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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赖,敢辱骂法官助理?等待她的将是……

2017-11-30 宝法新媒体工作室 深圳宝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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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晚7点,

宝安法院西乡法庭的立案大厅灯火通明

两位法警正守着一名当事人

一位执行法官严肃地站在一旁宣读文书

发生了什么事?


先看一段视频——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r13297jfdzt&width=500&height=375&auto=0

各位,你们在视频中听到的“哔哔”声,都是让小编的耳朵感到深受折磨的污言秽语。


视频中的这位语出惊人、打翻办公用品、情绪激动的女性,是宝安法院一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李某。为何她情绪失控,还被法警控制?


事情得从2015年说起——

2015年,李某与申请人王某产生纠纷,经调解李某承诺于2015年8月1日前偿还40余万元,逾期支付利息。

然而,她并没有如约履行。2016年1月15日王某向宝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款4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法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将其名下位于福田的一处房产进行查封,该房产有设立抵押,抵押权人已起诉且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件由罗湖法院受理。罗湖法院向宝安法院请求移送房产处置权,宝安法院同意移送,将房产的变价、分配等后续工作交由罗湖法院处理。


到了2017年,案件终于有了转机——


11月20日,李某致电承办法官称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称将与申请人到执行局签署和解协议并支付款项。


到这里,案件差一点就能完满解决了,然而——


24日下午,李某未经门卫允许私自进入办公区域,对法官助理宣称必须立即为其办理房产解封和结案手续。助理请其在二楼大厅等候,并告知做好文书后会送下楼给予签收,但她拒绝接受,在办公室大声喧哗。期间多名法官和助理与其沟通并告知法院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其不要干扰大家工作,法警随后也介入,然而她情绪越发激动,继而以谩骂、威胁执法人员,打翻办公用品等方式来破坏法庭办公秩序。


发生这样的情况,我们是这么做的——


法警随后将其控制在执行局的办公室内。

执行法官与李某进行谈话,询问如此激烈破坏办公秩序、辱骂法官助理的原因。李某陈述是因为家中有事导致情绪不佳,一时冲动将气发在法官助理的身上,在法官跟其做笔录记录事情经过时,她也意识到了情况不妙,声泪俱下,表示认错。

可惜的是,悔之晚矣,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就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执行法官将相关情况向院长和分管副院长汇报,院领导表示:

坚决维护法院干警正当权益,

坚决打击侮辱法院干警的不法行为!


宝安法院依法决定:

因李某存在以辱骂方式侮辱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天。 

李某在拘留决定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法警随后将其送交拘留


在2016年5月,宝安法院制定了《干警正当权益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了——


第十一条  干警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保护:

(一)遭受暴力袭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二)遭到无端阻挠、围攻、扣押、拉扯、谩骂、威胁、恐吓,无法正常执行职务的。

(三)遭到侮辱、诽谤、骚扰、纠缠,受到伤害情节比较严重的。

(四)遭到不实投诉、诬告陷害、报复,受到伤害情节比较严重的。

(五)被新闻媒体歪曲事实、严重失实报道或在互联网上被恶意炒作。

(六)受到不当法律追究、纪律处分或其他无司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

(七)其他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



法律权威不容挑衅

法院干警正当权益也不容侵犯

我们依法惩治

各类侵害法院干警正当权益的行为

树立司法权威

维护司法秩序

为干警依法履职提供实实在在的保障

对所有违法侵权行为坚决say no!

当然,我们更希望所有案件

都能在平和、理性的前提下得到顺利解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深圳宝安法院

新媒体工作室

  

供稿  by  执行局  孙伟        

影像  by  古雅妍、赵梦月   

编辑  by  最深的林、古雅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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