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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儿童福利司6月10日答复了网民关于《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一些疑问,明确表示即使父母同意许可也依然不能提供文身服务,父母自己经营的文身店也不能给自己孩子文身。网民6月7日在民政部网站留言称,查阅相关资料,似乎在此之前对于未成年人文身行为并未有一个明确的肯定或否定的认定,最近刚出台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针对此次的明文规定,我有几个疑问:1. 在文身行为上,是否应完全不考虑未成年人自身的主观意愿?2. 取得父母许可后的未成年人要求文身,是否能够被认可?或父母经营文身店,可否给自己未成年人子女文身?3. 无法证明被文身的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犯,是否也应当追究文身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民政部儿童福利司6月10日答复称: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文身已明显超出未成年人的理解和理性判断范围,应予以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即使父母同意许可也依然不能提供文身服务。父母自己经营的文身店也不能给自己孩子文身。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追究责任,要依据不同个案,根据有关办法及程序办理。
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举措。《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专业文身机构以及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详情:国家明确了!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这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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