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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公司员工参加团建不幸溺亡,法院:公司无责

信息时报 2021-02-22

员工参加部门组织的周末野外团建,

不幸在游泳时溺亡。

家属将公司和部门组织者及同事诉至法院,

索赔过百万元。

近日,广州两级法院

先后对该案作出一审、二审判决。


信息时报资料图


周末野外团建酿悲剧

  

据了解,拜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到广州某公司负责技术部工作。

  

家属称,2019年9月6日,拜某到李某(主要负责业务)办公室交涉工作上的事情,完毕后,李某提议说周末两个部门出去搞一下团建活动,玩一下。从化区良口镇有个地方李某之前去过,原生态自然风景不错,可以去烧烤、游泳玩玩水。

  

李某从手机里拿出一些之前拍的视频给拜某看了下,随后李某就通知其他同事并建了一个周末出游的微信群(合计11人),还交代王某负责组织采购及安排日程事宜,全部费用由李某承担。且李某在微信群里明确要求大家:“要带上泳衣和防滑鞋!那个地方很滑。”之后也在群里发了一段之前拍摄的现场水潭戏水的视频。王某也在微信群里再次强调:“对了,提醒一下,明天准备下水的最好备好一双凉鞋”。

  

家属称,2019年9月7日(周六)上午9点,大家在公司集合后分别开三辆车出发前往目的地从化区良口镇溪头,到达后车辆停在溪头口停车场,然后徒步上山。下午14点左右,李某、王某、朱某及拜某在没有携带任何安全辅助设施的情况下,一起到溪头内小溪水潭中游泳,其后便发生了拜某溺水身亡的悲剧。简单施救后,因事发地没有手机信号,朱某便急忙下山开车到有手机信号的地方报警求助,但悲剧已无法挽回。


同事称事前已向公司报备

  

事发后,广州公司通知深圳公司,深圳公司支付拜某家属慰问补偿金6万元,并对拜某家属在深圳处理死者事宜期间的吃住进行扶助。此外,深圳公司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经调查核实,作出不予认定拜某溺水死亡为工伤的决定。

  

因为赔偿问题,家属将广州公司、李某、王某、朱某诉至法院,索赔百余万元。

  

李某、王某感到很冤。

↓↓↓


李某称,出发前已向公司负责人报备,并将出游人员、地点等与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应视为公司组建的团建活动,他自己仅作协助工作。


王某认为,自己对出游各项活动的协助配合(包括购买零食、微信提醒等),是出于增进同事关系的目的,是为了协助团建活动的个人奉献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拜某家属也认为,团建活动是为了让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增强默契及凝聚力,受益方是公司,公司负责人默认这次活动,公司理应承担责任。广州公司则称,该团建活动并未通知公司,也未经公司批准和同意,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定公司无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这次出游活动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开展的,且该活动并未按公司章程向广州公司申请并得到公司的授权,广州公司也未授权任何员工开展团建活动,李某将该活动告知广州公司的负责人并不构成广州公司授权李某组织团建活动,因此该活动不属于公司团建活动。是两个部门员工自发相约组织的户外游活动,与公司无关。且事发后广州公司已及时通知深圳公司,并由深圳公司进行了人道主义援助,广州公司无责。

  

拜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身的水性、游泳技能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外出游玩来到一个陌生的地方且下水游泳时,应该保持足够的安全意识,但其下水游泳后,未保持足够的安全意识,疏忽大意,溺水死亡。拜某溺水死亡的结果主要是其自身缺乏安全意识,疏忽大意所造成的,其自身因素是造成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

  

李某作为活动发起人、王某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对参加活动的成员具有安全提示、告知义务。李某、王某将活动地点安排在偏僻且无信号的山区,组织烧烤和游泳活动,根据李某在群里上传的视频和事发时的游泳地点对比可以看出,李某、王某对要下水游泳的地点未作基本探查,未了解水深、水流情况,未在微信群里和现场游玩时提示野外游泳的风险,也未提前准备好或提醒游泳人员准备足够多的游泳安全设备或应急设备,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因此,李某、王某存在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朱某是本次活动的成员之一,但并非本次活动的组织者。朱某与拜某一同在水里玩水,事发时,朱某对拜某作了紧急救助行为并到有手机信号的地方拨通急救电话对拜某进行救助。朱某作为同游者已尽到救助义务,因现场客观情况未能救助成功,对于拜某的死亡,朱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事件发生在自发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参加活动人员相互之间仅负有一般的安全注意义务。法院认定李某、王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于是判决由李某、王某赔偿19万余元。广州中院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编辑:Mi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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