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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资讯】“扫黑除恶”11类人,危险了!

2018-02-01 中国律师商学院

来源:法务之家,作者:丁海洋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前几天,一位朋友的亲属被限制出境,他打电话问我为什么,我一时摸不着头脑。当事人为什么被限制出境我真的不知道,这个问题最应该问的是当事人自己,因为做了什么只有他自己最清楚。于是我告诉朋友,让你亲属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他都做了什么,我才能给你初步的答案,然后找到解决办法。放下电话,我不由得想起了最近大家比较关注的“扫黑除恶”。

新华社北京1月2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从《通知》的内容来看,此次“扫黑除恶”,上升到“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这样前所未有的高度,“打早打小、除恶务尽”,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深挖“保护伞”,并纳入纪检监察部门执纪监督和巡视巡察工作内容。

本文不探讨“黑社会”的成因,也没有现实的条件论及“扫黑除恶”在法理上的是非。党中央国务院的《通知》已经下发,这就是客观事实。我们坚决拥护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对依法“扫黑除恶”据双手赞成。对山雨欲来的“扫黑除恶”行动,有以下几个方面,我帮读者梳理一下。

一.本次“扫除除恶”的规模和力度将是空前的。

细数共和国成立以来,除去“WG”期间砸乱公、检、法外,梳理以打击犯罪为目的的专项整治(或斗争),本次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扫黑除恶”,其规模和力度可能远超“83严打”、“96严打”。“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历史定位,可以预见“扫黑除恶”斗争可与建国初期的“镇反运动”比肩。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扫黑除恶”与“镇反运动”相比,今天的“法治环境”要远胜于1950年的“法制环境”;《通知》强调的是依法严惩,也非1950年《关于严厉镇压反革命的指示》所强调的政治上的“镇压”,二者目的存在一定差异。

二.本次“扫黑除恶”的对象是明确的。

现如今,香港电影中那种打打杀杀的黑社会组织几乎没有了,绝大多数涉黑势力均已成立公司转向“正规”经营,而且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地方具有盘根错节的人脉资源和关系网。既然已经不再打打杀杀,那么“扫黑除恶”的利剑又指向何方呢?观察几天来的舆论引导文章,结合历次“严打”、“打黑除恶”的经验,本次“扫黑除恶”的对象就相对比较清晰了。

1.长期(以公司或个人名义)称霸一方、欺行霸市,收取“保护费”的地方黑恶势力;

2.长期垄断地方某一领域的经济资源(如垄断砂石经营,垄断交通线路,垄断港口、车站搬运勤杂业务等),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的黑恶势力;在工程招标与施工过程中非法垄断经营、恶意竟标、强揽工程、强迫交易、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3.农村地区,利用家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操纵基层政权选举的“村霸乡霸”;

4.以各种名义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以获取巨大利益的黑恶势力;煽动访民闹事,以上访为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冲击国家机关,破坏社会秩序的涉黑组织;长期参与暴力拆迁、侵害农民利益的黑恶势力;

5.有组织的高利贷经营者及暴力讨债公司,尤其是利用互联网上各种金融工具从事上述非法经营行为的黑恶势力;

6.有组织地在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从事涉“黄、赌、毒、枪”、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的黑恶势力;有组织利用互联网实施敲诈、诈骗的黑恶势力;

7.有组织的拉帮结派、打架斗殴、强拿硬要、寻衅滋事、强迫劳动等称霸一方,破坏社会秩序的黑恶势力;“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就意味着街边“小混混”也在打击范围之内;

8.有组织拐卖妇女儿童并强迫乞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黑恶势力;

9.为上述黑恶势力的上、下游违法犯罪(走私、洗钱、贩毒、非法经营、偷税漏税、转移赃款、审批拍照等)提供便利的相关企业以及地方党政干部、政法干警;

10.长期为上述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党政官员、政法干警;在“扫黑除恶”过程中,为上述黑恶势力及关系人提供庇护、通风报信、疏通关系的党政干部、政法干警;

11.其他有组织涉黑势力。

上述逐条,“扫黑除恶”的对象囊括黑恶势力组织成员、涉案企业主、“村痞乡霸”以及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的党政干部、政法干警等。相关涉案人员如果还抱有侥幸心理,指望“砸钱平事”不是明智的选择,因为这次对“保护伞”要一查到底,你要砸钱的对象可能早已被列为打击对象。对比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风暴”之态势,“扫黑除恶”也绝不会半途而废。

三.本次“扫黑除恶”行动,执法对象应当提前做好心理准备,并采取合法的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结合我文章开始所述的情况,那些人会落入“扫黑除恶”的法网,当事人自己应该心中有数。如果自己还不是很清晰,应当尽快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梳理历年来的所作所为,评估分析自己未来的前途和命运,以作出合法的、适当的应对方案;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知晓作为证人、犯罪嫌疑人都享有哪些诉讼权利,面对办案单位做笔录应当如何依法回答问题,在诉讼中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涉案企业的合法权利处理方案。

如前所述,如今的涉黑势力,多以公司、企业的组织形式出现。在目前的执法环境中,企业主一旦涉案被羁押,即便是合法的民事权利也无法行使,接下来就是公司墙倒屋塌,财产被查封、冻结、没收,涉案人员倾家荡产,那些非涉案人员也将失业。可能涉案的公司、企业,如何面对雷霆万钧之势的“扫黑除恶”,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1.由专业的律师和会计师尽快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区分哪些经营行为、经营项目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把合法经营板块进行有效切割,进行剥离,以免在“扫黑除恶”斗争中被殃及;办案单位在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措施时,很难区分哪些是合法,哪些是非法,要待纳入侦查范围后才能初步确定,最后有人民法院裁决;因此要提前剥离合法财产,但千万不要以此转移财产;

2.将企业的经营权及合法经营的板块,尽快通过合法形式,交由不涉案的股东、亲属继续经营;涉嫌违法犯罪事项立刻停止;

3.企业的管理权、经营权,要通过股东会议决议、工商变更登记等合法形式予以移交,这样即便将来涉案,合法板块也可以由不涉案的股东等继续经营,不至于使公司立刻倒闭,尽最大努力减少涉案带来的经济损失;

4.对有关工程、项目、企业债权债务做合理安排;涉案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责任人立即与企业合法经营项目、板块脱钩,否则人一旦被羁押,就会出现树倒猢狲散、资金链断裂、债权人上门等一系列连锁反应;

5.尽早就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经营项目、经营行为与当地公安机关提前沟通,该停止的停止,该返还的返还,该放弃的放弃,以减轻自己的罪责;

6.经过法律专业人士、会计师审查,如果的确涉嫌犯罪,积极主动与办案单位取得联系,争取在唯一的道路上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项;

7.对法律规定的侦查措施有所了解,知晓在这些侦查措施以及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一般逻辑,依法、适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投案自首。

(二)涉案个人的权利保障。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上、下游犯罪有几十个罪名,涉及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贩毒、走私、赌博、洗钱、组织卖淫等等,

1.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在各种高科技办案手段运用到极致的当下,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想着逃跑,更别指望躲躲风头就过去了;

2.尽快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合法性评估;

3.立刻终止正在进行的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4.有些犯罪,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尽快依法给予被害人赔偿,获得谅解;

5.了解法律知识,明确诉讼权利,知晓如何依法做笔录,依法为自己的行为性质进行辩解,懂得发生刑讯逼供的应对策略等;

6.提前对家庭事务做合理安排;厘清家庭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的关系;搞清楚家庭成员与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合法的房产、车辆及其他不动产做妥善处理,有关金融资产、债券及时清理;子女抚养和老人赡养问题作出妥善安排;否则人一旦进入看守所被限制人身自由,这些合法民事权利都无法得到行使;

7.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处罚。

(三)涉案“保护伞”的应对方案。

《通知》强调对“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这种力度是前所未有的,也是第一次有明确的指向。众所周知,任何地方出现黑社会组织犯罪,一定是“白社会”出了问题,必有“保护伞”的存在,这也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特征之一。在“扫黑除恶”斗争中,与“保护伞”有关的涉案人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与有关企业和个人进行沟通,对自己的行为合法性进行评估;

2.如确认自己的行为失当,尽早与纪检检查部门取得联系,说明情况;退赔、上缴赃款;争取组织处理,不走司法程序;

3.向有关专业人士咨询,知晓组织处理的原则和自身权利,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以在诉讼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必要的时候,向本单位领导、同事就有关事项作出的妥善安排,或主动要求调岗待查;

5.如已经涉嫌犯罪,可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投案自首。

根据以往的经验,在“打黑除恶”过程中,家庭成员受牵连被羁押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要提前与律师沟通,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以知晓自己的诉讼权利;可能的话办好委托手续,避免一旦进入看守所,没有人给你请律师。笔者自执业以来,曾遇到三位在自己出事前就找律师咨询,并就有关事项做具体安排的当事人,其中包括国有企业高管、私营企业主,也有黑社会组织成员涉枪案件当事人等。对于已经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来说,这是明智之举。

四.本次“扫黑除恶”行动,应当严格依法办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前所述,今天的法治环境比1950年“镇反”、“83严打”、“96严打”时期都好得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不能忘记以往“打黑除恶”、“严打斗争”中存在的问题,要总结历史教训,不枉不纵,尽量避免错案的发生。

1.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刑讯逼供、疲劳审讯,切实保障辩护人的会见权、阅卷权、辩护权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自我辩护权利。

总结以往历次“严打斗争”的经验教训,冤假错案的发生均与刑讯逼供存在不解之缘。理论上讲,任何人都是无法承受酷刑。云南的杜培武、唐山的李久明、哈尔滨的张金波,这些人都是训练有素的公安民警,在酷刑之下都不得不“认罪”,但历史证明都是错案。只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做到与犯罪嫌疑人物理隔离,全程录音录像,就会避免绝大多数错案的发生。如今我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如此大规模的“扫黑除恶”斗争中,置办几个监控摄像头应该不成问题,实在不行把大街上拍摄交通违法的摄像头拆下来也可以应急。所以今后再在法庭上说没有录音录像,实在说不过去。

依法办案,要求每一名执法办案人员不违规、不逾矩,关键还在于《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工作文件的落实。如果法律法规只是“贴在墙上,挂在嘴上,写在纸上”,再严密的规定也是枉然。司法实践表明,对于“打黑除恶”过程中的具体案件,有关办案单位经常以“督办案件”、“案件特殊”、“内部规定”等理由妨碍律师履行职责,在审讯过程中也不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权利,仅仅要求其在《权利告知书》上签字,甚至后补倒签;对于法律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贯彻执行的不好。以上违法、违规办案的现象,应当避免。

2.严格规范办案场所、羁押场所。

在“三部两高”密集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工作文件的情况下,如果再将办案对象滞留办案点、XX办案基地,就是不能原谅的违法办案现象。看守所应当认真负责,对于入所人员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出所就医应当严禁使用化名,应全程做好就医记录,并保留病例待查。随着“扫黑除恶”斗争的深入,可能会出现羁押场所紧张的情况,如确因客观需要另设羁押场所,必须经合法程序审批设立,不得随意设立羁押场所和办案场所。这方面,以往个别地区的“打黑除恶”工作中表现的比较突出,应当汲取教训。

3.慎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指定管辖。

在以往的办案实践中发现,刑讯逼供往往发生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和传唤与拘留入所之前;一些伴有复杂利益关系的“夹生案”都与指定管辖有关(其中就可能涉及“保护伞”)。一段时间以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指定管辖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滥用,缺乏监督,审批程序过于随意。为了避免资源的浪费和不必要的致错因素,应当慎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指定管辖。不得反复使用传唤变相刑事拘留,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应即使送监管场所。

4.切忌不合理的考核、各种指标。

曾经在一段历史时期,各级执法部门均设有办案指数、破案率、批捕率、公诉率、定罪率等不切实际的考核指标。尤其在“打黑除恶”过程中,指标化、百分比的现象都曾出现过。对此,广大政法干警也颇有微词。人的认识能力有限,办错案本身是不可避免的;盲目追求各种“率”,就加大了犯错概率,甚至人为编造证据,制造错案。应当坚持是非分明,“有则打、无不造、不跟风、忌攀比”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通知》的目的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千万不要在实施过程中层层加码,搞“运动式”执法,犯“左”倾错误。一定要按照《通知》要求,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实事求是,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

5.杜绝“项目组”式的执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往往是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司法办案一条龙,诉讼程序走过场,导致案件质量下降。在过去的“打黑除恶”、“严打”工作中,所谓检察院提前介入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经常看到由公、检、法成立“专案组”,在政法委的统一协调指挥下联合办案。个别“专案组”还有律师介入,帮助审查证据、弥补证据漏洞、模拟辩护,以达到办成“铁案”的目的。张思之律师称办案方式为“项目组”。这种“项目组”的成立,存在巨大的隐患,即在侦查阶段,检察官、法官已经介入案件,那么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检察官、法官很难否定自己已经审查过的证据材料。如果法院在审判阶段“排非”或者对有关证据不予采纳,那侦查机关肯定不干,因为原来大家都是一个“项目组”,到最后冲刺阶段你出卖“兄弟”,这就演砸了。

2013年10月23日 《人民日报》17 版发表《防止冤假错案缺的不只是制度》一文指出:我们不难发现,造成冤假错案最关键的原因,是一些地方的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相互遮掩、相互“协调”,最终默契配合出“铁案”。在这个过程中,并不难发现瑕疵的案件,被司法机关以法律的名义一路绿灯予以通行,甚至相互之间还想方设法为瑕疵打掩护,直至最后判决生效。公检法几家皆大欢喜,功劳簿上又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然而真正的公平正义却在冷眼旁观中被严重伤害。

“项目组”存在种种弊端,不利于依法办案,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避免“项目组”的出现,尊重刑事诉讼原理和诉讼程序,依法打击涉黑犯罪。

6.避免地方政府把“扫黑除恶”当作增加财政收入手段。

“扫黑除恶”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具有全局的战略高度,是为了人民的安居乐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非追求短期效应。地方政府、各级办案机关绝不允许以办案为名,利用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没收手段敛财,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剥夺民营企业合法财产;司法人员绝不可借“扫黑除恶”为名实施打击报复;更不得利用“扫黑除恶”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进行重新洗牌,达到重新划分利益格局的非法目的。如发现,应坚决予以查处,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罚。否则,这种“扫黑除恶”就违悖《通知》精神,其结果就会打折扣,甚至出现“黑恶势力”春风吹又生的现象。

本次“扫黑除恶”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执法人员应该摒弃以往的惯性思维,做到依法办案。“扫黑除恶”一定要坚守法律底线,否则不仅对法治无益,甚至破坏法治建设,其结果是司法办案人员也在“扫黑除恶”斗争中成为被打击对象。涉案人员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做好心理准备,对自己的行为做到心中有数,尽早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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