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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2
魏小军
小军家事
小编有话说
信托的资产隔离是私人财富管理实务中非常受关注的问题。我们曾撰写“大额保单、私人信托真的能避债吗”等文章进行探讨。接下去,我们将陆续推出系列专题文章,敬请关注哦! 为什么隔离、隔离什么?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的财产相区别(第15、16条)。原则上,信托财产仅有两大负担:第一,满足他人已存在于信托财产上的优先受偿权,比如第三人行使针对信托财产的抵押权或质权;第二,承担信托财产及事务相关之税费或债务,比如缴纳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第17条)。除此之外,信托财产仅服务于信托文件设定的目标及相应的明文或默示规定,也即有所谓的资产隔离效果。在这里,明文规定一般由信托文件作出,默示规定一般由立法作出。信托的资产隔离效果,在法律上是确定的。换句话说,对一个有效且处于存续状态的信托而言,信托财产服务于信托文件预定的目标,与各方当事人的财产区隔,因而不受当事人自身婚姻及负债情况的影响。 相对隔离信托财产与当事人的财产隔离,不影响信托受益权成为当事人的财产。根据我国《信托法》,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除非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第47条);同时,只要信托文件没有限制性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还可以转让和继承(第48条)。当然,受益人还可以放弃受益权(第46条),只是会带来两个让人困扰的问题:第一,当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影响到其清偿债务时,受益人的债权人是否有权撤销;第二,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是否必须经过其配偶同意。对这两个问题,当前既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或司法解释规则,也没有现成的司法观点。如果参照同为无偿获益情形的继承领域的司法观点,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倾向于肯定,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倾向于否定。至于这两个观点及其被参照适用的合理性,涉及复杂的论证过程,此处暂不展开。在财富管理实务中,律师可以通过精心设计的信托文件预先解决这些问题,不让这些困扰成为现实。 隔离失败信托可以隔离资产,帮助当事人达成特定目标,但也经常让利害关系人的相关目标失败——比如债权人无法直接从信托财产中受偿。这时,双方的利益对立,焦点是信托是否有效成立、能否被撤销、是否具备终止的条件。这个问题的另一种说法是,信托能否被穿透或击穿。后文我们依次探讨这几个问题。作者简介:魏小军是民商法(家事)博士,主要任职包括星韵律师事务所家事部主任、杭州师大法学院财富传承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杭州市律协家事专业委员副主任等,魏律师对婚姻继承及其相关诉讼、私人财富传承管理以及家族办公室建设等法律事务非常擅长并具有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