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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7

3月19日上午,黄泥镇首批征地拆迁协议签订仪式在傅祠村村部正式启动。

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所涉及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五个村民组长等相关人员参加了征地拆迁签订仪式。首批完成征地14.558亩、临时租用土地4.411亩,分别占该村应征面积的10%和25%,预计3月底之前能够全面完成全镇范围征地协议签订工作。


高铁建设是潜山历史性重大机遇,是加快潜山建设发展的畅通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签订仪式为安九高铁项目(黄泥段)建设提供了用地保障,为该项目全面开工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打下了良好开端。(作者:朱思琦)

附:潜山高铁征收补偿方案及标准


一、征收范围

新建安庆至九江铁路(潜山段)建设项目征收范围自油坝乡桑树村、唐埠村、东店村向西经王河镇薛家岗村、程家井村、河镇村、庆丰村,再经黄铺镇槐树村、古井村、张河村,至黄泥镇傅祠村、胜利村(桩号DK188+000—DK210+680)22.68公里,占地宽度约18 米主线、高铁站以及为项目服务确定的安置区域,征收土地以现场放线为准。同时,经环评报告批复文件规定的环境敏感点区域内相关建(构)筑物列为拆迁范围。

二、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潜山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主体。新建安庆至九江铁路(潜山段)建设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潜山县合安九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


三、土地征收补偿

1.土地的测绘、界定由专业测绘机构会同村、组及其四邻确认,并由乡镇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登记备案。征收土地的地类性质以土地现状地类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确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面积据实补偿。

2.本次征收18米主线、高铁站及安置区域范围内的水田、旱地、园地、水塘、沟渠等农用地及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3.84万元/亩补偿;山场和未利用地按1.92万元/亩补偿。

3.零星树木、经济作物、农作物等青苗补偿,按市政府宜政秘〔2015〕164号文件制定的青苗补偿标准给予所有权人货币补偿。本次征收涉及的油茶、苗木等经济作物按移栽成本予以补偿。对线内有保护价值的相关树木,应及时通知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勘查,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适当保护工作。

4.土地征收时,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潜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5.因工程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报土地、水利、林业等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按原地类年产值结合施工期限一次性补偿到位;临时用地期满后,用地单位按相关规定恢复原状。

6.征收范围内的迁坟工作,由县指挥部会同所在乡镇发布迁坟公告,有主坟迁坟补偿标准为1000元∕棺无主坟迁坟补偿标准为200元∕棺。

四、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

1.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含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按建筑重置成本价评估予以补偿,18米主线范围内、高铁站及安置区域的宅基地按农用地标准予以补偿,环境敏感点区域内的宅基地按建设用地标准予以补偿

2.安置: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有利于生产生活,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安置为主,零星安置为例外”的原则安置。

集中安置点由乡镇负责规划设计,经指挥部办公室审核由县规划局审定。集中安置点的水、电、路“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配套由所在乡镇政府按规建设,相关费用按标准拨付乡镇。安置的户数原则上以被拆迁主房进行一对一安置,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安置的,经公示无异议确定。安置宅基地面积按每个自然户不超过160㎡的标准予以安置(含门前通道),由所在乡镇政府统筹负责组织落实。

高铁站周边区域实行集中安置,由油坝乡提出初步规划方案报县规划委员会审批。零星安置由所在乡镇政府牵头,镇、土地、建设等部门会商确定后按要求自行建设,指挥部以独立建筑格局为单位,经建成验收合格后按2万元/幢补助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集中安置的被征收户在领取原宅基地补偿款时需扣除安置宅基地土地款,安置宅基地超过原宅基地的部分或者不足部分相互找补。安置房由被征收户自筹建设资金,所在乡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统一放线、统一管理”的要求组织建设;零星安置的被征收户按规划要求自筹资金自行建设。集中安置点的用地手续由业主单位负责申报办理;零星安置点的用地手续由所在乡镇会同国土、林业部门按规申报办理。

3.被征收户集中安置的宅基地位置,按照“先拆先选”方式确定。

4.搬迁费:征收住宅房屋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000元。

5.临时安置费:采取自行过渡的方式进行临时安置,临时安置费按18个月计发。

临时安置费根据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计发:

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内的按500元/月计算;1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部分按4元/月·平方米计算;3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3元/月·平方米计算。

6.征收单位及企业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同时,按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利用住宅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按住宅认定和补偿。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测绘评估

1.本项目土地、房屋测绘工作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所在乡镇、村共同参与,测绘成果由征迁安置组审核。

2.本项目房屋评估工作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含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出具评估报告。

3.房产测绘、评估结果在所在乡镇分区域张榜公示。

六、签约期限和奖励

1.房屋拆迁签约期限为1个月,具体起始时间另行通知。

2.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经验收合格后,按被拆迁主屋自然幢为准,给予每幢2万元奖励。未能按期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3.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并放弃安置的,且不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宅基地建房的被征收户,征收人按原有主房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奖励。

七、杆线、光缆等专项设施的迁建和恢复

工程建设沿线需迁建、恢复的电力、电信、广电、国防、移动、联通光缆、自来水管道等专项设施按不低于原规模、原标准、原功能的原则进行复建;需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由相关单位自行解决。专项设施的迁移和恢复,经审计部门审核预算后,由产权单位垫资建设,工程完工后凭审计结果结算。产权单位按工程建设进度要求负责迁移和恢复。

八、其他事项

1.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所在乡镇负责签订,征迁安置组负责审定,征收补偿款依据协议按规打卡发放。

2.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在规定签约期限内主动交出土地的,按原土地地类征地标准予以补偿。违法建筑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拆除的,可按建筑材料成本进行补偿;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拒不拆除并未交出土地的,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3.所有被征收人房屋腾空后,交由县指挥部征迁组安排专业拆除公司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

4.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对逾期不配合征收的,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阻挠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土地征收各项补偿费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克扣,否则,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本方案中相关的未尽事宜由县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补充细则。

7.本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土地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潜山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

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说明:1.房屋的面积为建筑面积,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测绘标准为准;2.补偿标准中未涉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由专业机构评估后,据实补偿;3.房屋实际补偿价格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程度折算。

来源:潜山县高铁指挥部 潜山新闻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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