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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案例之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填报 (投资收益)

2017-04-25 广州国税

简要概述

适用范围: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1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1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4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1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5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4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5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涉及的申报表及表间关系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行“(三)投资收益”:根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30第10行第1+8列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30第10行第2+9列的金额;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案例填报示范

填报要点: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一】:

       某公司2014年12月31日,以100万元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A:2015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110万元;2016年2月10日,出售,售价115万元。2014年12月31日,以100万元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B:2015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120万元;2016年2月10日,出售,售价110万元。

2.税务处理

       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核算时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而税收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受持有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的影响,维持不变。这种税收和会计的差异,会影响企业在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所得,因此,在企业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A的核算:计入当期损益金额5万元,而税收确认的处置收益115万元-100万元=15万元,因此,本项业务应当纳税调增10万元;会计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B的核算:计入当期损益金融-10万元,而税收确认的处置收益=110万元-100万元=10万元,因此,本项业务应当纳税调增20万元;A、B两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纳税调增30万元。


【案例二】:

       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相关业务如下:

       1. 2015年购入A公司30%的股份,购买价款为2200万元,并自取得之日起派人参与A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取得投资当日,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2016年被投资单位A公司调整后的净利润为500万元。甲公司应享有份额=500×30%=150(万元)确认投资收益。

(2)税务处理

       由于税收按照被投资企业股东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现,因此,企业按照权益法核算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的150万元应当作纳税调减。

       2. 2015年购入B公司30% 的股份,购买价款为1000万元,并自取得投资之日起派人参与A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取得投资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2016年被投资单位B公司调整后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

       甲公司应享有份额=-1000×30%=-300(万元)确认投资收益

(2)税务处理

       由于被投资企业亏损不得由投资企业弥补,因此,甲公司按照权益法确认的当期投资收益(负数),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300万元。

       3. 原持有D公司40%的股权,2016年1月20日将其出售。出售时账面上对D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构成为:投资成本120万元,损益调整10万元。出售取得价款为150万元。

(2)税务处理

        处置时,企业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30万元,而计税基础为120万元,因此,由于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导致处置收益存在差异,对于这种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当期确认的投资收益为20万元,而税收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处置收入150万元-投资的计税基础120万元=30万元,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应当纳税调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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