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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后勤工作人员男厕偷窥已被开除 专家:可构成侵犯隐私权

常识 常识 2022-06-09


江安后勤工作人员男厕偷窥已被开除 专家:可构成侵犯隐私权


采 | (特约记者)沈木 晨型人

文 | 沈木

编 | 小王


“就惊悚,尤其是你看他的时候,他正好在看着你,就有点吓人”,16级本科生刘远回忆道。11月末的一个晚上,四川大学江安校区青春广场旁的男厕。当时刘远走进去的时候并没有察觉什么异样,“我当时还是直接去的他旁边,他比我先上完”,但随后的事情刘远每一个细节都记得很清楚,“我就是觉得他怎么系裤带系那么久,就往左边转了一下头,然后我就发现他在盯我,还是隔着隔板往下面看”。采访时距离事发已经将近两周,他仍然止不住用“猥琐”、“鬼东西”去形容该男子。刘远还表示,自己以前应该就遇到过他,上次遇到时,他只是觉得有点奇怪,认为可能是一次偶然,“但是这种事情发生第二次,我就确定了他绝对是有问题的”。


12月6日晚,相似的事情发生在了川大另一学生宋涛身上。上完自习的宋涛10点左右经过青春广场,在旁边的公共厕所里遇到了该男子。“我以前就见过他。”宋涛告诉记者。但是起初宋涛并不确定该男子是在窥视自己,仅仅觉得有点奇怪。他表示自己没想过还有人会偷看男生,但是再见到他时就能确认是在看自己的私处了,宋涛说,“因为他看你的时候,你能看到他整张脸,第一次我就把他记住了,确定是同一个人”。根据刘远和宋涛的描述,该男子的年龄在四五十左右,身材很矮。


该男子驾驶的车辆;记者沈木摄


12月8日晚10点,记者在青春广场旁的男厕门口发现了该男子,该男子自10点到10点10分期间一直停留在男厕门口,随后前往青春广场捡拾垃圾、驾驶摩托车离开。


西园一餐厅一负责清洁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男子是洗碗工,并在近日被解聘。“他是值早班的,中午一点下班,我没怎么见过”,关于为何该男子经常晚上出现在学校,该工作人员表示他因捡垃圾故留在学校至夜间。


12月11日,记者从当日江安校区保卫处值班工作人员孟某处确认了该男子身份的相关信息。“确实有很多同学反映,包括留言保卫处信箱、校长信箱,”他承认,“主要是从今年上半年开始的”。在系列事件中,“闹得最大的”发生在今年夏天。


“当时大家还穿着短袖”,他回忆道,两位文新学院15级本科生把“偷窥”的男子当场抓住,送到了保卫处。当时保卫处立即请来了西园一餐厅的经理,并且向航空港派出所报警。起初该经理表明会开除该职工并送到公安机关,但是在得知事发事发地点为男厕所后,他在惊讶之余,将应对措施改为了不再续签合同,并表示“没个正当理由不续签合同也存在困难。”


同样,航空港派出所虽及时出警,却也是误以为“偷窥”受害者为女性。孟某说,“来了之后知道是男厕所就没办法了,要是是女厕所,只要进去了就可以进行拘留”。


而保卫处对此也难以应对。孟某认为男性在男厕所合情合理,并且很难有有真凭实据证明该男子是在窥视。


此后记者拨通了航空港派出所的电话,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对整件事并不知情,但在询问中他同样认为,“男的你怎么能说他是偷窥男的呢?男的在男厕所很正常啊。”尽管被告知有多名学生都有明确的被窥视感的事实,该职员同样强调没有证据。


12月11日,记者第二次联系保卫处时,得知保卫处已经和食堂方面再次沟通,有了新的处理结果:1、扣除该男子的奖金;2、要求该男子签订不再偷窥的保证书;3、如再犯将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12月12日中午,记者致电四川大学饮食服务中心,办事人员起初表示不知情,几小时后该办事人员在咨询相关人员后回复记者:已经将该人辞退,“今天办理好所有手续了,手续已经交接完毕,该男子以后就不在我们单位上班了。”



专家观点


事情至此已经告一段落,但是仍存在许多疑问:该男子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对此事应该如何处理?“受害人”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在如厕所、澡堂、更衣室等公共场合如何界定隐私?记者带着这些疑问找到了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的罗蓉老师:


记者沈木(以下简称“沈”):该男子的行为是否能构成刑法中的强制猥亵罪?


罗蓉(以下简称“罗”):就现在我所了解到的情况,可能难以构成刑法上的强制猥亵罪,“强制”一般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他人。

 

沈:强制猥亵罪局限在异性之间吗?


罗:曾经刑法规定的猥亵罪是指对女性、儿童的犯罪,随着的社会观念的改变,以及社会上确实有受到同性猥亵的情况,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实施猥亵行为和受猥亵的人并没有特指为异性之间,当然包括同性。

 

沈:那么在行政法和民法中是否存在相关规定呢?“受害人”怎么维权呢?


罗:如果猥亵行为可以查证,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有相关规定。隐私权已经在民事法律中有规定,虽然现行民事立法没有列举侵犯隐私权的具体行为,还是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的方法维权。今年公布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规定了“窥视”他人身体是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没有用“偷窥”,我觉得“窥视”这个词更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沈:在本事件中的厕所、以及浴室等公共场合怎么界定类似的侵权行为呢?


罗:这个确实是在认定上有一定难度和有争议的问题,比如在家里面或者旅馆的房间里可以认定是私人空间。像本事件中“公共厕所”和“公共”有关,但公共的地方有没有私?我的观点是肯定有的,不是说我去到了公共场所就不存在隐私了。当然,公共场所中如何认定侵犯隐私的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实际上认定也存在困难和争议,但是有的行为在社会公众心里还是有相同的的心理感受和标准的。

 

沈:公安机关没有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处理,你如何看待这件事情?


罗:为什么警察当时没有进一步调查处理我不好判断和评论。偷窥或猥亵是否会发生在同性之间,或者即使有这样的事法律是否能对此类行为进行有效处理,现在社会上有的人的可能还不是很了解或者持怀疑态度。

 

沈:你对遇到类似情况的同学有什么建议呢?


罗:意识到了有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要想办法制止这样的行为和保护、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要在首先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报警当然是很好的方法。如果考虑到证据的问题,譬如可以在不惊动行为人的情况下发微信叫同学朋友来看能不能拍照留下证据,而且有同学朋友过来也能保证如果与行为人发生冲突时的安全。


注:刘远、宋涛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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