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电诈人员讲个中国法律常识,你们在境外搞海外盘骗外国人也是违反中国法律的
这最近一两年,随着国家对电诈打击力度加大,大批电诈团伙开始搞所谓“海外盘”,也就是把电诈诈骗目标改成了外国人,而不是再针对中国国内人员进行诈骗。
很多人以为,在境外,针对外国人进行诈骗,中国法律就管不到了。其实这是一个“美丽的误解”。
简单说吧:
只要你是中国国籍(或者说曾经是中国国籍),你在地球(不,整个宇宙)任何角落搞诈骗,不管诈骗对象是不是中国人,你都在中国法律管辖范围。
改国籍,没用。
改诈骗目标,没用。
改诈骗地点,没用。
接下来我从法学基本概念,和中国相关法律角度来讲一下。先自我吹嘘一下,贫道呢有三个硕士学位,一个数学与应用数学的,一个金融学的,一个法学的。所以,我来讲讲法律,还是可以的。
虽然跟罗翔是肯定比不了,但是给法盲们普法,还是没问题的。
我尽可能用通俗化、让法盲能接受的表达语言,而不是法学专业术语的方式给大家讲一下。
先解释一下,法学上,尤其是“刑法”,就是那个抓人、判刑、枪毙的法律,会涉及到一个叫“司法管辖权”的概念,英文单词是Jurisdiction。
司法管辖权,白话就是管你的、抓你的、判你的......
关于“司法管辖权”有五个基础分类概念,也就是分为五种管辖权模式: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被动人员保护管辖权、国家保护管辖权、普遍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其实就很简单,就是案子发生在什么地方,对这个地方管辖的国家或者地区司法机构,就对这案子有管辖权。比如你案子发生在缅甸,那么缅甸警察、法院等就对这案子有管辖权。你案子发生在香港,香港的司法机构就有管辖权。这个大家都不会陌生。
2、属人管辖权,属人管辖原则其实是对属地管辖原则的补充,它针对的是在领土以外的本国公民,凡具有某国国籍或护照的公民,某国对其即有司法管辖权。你是某国国籍的人,那么你在世界上(宇宙中)任何一个角落违法犯罪,某国都有管辖权。(大家看到这个,有没想到佤邦的那两个家伙,没事干弄了个北方身份证,现在好了,抓。)
3、被动人员保护管辖权,凡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为某国公民的,该国即有司法管辖权。实际操作上,在国外对本国公民实施犯罪,而又未能引渡的,则无法对其进行司法管辖。(大家看到这个,有没想到中国引渡白所成等人,虽然是缅甸国籍,也在国外,但是被害人是中国人,所以按这条,抓。)
另外还有国家保护管辖权(美国经常用这个来制裁别国)、普遍管辖权(海牙国际法庭就是这玩意)这两个跟电诈关系不大,这里就不讨论了。
其实美国还创造了一个新的管辖权“货币(美元)管辖权”,你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你使用美元进行交易活动,美国认为自己都有管辖权。这个貌似可以归入国家保护管辖权里面。
以上是法学里面说的5大管辖权,实际上的管辖权,能不能执行,怎么执行,跟国家实力有关,弱国无外交,弱国其实也没有管辖权的。
上面解释了管辖权,我们来看看中国处理电诈案件的司法实践情况。
1、在中国国内抓捕国内的电诈分子,这显然是属地管辖权,也叫属地管辖权(原则)。
2、在柬埔寨、缅甸引渡回来的中国籍电诈分子,这显然是属人管辖权(原则),但是同时又有被动人员保护管辖权在里面。
3、在缅甸引渡回来的外国籍电诈分子,比如魏三、白所成,这显然就是被动人员保护管辖权(原则)。
需要指出,以前湄公河大案中,引渡糯康等人回国受审,这个不是被动人员保护管辖权,而是属地管辖权。因为国际上有个原则,凡属于一国国籍的船舶、飞机,虽在事实上行驶于本国领域范围以外,在公海及他国领海航行,仍须受本国管理控制,而为他国所不能侵犯。
因此,在中国船舶上杀害中国船员,实际上等于在中国管辖的区域犯罪。
所以,审判糯康等人,不属于所谓长臂管辖、跨国管辖问题。
中国刑法的管辖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等管辖原则。我们来看刑法: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看到没有,前面说的几种管辖权,除了国家保护管辖权外,都在这四条里面写的清清楚楚。(国家保护管辖权在刑法的其他部分,比如国家安全法、国防等地方分散写进去了)
显然按照中国刑法,对于在国外所发生的犯罪,中国司法机关是否可以主动追究呢?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极少。这一方面是因为被害人通常不会在中国报案,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收集证据非常麻烦,毕竟案发地在国外。但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也不是问题,中国司法机关自然就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我们再来看电诈集团的所谓海外盘:
1、犯罪地点在境外。
2、参与犯罪的主要(领导)是中国人。
3、犯罪的目标对象是外国人。
对照一下刑法就知道了: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大家要注意,这里的违法犯罪,只要是触犯刑法条款就可以。
有人会说,那么我换护照,变成外国人,你中国法律总不能把我怎么样吧?
如果你是继续骗中国人,显然前面的刑法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很合适。
如果你是改去骗外国人,这里情况确实有点复杂。
这里存在一个法学界讨论的问题,也就是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取得外国国籍的,是否是本国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
这个问题在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各国立法也有不同主张。如德国对此采取肯定的态度,而大部分国家都对此未作规定或做了否定规定。我国也是如此。
赞成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因为当该行为人成为我国国民之后,有关国家很可能会就该国民先前的罪行要求引渡,而按照我国引渡法的规定,我们不能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这样外国的该项引渡请求就会被我国拒绝。如果我国对该国民先前的行为不予审判的话,那么我国将可能成为外国罪犯的庇护所。可见这种法律状态的存在不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以及预防和惩治犯罪。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应对后来成为我国国民的人先前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追诉。”
法学界认可一个原则:
从有关国家在制止犯罪方面的连带性上寻求根据,认为犯罪时具有伦理非难性的反社会行为,在文明社会中应当受到全体人类的共同抑制,故而在犯罪中任何与该事件有牵连关系的国家都能对犯罪享有管辖权,从而防止犯罪者因国家间存在着刑法适用的空隙而得以逃脱惩罚,以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
实际上,我国司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通常采取了一个“中外合作变通”的方法。
你肯定不是一开始就换了护照再去骗外国人。比如在柬埔寨的很多电诈老板,在电诈获利后,改换成柬埔寨国籍。他们不知道这里存在一个司法陷阱。
你一开始进行违法犯罪,是中国籍,那么中国有管辖权,大家能够理解吧?然后你申请柬埔寨或者其他国家国籍时候,基本上所有国家,对于入籍人员,都要求没有犯罪记录,明白了没有?
只要你在入籍之前,被证明有犯罪行为,然后你就属于隐瞒犯罪记录,非法获取柬埔寨(或其他国家)国籍行为,你的入籍是不被当地国家法律承认的。
说白了,中国司法机构只需要出具证明你在加入柬埔寨(或者其他国家)之前,存在犯罪行为,你的入籍,按照柬埔寨法律,是通过虚假手段、欺骗获取的行为,也就是无效的,所以柬埔寨会注销你的入籍,最后你还是算是中国公民(因为你是获得柬埔寨国籍后,自动丧失的中国国籍。那么现在证明你获得柬埔寨国籍不成立,也就不存在因为这个原因,而丧失中国国籍的前提了。),哈哈哈哈哈哈。
这个听起来很拗口,其实只要两国关系良好,就是很简单的事情。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愿意接受犯罪分子为了规避审判,而跑过来的。
也就是说,除非你还没进行诈骗,就变更了国籍,而且之后的诈骗活动中,不雇佣中国籍人员,同时你的诈骗行为针对的也不是中国或者海外中国人。
好了,至少目前的中国法律不管你了。
但是这种人有吗?
据我的了解,真没有!!!
都是一堆骗子得手后,试图改变国籍逃脱惩罚。
这都是无用功的!
所以,像诸如金三角经济特区里面,宣称所谓只允许做海外盘,然后来规避中国司法机构的打击,这是不可能的。
1、金三角经济特区里面,基本上都是中国籍的人在搞电诈,这就躲不掉中国刑法的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2、即便是一些所谓老板换了国籍,也躲不开上面的司法变通。
有人会说,骗外国人嘛,有什么大不了的,对中国又没有危害。
这种显然是眼光狭窄了。
中国人在海外,大量去骗其他国家的人。结果就是,长期下去,其他国家的人,把中国人当骗子。
本来是很少的一些败类干的事情,结果就是全部中国人买单。
你能设想一下,当你以后去外国工作、学习、旅游时候,人家直接说“你们中国人都喜欢骗人”么?
你以后在海外做生意的时候,希望自己会被外国人当骗子防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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