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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图解!保护生态,内蒙古这份“负面清单”要发威了!

2018-04-14 点击关注→ 内蒙古日报


      2018年3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   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内政 发〔2018〕11号)。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就《负面清单(试行)》进行了解读。 

  一、负面清单的编制背景是什么 

  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定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战略任务,是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的主体功能区建设重大举措。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美丽中国,要求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提升生态服务功能,有效引导和约束产业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规划〔2015〕1760号)和《关于印发〈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规划〔2016〕2205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制定发布负面清单。 

  二、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家统一技术规范要求,负面清单以旗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编制,适用于我区43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旗县(市)行政区全域,但不包括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国家有明确法律法规强制性保护的区域。 

  三、负面清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总的考虑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尊重自然规律和发展规律,立足我区国土空间的自然状况,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着重把握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我区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43个旗县(市),都是生态系统脆弱或生态功能重要的区域,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我们始终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理念,突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要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在严格保护生态安全的前提下,集约高效有序地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 

  二是强化从严约束。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环保督察整改要求,结合全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试评价工作情况,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严格管制各类开发活动。总的看,负面清单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现有和规划产业都从严提出管控要求,要严于国家产业政策管控约束。 

  三是突出差异管控。充分考虑到我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防风固沙等不同类型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特点及保护需要,根据各个旗县(市)资源环境承载力试评价情况和资源要素禀赋、产业比较优势等因素,差别化地明确不同区域适宜发展的产业类型和不同产业适用的区域范围,形成分类指导和精细化管控的负面清单,避免造成“一刀切”。 

  四是注重衔接协同。加强同一重点生态功能区域内旗县(市)之间、资源要素禀赋条件相近区域之间的统筹衔接。总的把握是,同一生态功能区域的旗县(市)适用同样的产业准入政策,确保负面清单的协同性和一致性,避免相互矛盾冲突。 

  四、负面清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负面清单以旗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编制,涵盖43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旗县(市)。根据各旗县(市)所在生态功能区域的发展方向和管制原则,将行政区域内不适宜继续发展的产业划分为限制类或禁止类,对应提出不同的管控要求。 

  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254类具体产业,约占全部国民经济产业类型的18%,其中,限制类约占70%,禁止类约占30%。 

  (一)列入限制类的产业:一是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产业;二是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类、鼓励类产业,但与旗县(市)所在生态功能区域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产业。 

  (二)列入禁止类的产业:一是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产业;二是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但旗县(市)不具备相应资源禀赋条件或不符合所在生态功能区域开发管制原则的产业。 

  负面清单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核电、航空运输等产业。 

  五、负面清单对点状开发城镇的政策是什么 

  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坚持和完善点上开发、面上保护原则,在保证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点状开发的城镇比照重点开发区域享受相关政策。今后,如《内蒙古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作出调整修订的,负面清单与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直接衔接。 

  六、负面清单对已经依法取得探矿权项目申办采矿权的政策是什么 

  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负面清单印发前已经依法取得探矿权的项目,在工艺技术、设备条件、清洁化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前提下,经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通过后,允许其依法申办采矿权。 

  七、负面清单对正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制造业项目的政策是什么 

  负面清单印发前已经依法取得备案(核准)文件(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单项或多项批准文件,且文件(表)均在有效期内的制造业项目,允许其继续依法办理用水、用地、规划、备案、核准等相关手续。 

  八、负面清单与其他同类产业政策的关系是什么 

  为确保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政策的协同一致,负面清单印发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事宜适用负面清单相关规定;国家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事宜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限制开发区域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指导目录(2016版)》(内政办发〔2016〕127号)有关规定。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编辑:宁佳欢

校对:王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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