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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资讯】王宝强明明吃了亏,为什么离婚时法律却好像没帮他?

2018-02-12 中国律师商学院

综合自:法律顾问工作室、佳和家事


2018年2月11日下午,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分别在北京朝阳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王宝强离婚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从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马蓉名誉权案法院认定王宝强不构成名誉侵权,一审判决驳回了马蓉的诉讼请求。


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中,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夫妻感情破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探望时间和方式进行了判定。关于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未予支持。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因线索较多、双方争议较大,尚待进一步查明,法院将依法另行处理。


对于此案的一审判决结果,我们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① 男孩归王宝强,女孩归马蓉。

② 马蓉出轨了,而且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判决离婚。

③ 没有证据证明马蓉和某人同居,王宝强无法获得精神损失赔偿。

④马蓉起诉王宝强名誉侵权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⑤ 财产问题暂时审不了。



宝宝明明吃了亏,可为什么法律好像没有帮他?
很显然,本案中王宝强要求精神损失赔偿,这一诉请,没有获得法院支持!其主要原因是“出轨≠与他人同居”今天律师带您读懂《婚姻法》中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如何举证和维权的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不论是媒体曝光的情况还是法院在判决中作出的认定,都无法在该案中得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一条件。



法律真的没有帮他吗?非也!


(1)第一次起诉,法院就判决离婚了

“感情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在实践中,法院会通过是否存在法定离婚理由、对方意愿以及起诉离婚次数等方面来衡量。如果当事人首次到法院要求离婚,除非被告同意离婚,否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原告诉请。马蓉是否同意离婚目前不得而知,但是宝宝第一次起诉离婚就取得了离婚判决,与法院查明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必然有关。


(2)财产还未分割,结果尚不可知

本案没有处理财产,但是认定了马蓉与他人有婚外不正当关系对于认定其转移财产以及之后的财产分割有一定帮助。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若马蓉转移财产的行为存在,必然影响财产分割的结果。


(3)未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宝宝损失不会太大

如果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数额也不会很高。比如重庆高院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最高限一般为十万元。上海高院则规定最高限为五万元。



宝马离婚案可以学习的法律智慧


宝宝不是离婚案中心里很苦的第一个人,也不会是最后一个。看别人的故事,不为八卦只为长法商智慧。宝马离婚案,你至少可以学会这些:


(1)家业和企业分开,家人和员工也要隔离啊

宋喆是王宝强的经纪人,从名誉侵权案的判决结果来看也是马蓉的“婚外第三人”,宋的双重身份让马蓉的财产转移变得更简单,也是很多人推测的宋喆被朝阳法院刑拘的原因。因此,人和钱分开很重要。


(2) 证据为王,亡羊补牢也不太晚

今天的判决结果和王宝强起诉前掌握的证据有关,否则结果会更糟。


(3)诉讼有策略,离婚案子套路深

王宝强离婚案请刑事律师,又把旋涡中心的经纪人举报至公安,是诉讼策略。马蓉提起名誉侵权之诉,前不久还举报宝宝的离婚律师,也是诉讼策略。离婚案套路深啊!只是既然是诉讼,就讲究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结果自然有不同。


宝宝曾发问:“谁是贼,是贼给我站出来,你看没有人站出来,这里没有贼。”婚姻里不仅可能存在资产的转移,还可能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懂点婚姻家事法律,也许你可以怀着天下无贼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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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洞察律界现象,解读法律规律,助推律师成功,促进法治文明。来这里,与中国10余万律师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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