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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资讯】红黄蓝幼儿园涉嫌虐童,律师详解:6大焦点问题(你关心的都有了)

2017-11-25 中国律师商学院

法务之家综合自新京报、法制网、恒都法律研究院


近日,北京红黄蓝幼儿园涉嫌“虐童”刷爆朋友圈,扎针、喂不明白色药片,刺痛多少家长的眼睛……此事因何发生?有多少孩子受到伤害?孩子们受到何种程度的伤害?对待孩子,任何施害行为都不道德,更涉嫌触犯刑法。

24日,红黄蓝教育机构发布声明称,目前已配合警方提供了相关监控资料及设备,涉事老师暂停职;对于个别人士涉嫌诬告、陷害的行为,新天地幼儿园园长已向公安机构报案。

声明全文如下:


近日,我公司新天地幼儿园国小二班部分家长向公安机关报警,反映怀疑其孩子在幼儿园内受到侵害。对于此事给家长和社会带来的严重不安,我们深表歉意!目前我们已配合警方提供了相关监控资料及设备,涉事老师暂停职,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后续我们也将及时与相关各方保持沟通,等待政府部门的调查取证结论。

我公司对此事高度重视。在结论未明之前,首先疏导孩子和家长的情绪,尽量将此事件对孩子们的影响降到最低;另一方面安抚全园教职员工情绪,安排其他优秀教师暂管国小二班,保证该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同时,我们成立了专项小组,对园所进行全方位自查。

我们郑重承诺:

一、如有任何违反教师师德的人员和行为,我们坚决奉行零容忍的原则;

二、如有任何人员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我们绝不姑息,坚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三、如有任何公司和幼儿园应承担的责任,我们绝不推脱。

对于个别人士涉嫌诬告、陷害的行为,新天地幼儿园园长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

无论如何,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更是每个家庭的希望。让孩子在幼儿园中有一个安全的环境,做到让家长和社会放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决定进一步全面升级全国园所的安全管理体系,后续将公布具体措施。恳请媒体和家长朋友们给予我们持续的监督和建议!

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截至11月24日上午9点,针对相关事件,教育部已做出回应。

教育部: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期网曝个别幼儿园存在“虐童”现象,教育部对此高度重视,已责成地方有关部门立即启动调查,尽快查清事实真相。

教育部已部署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专项督查,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对此类事件一定要引以为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规范办园行为,切实加大监管督查力度。

教育部强调,要按照《未成年保护法》《教师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要求,对一切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幼儿园和教职工必须进行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切实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那么涉事幼儿园和涉事老师等人涉及什么罪名?有哪些处罚?家长如何维权?本文就此焦点问题一一回答。

问题一:若涉事幼儿家长反映的问题的情况属实,那涉事老师的行为将会触犯哪些罪名?

王永杰律师:如果此次事件中,涉事老师确实存在针扎、喂食、注射不明药物的行为,同时经鉴定导致孩子构成轻伤及以上(儿童伤情鉴定标准低于成人),则涉案人的行为将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刑期在三年以下,重伤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若导致儿童终身残疾,使用特别残忍手段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如果有强迫孩子裸体进行体罚的行为,视情节有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普通情节的猥亵儿童,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如果存在性侵行为的,则要看性侵的具体方式、对象。如果有行为人与女童生殖器之间的接触,则构成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强奸女童多人或有其他加重处罚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只性侵男童或虽性侵女童但没有生殖器之间的接触,则构成猥亵儿童罪,依照上面所说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问题二:红黄蓝幼儿园并非首次被爆出虐童事件,但是该品牌幼儿园并没有因为舆论曝光而影响其在中国的发展速度。如果此次曝光事件最终查明是真实的,那有关部门是否存在监管过失?

王永杰律师:红黄蓝幼儿园不止一次爆出虐童事件,这次爆出的事件并不是第一起,应该也不能是最后一起。那这样的幼儿园,以迅猛地势头在我国持续发展,则说明有关监管部门并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对这样存在“前科”的幼儿园进行着力整改和重点监督,那监管部门的责任难辞其咎。

如果本事件的实际情况真如家长反映,涉事老师对幼童进行体罚、针扎、猥亵等长达1年的时间,则说明该幼儿园存在难以推卸的监管疏忽。

问题三:涉案幼儿园认为幼儿家长的言行有夸大其词的部分构成了诬告,家长的行为是否属于诬告?

王永杰律师认为,幼儿家长的行为是否属于诬告,要看家长的所反映的情况是否捏造了事实,如果经公安机关查明,家长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即便是家长为了增加舆论影响力而刻意的夸大事实,那也与诬告行为的性质截然不同。

此外,如果本事件被查明属实,家长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幼儿园以及涉事老师的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此次事件的最终结果还没有出来,在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强光灯下,相信很快就会有权威而清晰的答案,若家长反映的情况属实,那相关人员必然会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我们现在在尽可能做好自己应完成事情的同时,只需等待真相。

问题四:事件发生的幼儿园有责任吗?

(一)孩子在幼儿园受到“来自内部的伤害”幼儿园应当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其中“无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即将施行,根据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读幼儿园的孩子当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来自内部的伤害”主要包括:(1)来自幼儿园教职员工的伤害(比如被幼师、保育员殴打、被幼儿园聘用的厨师、会计等后勤人员殴打);(2)由于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责任受到的伤害(比如孩子出于无人照管的情况下碰伤);(3)由于幼儿园未尽管理责任购置了不安全的设备设施导致孩子受伤(比如幼儿园购置的椅子质量不合格,孩子在使用的时候摔伤);(4)幼儿园提供给孩子的食品、饮用水、药品出现问题导致孩子受到伤害;(5)来自其他孩子的伤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孩子在幼儿园受到“来自内部的伤害”幼儿园应当负责。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包含一个”但书“,即“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幼儿园如果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孩子受伤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是自身身体原因造成的,幼儿园不负赔偿责任。但是,“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归于幼儿园,如果幼儿园不能举证,则推定其未尽职责,存在过错,应当负赔偿责任。家长不需要主动证明。

(二)孩子在幼儿园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人”的伤害幼儿园应当负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教育机构以外的人”是与幼儿园没有劳动、劳务关系,不受幼儿园管理的人员,包括经幼儿园许可进入幼儿园的相关人员(比如为幼儿园送货的人员、物业人员等),也包括未经幼儿园许可进入幼儿园的人(比如擅自入园的幼儿家长、其他擅自闯入幼儿园的人等)。

孩子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人”的伤害,由侵权人负责,幼儿园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家长应当首先向侵权人要求赔偿,当无法找到侵权人或侵权人不能完全赔偿时,家长可以要求幼儿园赔偿,幼儿园在其过错范围内进行赔偿。

问题五:家长能否提起民事赔偿责任?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构成犯罪,就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失部分,法院也不予支持。

但家长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条法律规定为教育机构直接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此次事件,幼儿园显然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应当对其老师和看管人员体罚虐待孩子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六:孩子家长该如何理性维权?

家长应该带孩子体检,孩子健康是最大问题,这个不容忽视。此外,要第一时间报警,让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取证,认定是否构成犯罪问题。条件允许的话,家长也可以搜集、巩固证据,做好打官司的准备。比如,孩子身上带针眼的图片、和孩子之间所进行的针扎、喂食药物、被裸体罚站等谈话的录音等,提供给公安机关。只有家长提供的证据越多,得到维权的可能性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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