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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资讯】中国律师职业危机

2014-10-17 中国律师商学院

由于不同国家意识形态的差异,其律师业背后的文化环境也有所不同。对律师文化形态的明晰,对解决当前律师职业危机有很重要的意义。中国律师商学院(微信号:CNLMBA)本文着重从我国律师产生的背景和形成的社会文化角度,深入透析了律师执业现状的文化和制度根源,分析了当前我国律师职业危机问题,与读者共享,以期解决这些问题。


作者:邱小英(原标题:以“律师文化”为视角看中国律师职业危机)

来源:中国律师网 我们都是法律人


随着法治社会的日趋发展,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必须有追求和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使命感,肩负追求民主、人权、法治的社会重任,这是律师使命的精髓。然而,普通百姓一提及律师,很多人往往联想到的是社会地位、身份和财富,在他们的印象里,律师舌战法庭,仗义人间,救人于危难之中。其实人们对律师的上述印象,主要代表了西方早期律师的形象。在中国古代几千年的专制历史中,有罪无罪,罪轻罪重,全凭国家官吏擅断,封建社会里的民权是无法保障的,全赖君主的个人品行和官吏的清廉“施舍”。当代中国律师制度兴起于改革开放之际,随着国家法治的完善,律师制度也从无到有、从不健全到相对健全发展起来,我国律师走过的每一段路程都深深印着改革的足迹。然而,在制度理性相对欠缺的背景之下,依法律而生的中国律师能否成就应有的辉煌呢?时至今日社会对律师业的负面评判主要来自哪里?中国律师是否可以树立独有的形象?


一、中国律师制度的沿革


律师制度最早起源于西方,经过数百年的沉浮日渐成熟,特别是在当今美、英、日等国家,律师制度已相当完善。我国虽有着五千年的悠久历史,但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轻诉、厌诉思想一直主导着国民的意识。在西方人的眼中,中国古代不仅没有律师,就连法律的地位也是极其卑微的。中国虽是一个学者辈出的国家,但法律评论家和理论家却很少。


(一)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代理人--“辅”与“坐”


中国古代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等级社会,实行的是特权法,不同地位的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地主与平民之间、官与民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天有十日,人有十等”,法律规定这些地位不同的人,不能平等地参加诉讼。如《周礼》记载,大夫以上官职的人和其妻子无论是告人还是被人告都不必亲自到庭受审,可由其家属或下人代为参加。因此,中国从春秋时代就有了类似现代诉讼代理人的人--“辅”与“坐”。


(二)不被法律承认、不被人喜欢但为社会所需要的人??讼师


春秋末期,除上述基于特权法产生的可以直接到庭参加诉讼的代理人外,还有一种帮人写状子、打官司但不被法律承认的人--讼师。奴隶主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为确保江山社稷,历来推行的都是愚民统治。因此那时的普通百姓不仅不可能了解法律规定、熟悉司法程序,即使能读书写字的人也是凤毛麟角。但是各种诉讼却时常发生,人们需要懂律法的人或者至少会写字的人来帮助他们,讼师因此便应运而生。从其产生的背景看,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无论讼师的品行如何,但他首先是懂律法或至少是有一点文化的人。


(三)讼师的变种--讼棍


《辞源》对“讼师”和“讼棍”是这样解释的:讼师,协助人办理诉讼事务的人;讼棍,挑唆人兴讼从中牟利的人。可见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自从讼师一产生,其社会认可度就非常低。甚至一说到讼师,就让人联想到狡猾奸诈、巧舌如簧、颠倒是非、教唆诉讼、串通官吏等小人的形象。在人们的观念中,讼师就等于讼棍。人们之所以这样认识讼师,最根本的原因是根植于中国人心中的厌讼心理。孔夫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种无讼思想在中国人心中根深蒂固。这种思想之所以深入人心,源于中国社会是农业社会、等级社会、礼治社会。


(四)现代意义律师的产生


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是清末变法修律时引进的。 1906年,沈家本拟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第一次对律师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清朝末年仍停留在立法层面上,真正开始建立律师制度是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北洋军阀时期、国民政府时期基本沿袭前制,但此时的律师制度仍具有浓厚的半封建、半殖民地色彩,发育不全,律师规模和作用都很小。解放后,律师制度在曲折中发展,上世纪50年代初建立律师制度,“文革”时期受挫,70年代末才逐渐恢复。自此,中国的律师制度取得了长足发展,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通过,19867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尤其是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颁布,中国律师业越来越受到国内外的瞩目。


二、中国律师文化造就的律师职业的“软短缺”


中国几千年来对于律师文化的积累一直没有停止过,虽然每个阶段可能会多少存在差异,但都处在儒家文化与礼治社会的背景之下。儒家的治国之策是化民,由“内圣”引导的“外王”,具有浓厚的道德主义和泛道德主义色彩。统治者将“仁政”、“德治”作为立国之本,要求“贤人政治”,对于普通百姓则实施道德教化。我们对古代的法律思想进行审视,不难发现当时对诉讼从总体而言是持消极甚至否定态度的。仁、义、礼、智、信、忠、恕、孝、悌作为儒家思想的核心,被古代统治者推崇,这种思想对当时的官员和百姓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在这种环境下,官员的最大职责就是教化百姓,使其谦忍仁爱,百姓的首要行为标准则是仁、义、礼、智、信。如果一个地方诉讼成风,那就是地方官的失职,地方长官应先闭门思过,然后坐堂听讼,听讼的目的也不是为了明辨是非,而是教导其礼让之道。在此时,社会秩序靠礼来维持,人们的行为也靠礼来规范,如果谁打官司谁就不是好人,帮人打官司当然更不是好人,这就是人们对讼棍以及讼师没有好印象的根本原因。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很多人将讼师看成是影响社会安定的蠹虫,甚至将讼师看成是社会矛盾的教唆和挑拨者。在这种传统文化的背景下,出现了目前对律师的低社会认同不足为奇。


在西方,自1971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出法律职业正面临一场危机的论断以来,此后法律职业界内外都开始沉浸在一场悲叹、哀婉的“职业危机”气氛当中。面对西方律师职业沉沦和危机的呐喊和批判,大部分人看到的只是这个问题的表象,也许我们可以进行这样的逆向思维:一种职业的沉沦并遭到前所未有的批判也许并非是件坏事,至少它可以证明这种职业曾经崇高和被社会认可过。正如在早期的英格兰和苏格兰,法律职业源于一种“贵族责任”,这种社会责任的担当使得当时的律师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在这种传统的影响下,1275年前后的一些律师的从业誓言中,往往可以看到所谓“免费为穷人服务”的诺言。这种“贵族责任”的传统在其他欧洲国家也十分盛行,大部分国家的律师至今都保留着珍视社会荣誉而刻意与商业主义保持距离的传统。到了20世纪60年代,随着规模所的发展,律师职业竞争加剧,当事人之间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加之商业主义的渗透和律师贵族责任的缺失,引发了西方律师职业危机。相比较而言,我们国内对于律师职业危机的呼声并没有国外那么高,但也反映出社会对这个职业的冷漠态度,我们的律师职业从来没有过像国外律师那样的社会认可度,我国律师的产生只是由于需求自下产生的,其社会地位自然没有由贵族发展而来的西方律师的社会地位那么高。


由此,笔者认为,中国这种思想传统所造成的律师职业文化不被社会认可的“软短缺”,才是中国律师职业危机的根本问题所在。这种危机也许并没有西方那样显现,但是它的危害却是致命的,至少它可以在无声无息间将一个职业从社会群体心目中击垮和摧毁,我想这也正是我们研究中国律师文化并与西方对比的根本价值所在。


三、中国律师职业的反思与超越


既然中国律师职业存在着异于西方的职业危机,那么我们就应该立足于本土文化来进行斟酌和反思;既然中国律师文化造就的职业价值形态异于外国的“舶来品”,那么我们就应该从传统出发来解决这一问题。自新时期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中国律师已经走过了几十个年头,这期间,我们的律师经历着、遭受着、反抗着、超越着,终于缓慢而执着地成长了起来,但中国律师仍然是稚嫩的,它需要健全的制度理性的呵护,但它更需要社会职业文化的武装。因此,它需要全社会整体观念的改观,也许这条路是漫长的,但却是必须经历的。而让社会观念转变,除了期待制度设计、人们思想观念的成熟和法治的不断完善以外,更重要的是律师业自身在职业道德层面的不断努力,从而博得社会的认可。


(一)强化职业道德的教育职能


《左传》载:“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再次有立言。”古人认为这三者是人生不朽的表现,之所以把“立德”作为第一位,是因为万事从做人开始。律师作为以法为业、以德为本的职业,更应当把“立德”作为终生追求的职业理想。律师职业道德是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具备的道德,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必须将其作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也是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推动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证。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律师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律师的自律机制逐步形成,执业行为规范体系也在不断完善。然而,由于我国律师制度起步较晚,我们在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方面与英美等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制度设计的缺陷、公众对律师职业的偏见以及律师群体对自身荣誉感的淡漠等等,都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律师职业道德作用的发挥。对此,我们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完善律师职业行为规范体系,加强对律师的道德教育,提高律师整体素质和自律意识,提升律师在公众中的形象和社会地位。


(二)树立政治责任观念


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必须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这里所讲的政治责任感并不是要求每个法律人都将从政作为自己的职业目标,而是指他们要拥有像社会学家、政治学家那样的胸怀和远见,能够将国家兴旺、社会安定、法治进步化为己任。参与政治生活,推进社会的民主进程,真正实现法治社会是每一个法律人的职责,律师也不例外。律师承担的特殊社会使命要求他们要拥有足够的政治热情和政治抱负,这是律师社会责任感的源泉,也是遏制律师无节制地追逐商业利益、提升职业道德水平的有效措施。


观察西方社会我们不难发现,很多法治健全的国家,律师的作用远远超出司法领域的范围,很多律师在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都有参与,很多政治家都是律师出身。美国历任总统中曾担任过律师职务者的占一半以上。然而我国律师在政治舞台上却没能承担起它自身应该承担的角色和责任。律师严格的准入制度、深厚的法律学识、独特的逻辑思维视角、公平正义的理念、得天独厚的职业优势都决定了律师“天生就应该是政治家”。但目前我国法律对律师定位的模糊,价值法律共同体的缺失,律师尚缺少与主导政治力量对话和交涉的常规渠道与基本条件,律师作为政治力量的后备资源并未受到社会应有的重视,在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过程中,我国律师先天的职业优势和专业优势在政治领域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我国律师面临的特殊处境与根植于社会的传统律师文化观念不无关系,因此,中国律师走向政治还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但我们坚信,随着律师制度的深入发展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逐步建立,律师的“铁肩”终能承担起他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正如江平先生所期待的那样:“律师要想提高自己的地位、实力、水平、素质,不一定要求每一个律师都成为政治家,但要求我们律师都能成为政治家式的律师,关心政治、关心社会、关心经济、关心人民群众,把你的心脏和人民群众紧紧联系在一起,跳动在一起,那你就是21世纪最好的律师。”


(三)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律师所承担的维护社会正义、捍卫司法公正的特殊使命,决定了社会对律师存在着高于其他职业的期待和信赖。然而,由于我国律师从发展之初就存在广泛的社会偏见,没有形成像西方那样的律师文化,加之近年来西方律所规模化、商业化使得律师出现了道德滑坡和社会信誉危机,也会对我国的律师产生影响,使得我国律师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处境。笔者认为,增强律师的社会认可度是解除律师职业危机的有效措施之一。据统计,美国有100多万律师,而其中有20%左右的律师在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在我国,从事公益事业的律师还很少,而社会上却存在很多弱势群体和大量的社会公益问题需要公益律师的介入,律师应当责无旁贷地承担起这种社会责任,特别是在当前中国律师职业道德滑坡和职业危机的情形下,律师更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公益诉讼和法律援助。我们期待着在不远的将来,随着律师群体的努力和制度的完善,律师会成为被社会关注和赞许的职业,律师文化也能注入更加清澈和有价值的积淀。


责任编辑: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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