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拍案叫绝】揽案源,律师被判行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处处风险呀)

2016-12-15 中国律师商学院


作者:初红漫

来源:刑事法律圈

在律师群体中,有这样一类律师,他们专门通过与法官“勾兑”办案拉拢案源而被戏谑为“公关律师”。也有这样一拨律师,他们从司法人员处获得犯罪人员信息,利用该信息联络犯罪人家属,以获取案源机会,笔者暂称其为“世故律师”。


在以“案源论天下”的律师行业中,以上两类律师靠“勾兑”、靠“关系”招揽案源已然成为业内人士公认的“潜规则”,甚至被纷纷效仿。然北京律师马红玉与昆明律师邓华的遭遇却为这样的“潜规则”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1.法院院长推荐案源享“分成”,律师马红玉以受贿罪被判1年6个月

事实经过:北京市女律师马红玉通过朋友引荐,认识了北京市原西城区法院院长郭生贵的弟弟张凤海。马红玉向张凤海提出,希望他帮忙为自己介绍一些案源。张凤海便把马红玉推荐给郭生贵。2005年9月,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备在西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一些单位讨要拖欠的工程款。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人员找到郭生贵,希望其帮忙。郭生贵当即表示,该案可以在西城区法院立案,同时希望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委托马红玉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就这样,马红玉代表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进行了民事诉讼,并收取了该公司支付的律师费用20万元。之后郭生贵多次推荐马红玉代理其所办理的案件。据马红玉供述,为揽案源,她曾邀约郭生贵的弟弟张凤海谈“返点”,但张凤海没有提出具体比例。因此,马红玉便将律师费所得扣除应缴税款后,每件案件按75%的比例共打入张凤海提供的账户54万元。

最终,北京市石景山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马红玉有期徒刑1年6个月。原西城区法院院长郭生贵亦因为他人推荐案件并收取“提成费用”被判受贿罪。


2.为揽案源,从司法人员处获取犯罪人员信息,律师邓华被判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事实经过:昆明律师邓华经人介绍,认识了昆明铁路公安处昆明站派出所女民警唐某。后唐某给邓华先后三次发来毒品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邓华即依此联系嫌疑人的家属,向其介绍自己的身份并告知对方有聘请律师的权利,最终顺利地成为三起案件的辩护人。通过办理这三起案件,他总共获得律师费22000元,并付给唐某人民币2000元。事后,邓华被检察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提起公诉,并指控称:“被告人邓华为牟取私利,采取刺探、收买的方式,从唐某(另案处理,已被判刑)处,非法获取了赵玉萍等3起重大案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重要案情,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深度解读,招揽案源中的法律风险


1.马红玉用案件费用“分成”回报法官以获取案源的行为,是行贿罪还是仅构成不正当竞争?

《律师法》第44条第3项对律师的不正当竞争做了相应规定,即“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此种行为将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而《刑法》第389条规定的受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可见,行贿罪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损害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后者则无此要求。因此,如果法官介绍的案源系所在法院审理或者是自己审理的,这种支付“介绍费”的行为无疑会导致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律师方倾斜,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损害司法的威信与公信力。加之,律师接受此类案源介绍,并以“介绍费”、“分成”作为对价,这一行为并非律师与法官间的“利益共享”,其实质属于律师规避正当的竞业竞争,通过法官获得优先于其他律师的案件资源,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获得法官的隐形帮助,因此同时符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条件,应当认定成立受贿罪。反之,如果法官未通过职务行为,只是以普通身份条件为律师介绍案源,且该案源并非源于其所在法院或自身办理,涉案律师则只应成立不正当竞争。


2.律师接受司法人员提供的犯罪人信息以获取案源的,是否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邓华一案中,针对公诉方的指控,邓华曾自行辩护说:“唐某用手机发短信仅告诉我犯罪嫌疑人的简单信息,且发不发、何时发,以及发什么内容,都是他的事,我无法提前得知,更无法控制。如此,我怎么可能知道这些简单的信息究竟是不是国家秘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在已经明知该信息内容为国家秘密的前提下,仍然积极、主动地获取。显然这一规定并不符合我的情况。”

邓华的辩解能否成立?根据我国《刑法》第282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成立,需满足“国家秘密”和“非法获取”两个条件。其中,根据公安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的《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的案情被列入保密范围。据此,处于侦查阶段的犯罪人员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当无争议。

那继而,邓华的行为属不属于“非法获取”呢?非法获取包含了窃取、刺探、收买三种方法,即是指依法不应知悉、取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利用窃取、刺探或者收买的方法从知悉、取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那里知悉、取得该项国家秘密或者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未经办理手续取得该项国家秘密。本案中,唐某发给邓华的短信,包括了犯罪嫌疑人的名字、所涉嫌的行为及毒品数量等重要信息,应该属于案件的重要案情。邓华从民警唐某处获取尚处于侦查阶段的案件信息,明知自己获取该信息的途径不合法,而继续对此予以利用,并在事后付给了唐某2000元的对价,因此对其行为手段应当认定为“收买”,邓华的行为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警钟须长鸣,律师获取案源应走合法途径

行笔至此,让笔者冥思的是: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知晓法律如同熟悉镜子中的自己,却缘何知法犯法?《律师法》、最高法《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暂行规定》以及《刑法》等相关法律均如同悬在律师头上的利剑,时刻提醒着律师们不要以身试法,却又为何常常被无视存在?

或者一位律师的心声能够做到些许解答,“众生爬行,皆源于案源不易。案源几乎是我等职业之命脉,得之踌躇满志,渐入佳境;不得之食不果腹,遑论理想正义?”这样的心声道出了律师行业“案源”竞争的重要与残酷!为获得案源,一些律师不得不另辟蹊径甚至铤而走险便不难理解了。

只是,警钟须长鸣,律法不可违!不管遇到怎样的行业困惑,都不应让代表“正义之身”的自己放弃底线和原则。切记:只有秉承并坚守专业的技能与素养,才是律师发展的永恒之道!



2016精品公号推荐,果断关注↓


法治之声

(ID:lawov-com)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推荐理由:——教您防骗、防侵权;教您应诉及维权。


商海律盾

(ID:faguanlaojiang)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推荐理由:专注商业法律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 。


中国律师商学院

(ID:CNLMBA)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推荐理由: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 中国律师商学院,秉承“终身学习、智慧执业、振兴法治、匡扶正义”的理念,洞察律界现象,解读法律规律,助推律师成功,促进法治文明。我们,正在努力打造中国律师成长的平台,正在积极实现中国法律人心中的梦想。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