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支价值$5的护手霜,奥克兰华人Li Weixia(下称Li女士)先是在2017年遭公司辞退,又在上个月收到雇佣关系局(ERA)一纸仲裁,最终获赔近$1.5万。事情还要从三年半前说起。
万客隆特产(下称万客隆)是一家保健品商店,主营新西兰特色产品,在奥克兰拥有4家门店。早在2002年,Li女士就曾在万客隆工作过一年时间,没想到兜兜转转,又于2014年再度回到老东家,担任门店导购一职。2017年11月10日,Li女士在万客隆CBD门店当班。工作期间,她从柜台取出一支售价$5的护手霜,并走进厨房将其放入自己饭盒。
涉事护手霜
当时,同事阿珍(化名)见Li女士拿着东西进去,却两手空空出来,不由得心生怀疑。等她进入厨房查看,发现护手霜正躺在Li女士的饭盒里。
阿珍将此事告知值班经理,值班经理通过短信询问Li女士,得到的答复是护手霜为前经理赠予。可几分钟后,Li女士又进入厨房取出护手霜,对值班经理和同事说产品过期,将之扔进垃圾桶。第二天,消息在万客隆的员工间不胫而走,最终传到老板Paul Liu(下称Liu先生)耳中。当Li女士于11月12日前来上班,Liu先生向她说明自己了解到的情况。Li女士当时的感觉是,老板并不是在询问,而是已经认定自己有偷盗行为,大为震惊。交谈中,Li女士解释护手霜过期,并从垃圾桶中翻找出来交给老板。洗净后,老板却表示护手霜仍在保质期内。鉴于封口处的锡纸薄膜部分撕开,他认为这是一支刚刚拿出来的样品。根据Li女士的说法,老板并未给自己解释的机会。她当时哭得厉害,没有提到前经理赠予一事,只表示没偷东西,以为产品已经过期。看到这里,相信很多人都非常关心,Li女士到底有没有在工作期间实施不当偷盗行为。可是在ERA的仲裁中,偷盗与否并非重点,或者准确说,偷盗属于犯罪行为,应交由法庭裁定,已超出ERA的仲裁范畴。对ERA而言,裁定重点只关乎Liu先生的解雇过程是否公平合理。首先,解雇决定过于草率。
仲裁指出,Liu先生与Li女士沟通不超过30分钟便选择解雇,过于简单粗暴。事实上,Liu先生完全可以先对Li女士施以停职处理,待详细调查后再作决定。
其次,案件调查微乎其微。
Liu先生掌握的案件信息多属于二手甚至三手资讯,且没能给对方自我解释的机会。
作为一家雇员数量在15人左右的小型公司,万客隆有能力展开更为彻底的调查,并从中挖掘出有用信息,比如关于前经理赠予的线索。
第三,偷盗属于性质严重的罪名,可能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和未来求职带来严重影响。Liu先生未执行详尽调查便主观认定偷盗行为存在,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第四,即便是极为有限的调查过程,也存在诸多漏洞,例如未进行笔录,未事先提出警告等。
第五,双方交涉在店内公开进行,顾客随时可能光临,未顾忌雇员隐私。
仲裁认为,尽管对峙双方的陈述存在一些出入,但总体而言,不难得出Li女士遭遇不公解雇的结论。
至于Li女士为何没能向老板提及前经理赠予一事,仲裁能接受的解释是,Li女士因为“事态突如其来的转变”而不知所措。
事件发生后,Li女士形容自己因为不公平解雇而深感受伤和屈辱,甚至长达一周未能进食,夜不能寐,并为此就医。
最终,奥克兰雇佣关系局判处万客隆支付Li女士误工费$5700,并因不公解雇赔偿$9000。仲裁指出,Li女士本来可因不公解雇获得最高$1.5万的赔偿金,但由于部分个人行为“应受谴责”而有所减少,包括未向Liu先生提及前经理赠予,以及将护手霜放入自己饭盒。需要指出的是,新西兰是一个极其注重雇员保护的国度,并高度强调程序正义。
企业主如果遇到劳动关系纠纷,一定要遵照程序行事。即便迫不得已解雇职员,也要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想当然。
另一方面,雇员万一遭遇不公待遇,也可以向ERA发起仲裁申请,积极维护个人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