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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德宏州公安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边境管理秩序依法打击缅籍人员非法进入内地的通告》

德宏政法 徽剑 2024-05-10
来源:德宏政法公众号
关于规范边境管理秩序依法打击缅籍人员非法进入内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出境管理规定》,缅籍人员持《缅甸与中国边界通行证》入境后符合规定事由,停留时间需要超出规定期限的,应当在入境后3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应证件。不得离开边境地区前往非边境地区。持《缅甸联邦临时边界通行证》(蓝卡)人员,须在6晚7天的证件有效期内及时出境。不得离开边境地区前往非边境地区。为切实维护边境地区管理秩序,防止境外边民非法内流,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缅籍人员未办理规定手续非法进入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内侧一定范围内的区域为边境”,国家根据边防管理需要划定边境管理区,边境管理区人员通行、居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门管理措施。我国与部分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山水相连,边境地区居民世代同根同族、跨境而居,为便利边民往来,我国与部分毗邻国家签订的双边协定允许持相应的出入境通行证出入双边边境地区参加宗教活动、探亲访友、求医治病、商品交易以及传统民族节日联谊等活动,但只允许在指定的边境地区活动,未办理规定手续、经检查准许不得进入我国内地。明知为限定在我国边境地区停留、活动的人员,仍组织其非法进入我国非边境地区,不仅破坏国(边)境管理秩序,同时也给我国整体的社会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应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对于境外边民入境后超出边界通行证的活动范围,从我国边境地区前往非边境地区,视为偷越国境行为,应依法予以打击。

二、严禁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介等活动。按照国家对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相关规定,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本通告发布后仍继续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单位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这种婚姻介绍的个人,一经发现,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调查,按有关规定惩处。

三、严禁违背妇女意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部分不法分子打着介绍婚姻的旗号,违背妇女意志,将妇女作为商品出卖给他人,侵害了妇女独立人格尊严,属于拐卖妇女犯罪行为。有些不法分子以介绍婚姻等名义将妇女拐带至外地,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使妇女不得不屈从于行为人的要求,被迫与他人生活、结婚,不法分子借此索取钱财获利,同样违背了妇女意志,涉嫌拐卖妇女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拐卖妇女罪的对象既包含中国籍妇女,也包括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

四、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或发现组织、运送缅甸边民进入非边境地区的,可向各级公安部门举报,共同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稳定。  

德宏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举报联系人及电话:

座   机 0692-2134991

陈警官 13759231007

赵警官 13988245566


德宏州公安局

德宏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德宏州民政局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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