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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使广大交通参与者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感受到公安机关的人情关怀和温暖,即日起,省高速公路公安局规定,在我省高速公路路段发生以下10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的,以教育为主,一般不予处罚。
具体内容为:
机动车驾驶室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经指出后立即改正、排除妨碍的;
机动车行驶途中由于路况、天气等原因,致使号牌被污水、泥尘遮挡不清,经指出后立即清除的;
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经指出后立即粘贴的,或因挡风玻璃破碎,检验合格标志损坏,当场可提供2日内更换挡风玻璃发票或证明的;
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辆保险标志,经指出后立即粘贴的,或因挡风玻璃破碎,保险标志损坏,当场可提供2日内更换挡风玻璃发票或证明的;
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经系统查询驾驶人有驾驶证,状态正常,且无其他违法行为的;
未随身携带行驶证,经系统查询车辆有行驶证,状态正常,且无其他违法行为的;
驾驶证逾期未审验,不超过三个月的;
实习期驾驶人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广告,不影响安全驾驶的。
上述10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未产生后果的以教育为主,但对有危害后果或对执法不配合、故意刁难的要依法处理。
(来源:吉林日报 编辑: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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