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丨工资、公积金、银行账户…桐乡人注意,这些信息统统和你的钱袋子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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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月底了
不知道大家都发工资了吗?
你拿到了多少钱呢?
来看看全国和浙江的工资“大数据”吧~
国家统计局5月27日发布消息,公布了2016年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水平。数据显示,在经济运行缓中趋稳、稳中向好的背景下,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继续稳步增长。
全部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7394元
国家统计局对16个行业门类的约96万家企业法人单位调查显示,2016年,全部一套表平台被调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7394元,比2015年增长7.0%。
IT业工资首超金融业居首位
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显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持续快速发展,平均工资为122478元,比上年增长9.3%,平均工资水平首次超过金融业排名各行业门类首位。
金融业工资水平退居次席,主要受银行业高管限薪以及股市低迷等因素影响,2016年平均工资为117418元,比上年仅增长2.3%,增幅排各行业门类第二低位。
看完了全国的工资水平
再看看咱们浙江
小编从浙江统计信息网获悉:
2016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6068元,与2015年的51463元相比,增加4605元,增长8.9%。扣除价格因素,2016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比2015年实际增长6.9%。
2016年,全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3326元,与2015年的66668元相比,增加6658元,增长10.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9%;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5005元,与2015年的41272元相比,增加3733元,增长9.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0%。
除了工资
大家对住房公积金也十分关注
日前,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服务八项新措施,为中央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城乡发展一体化、就业创业、创新创造、国有资产管理等领域出台的一系列全面深化改革的政策举措提供配套服务。
1、全力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对于迁往雄安新区的单位和职工,保持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同一性和缴存连续性,保障其享受与在京单位和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权益。
2、持有北京市居住证的在职职工,依法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与北京户籍在职职工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权益。
3、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与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的,享有与正常缴存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权益。
4、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到其他组织兼职,取得的合法报酬可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5、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取得的合法报酬可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6、鼓励用人单位为港澳台、外籍的科技创新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权益。
7、支持创新型小微企业创业发展,经职工同意,企业可以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8、中央企业在推进“瘦身健体”、兼并重组、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有序转移接续,维护分流安置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经批准实施破产的企业,为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由企业在破产清算资金中解决。
近日,小编从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桐乡分中心了解到,从6月1日起,桐乡正式实施《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意味着,以往就业单位没能提供公积金缴存福利的职工,个人也能缴存了。
拿到工资和公积金后
我们一般都会把钱存在银行账户里
中国人民银行5月25日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开户管理,有效防范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及支付账户行为。加强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切实提高洗钱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开户管理,有效防范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及支付账户行为
(一)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杜绝假名、冒名开户。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认真落实账户管理及客户身份识别相关制度规定,区别客户风险程度,有选择地采取联网核查身份证件、人员问询、客户回访、实地查访、公用事业账单(如电费、水费等缴费凭证)验证、网络信息查验等查验方式,识别、核对客户及其代理人真实身份,杜绝不法分子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
(二)严格审查异常开户情形,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对于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开户理由不合理、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根据客户及其申请业务的风险状况,可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加大客户尽职调查力度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二、加强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切实提高洗钱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一)注重人工分析、识别,合理确认可疑交易。
对于通过可疑监测标准筛选出的异常交易,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注重挖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价值,发挥客户尽职调查的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人工分析、识别。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重新识别、调查客户身份,包括客户的职业、年龄、收入等信息。
2.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实际控制人或交易实际受益人,了解法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
3.调查分析客户交易背景、交易目的及其合理性,包括客户经营状况和收入来源、关联客户基本信息和交易情况、开户或交易动机等。
4.整体分析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对客户全部开户及交易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判断客户交易与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等是否相符。
5.涉嫌利用他人账户实施犯罪活动的,与账户所有人核实交易情况。
(二)区分情形,采取适当后续控制措施。
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审慎均衡”原则,合理评估可疑交易的可疑程度和风险状况,审慎处理账户(或资金)管控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账户(或资金)和金融业务及时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充分减轻本机构被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的风险。这些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及交易开展持续监控,若可疑交易活动持续发生,则定期(如每3个月)或额外提交报告。
2.提升客户风险等级,并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文印发)及相关内控制度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经机构高层审批后采取措施限制客户或账户的交易方式、规模、频率等,特别是客户通过非柜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4.经机构高层审批后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
5.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6.向相关侦查机关报案。
(三)建立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
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明确不同情形可疑交易报告应当采取的后续控制措施,并将其有机纳入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体系,构建一套“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可疑交易报告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切实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
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落实账户管理、客户身份识别及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的监管力度;在相关执法检查中,将其作为重要检查项目,并不断创新检查方式、方法,注重以案倒查、抽查回访等检查方法的运用,切实提升检查能力和水平;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来源:综合新华网、央视财经、浙江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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