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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强汇总!企业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法律风险全攻略!

2018-03-21 滳慧商学品牌中心 中国律师商学院

3月17日、18日,滳慧商学128期律师大课《企业涉税法律风险防范与权益维护暨财税律师如何开拓业务》在全国157座城市237家分院同步开课。


▲各分院课程现场盛况(部分)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教授、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袁森庚教授为全国6500名学员带来了精彩的课程内容,本文分享课程精华集锦。


一、企业财税市场分析


一、律师财税市场现状

税法是个年轻的学科,相对来说理论研究不足,立法容易产生争议,因此对律师来说前景也是非常广阔的。

1.两会国税地税融合,新时代、新模式、新产品、新业务;

2.企业纳税争议呈现增多趋势,税务律师空间增大;

3.税法的大范围变化给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

4.中国市场能够办理涉税案件的专业律师比较少,竞争压力比较小;

5.国家、地方不断发文,多如牛毛的规范性文件是税务律师最难的一关。

二、企业涉税法律风险的概念与成因

概念:企业及其代理人或税务部门因对法律不了解或理解偏差,或主观故意,使企业的涉税事项与法律规定存在偏差而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二、企业税务管理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账簿凭证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1.账簿凭证管理与征收方式的确定及纳税义务的差异

▍查账征收: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缴纳税款的情形,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的前提下。

核定征收: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注:税务机关未进行纳税通知,受追征期5年限制,不能进行偷税罪认定。已经通知,不受期限限制。

2.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超过定额20%或30%应当按实际经营额进行税费缴纳,否则可能认定逃税,各地规定有所差异。

3.核定征收的税款能否作为处罚的依据

登记时为查账征收,征收时账簿不健全,无法确定数额,偷税手段清楚。此时采取征管法35条核定征收,但处罚如何确定?推算税款能否作为处罚甚至定罪依据?

实务中每个地方的认定是不一样的,曾经广州中院就将此作为认定逃税罪处罚的依据。很多地方认为此种情况下税款可以征收,但不应该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此种情形为律师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发票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1.如何理解虚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与刑法的差异

我国发票管理办法所认定的“虚开行为”与刑法所认定的“虚开行为”无论从内涵、本质还是从外延上都存在着根本差异,两者不能混淆。

基于刑法的谦抑性特征,刑法所打击的犯罪行为范围要远远小于行政法所认定的违法行为范围,对于企业虚开发票的行为亦是如此。构成犯罪的“虚开行为”必须是由刑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所明确规定的行为,而不是我国发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行为。

2.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发票及其责任

1.存在真实交易: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注意:购货方与销售方须根据合同的甲、乙方确定。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

3.发票管理中若干疑难问题分析

接受虚开的法律责任

代开发票的法律责任

.....



三、企业税款征收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延期缴纳的法律风险分析

1.不予批准导致滞纳金的风险:

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如果不予批准,则申报缴纳期限届满之日第二日起缴纳滞纳金。

2.如何理解“当期货币资金”和“应付职工工资”?

此条的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不含往期拖欠工资。

二、税收保全中权益的维护

1.税收保全的对象:只能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税收保全试用的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3.税收保全的程序:

首先应当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应当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才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税收保全的文书:

冻结、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要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签发《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5.税收保全的标的:

※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的财产范围:一是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二是商品、货物、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一处以外的住房。

※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产包括:一是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二是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其中不包括纳税人所有的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三、税收强制执行中权益的维护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四、税款追征中权益的维护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五、税款溢退中权益的维护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税收连带责任引发的风险

1.纳税担保: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税务局可直接执行,无需法院介入。

2.企业分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出租与发包:发包人、出租人未及时报告承包人、承租人信息的,应与承包人、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七、税务机关税收优先权的实现与债权人权益的维护

1.税款优先于没有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例:员工工资)的除外;

2.税款优先于在涉税之后产生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税款优先于其他行政机关罚款;

......



下期课程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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