意投入足够的钱聘请好律师,就可以把案子拖上很多年。事实上,很多反垄断案子都以庭外和解告终。过高的司法成本,政府、企业都难以承担。

虽然不可执行,但毕竟反垄断法这个法律还在。因为法律还在,就总有竞争的失败者利用这个法律去打击、削弱成功者。他们或者提起诉讼,或者向有关政府部门举报。而高通这样的大企业,在一般人看来又确实有“垄断”的样子。如果政府部门对种种举报置之不理,恐怕难逃“政府包庇、勾结大企业”的指责。

不理睬举报,有勾结包庇之嫌;真按照反垄断法去判决,法理道理都讲不通,重要的是,根本无法操作。难道真的一声令下彻底切断高通们的专利收入吗?别忘了,专利法也是法律啊。

那么,政府怎么办呢?

显然,最好的办法就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企业这方面则要积极配合,不要对抗,吃点小亏,换取战略主动。60亿人民币,相当于9亿多美元,虽然是笔巨款,但对手握几百亿美元的高通来说,也不算伤筋动骨。重要的是,高通老老实实缴纳了罚款,不哭不闹不上诉,等于是花钱买到了和中国政府的良好关系。这笔投资其实很划算。

高通缴纳巨额罚款,也堵住了所有竞争失败者的嘴。人家已经被重重罚款了,此案已结。你们还举报什么呢?看,虽然被认定是垄断,但交了罚款以后,高通反而事实上得到了反垄断法的豁免地位,从此以后,不必再担心有人用反垄断法打击高通了。这样看,这笔钱花得就更划算了。

事实果然如此。不久前,高通公然起诉魅族,称魅族侵犯了其知识产权。魅族斥责高通垄断,但根本没人理睬魅族。如果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还在继续,或者高通顶着不交罚款和政府纠缠不休,恐怕他们是不敢如此公然宣示自己的知识产权的。现实就是这么复杂曲折。仅靠抽象概念,是不可能充分理解现实的。

无独有偶,最近工商总局有以垄断的理由对瑞典包装巨头利乐罚款6.68亿元。从目前看,利乐案和高通案相似情节很多,很可能是“高通模式”的翻版。6.68亿虽然很多,但利乐在中国年营收一百多亿元,并且,工商总局没有按照销售额10%的标准罚款。和高通一样,利乐也很识相,不哭不闹不上诉,老老实实缴纳了罚款。

不出意外的话,利乐也将和高通一样,交了罚款以后就从此享受反垄断法的豁免地位。此案已结。你们也别再举报了。再举报,也没人搭理了。

对于一个大型跨国企业来说,在中国这个重要市场上花笔钱买个平安,当然很划算。对于中国政府来说,用这种灵活现实的手法解决问题,也堪称高明。现实中很多问题往往不是直接解决的,而是通过各种妥协、退让、利益交换解决的。是否具备这种灵活的解决问题的机制,很重要。

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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