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典型案例: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改由其他亲属担任监护人(4则)
题记:父母行为失当或不尽责,亲人并非干瞪眼、使不上劲。把法律用起来,不配当父母的人失去监护资格,让合格的人来当。
一、岳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双亲中唯一在世的母亲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改由祖父母担任监护人。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系屈某一之父母。屈某一与被申请人岳某某(女)婚后生育子女岳某一(姐)、岳某二(弟)。2007年,屈某一意外死亡,岳某某独自离家未归。多年来岳某一、岳某二与两申请人(祖父母)一起生活。被申请人岳某某现已再婚。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申请撤销岳某某对岳某一、岳某二的监护权,同时指定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为岳某一、岳某二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岳某某表示同意。
(二)裁判结果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岳某某在其丈夫去世后,未履行对其子女岳某一、岳某二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义务。现被申请人岳某某对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的申请表示同意,且岳某一、岳某二一直与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祖父母)共同生活,由申请人抚养至今,故对两申请人的主张予以支持。
(三)典型意义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母亲,长期不履行对于子女的监护职责,而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实际进行抚养、照顾等监护义务。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不但符合实际的监护情况,也符合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愿,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意旨。实践中,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等留守儿童的现象日益普遍,在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赋予祖父母监护人身份,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及社会秩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这也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
二、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双亲中唯一在世的父亲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改由舅舅担任监护人。
(一)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何某某系叶某某的前夫、被监护人何某一的父亲。何某某与叶某某无其他子女,双方离婚时协议何某一由叶某某抚养。何某一的外祖母已死亡。申请人叶某一系何某一的舅舅。2015年4月25日19时许,被申请人何某某前往叶某某家,将叶某某父亲和叶某某捅死,将何某一捅伤。2015年9月26日,何某一户籍地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认为由申请人叶某一作为何某某的监护人有利于何某一成长。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征询何某一的意见,其同意由申请人叶某一作为其监护人。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暴力伤害被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本案中,被申请人何某某捅死何某一的外祖父和母亲,并捅伤何某一,严重损害了何某一的身心健康,申请人叶某一作为何某一的舅舅申请撤销何某某的监护资格,应予以支持,由申请人叶某一担任何某一的监护人更有利于何某一走出心理阴影、健康成长。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何某某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叶某一作为何某一的监护人。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父亲故意伤害子女而被撤销监护权的典型案例。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本应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被申请人何某某却将被监护人何某一捅成重伤(二级),令人扼腕。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何某某某作为何某一监护人的资格,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审理过程中,对于指定何人为何某一的监护人,法院充分考虑了何某一本人的意愿和其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的意见,从有利于何某一走出心理阴影、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指定何某一的舅舅叶某一担任其监护人。
三、周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生父不明,母亲被撤销监护资格,改由母亲已经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担任监护人。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秦某某、周某某系夫妻关系,1978年6月领养了周某。1999年至2000年,秦某某、周某某因周某吸食毒品屡教不改并偷拿家中财物导致矛盾激化,双方于2000年11月21日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解除了秦某某、周某某与周某之间养父母与养女关系。2005年3月23日,周某在外非婚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一。2005年6月,周某找到秦某某、周某某希望能暂时代为照顾周某一。但当老两口接手孩子后,周某只是每年偶尔来看看孩子,也未支付过抚养费。自2013年2月起,周某未再看望过周某一,也未履行抚养义务,经秦某某、周某某多次电话联系,仍无法联系到周某。周某一现就读于上海市某小学四年级,成绩优良,但因被申请人周某未履行监护职责,未能办理户籍。
本案在审理期间法院委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长宁工作站进行社会观护。社会观护员反映:周某一自幼由两申请人照顾,被申请人偶尔回家一次。现一年多没有回家或者联系周某一。平时申请人周某某负责接送周某一,课余经常带周某一去各种游乐场所和公园,申请人秦某某负责周某一的饮食起居和学习。周某一明确表示希望和两申请人生活在一起,不喜欢母亲周某。因为周某下落不明以及消极处理周某一的户籍问题,导致周某一目前处于没有户籍、没有医保、没有身份证的状况,亦增加了两申请人的经济负担。社会观护员建议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出发,由两申请人担任周某一监护人为宜。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申请人虽为年迈老人,且与未成年人周某一无法律关系、无抚养义务,但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之情,长期抚养周某一,并经所在居民委员会同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周某的监护人资格。而在周某一的生父尚不明确情况下,生母周某作为唯一法定监护人不亲身切实履行抚养周某一的义务,不承担抚养费用,未能有效履行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不宜再担任周某一的监护人。鉴于两申请人长期抚养周某一,具有抚养能力,双方形成亲密抚养关系,且相关证据亦表明未成年人周某一在两申请人的照顾下成长状况良好,学习成绩优良,可以认为两申请人具备监护周某一的资格和条件。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周某的监护人资格。二、变更申请人秦某某、周某某为周某一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
这个案件是上海首例监护人不尽抚养义务被撤销监护权的案件。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并不是只有虐待未成年子女才会受到法律制裁,监护人长期不尽抚养义务,也会被剥夺监护权,由国家或者他人代为行使监护权。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他们是国家的未来,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公民有报告的义务,这样才会逐步减少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现象。
四、王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双亲中唯一在世的母亲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改由祖父母担任监护人。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余某某、陈某某系被监护人余某一的祖父、祖母,案外人余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系余某一的父母。2002年5月,余某因车祸亡故,余某某、陈某某、王某及余某一获赔死亡补偿费等费用,其中赔偿给王某、余某一的费用合计193897.19元。自2003年开始,被申请人王某未与余某一共同生活,余某一的生活起居由两申请人照顾,教育、医疗等费用均由两申请人支付。2008年1月25日,被申请人王某再婚,2015年3月11日离婚。庭审中,被申请人王某自认领取了余某生前单位发放给余某一的生活费等款项。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被申请人王某自认,从2003年开始余某一与两申请人共同生活,余某一的教育、医疗等费用均由两申请人支付,且其领取了属于余某一的生活费等款项挪作他用,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王某作为余某一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侵害了被监护人余某一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余某某、陈某某长期抚育照料余某一,具有监护能力,从有利于余某一学习、生活的角度出发,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王某对余某一的监护资格,指定申请人余某某、陈某某为余某一的监护人。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被申请人王某长期未与被监护人余某一共同生活,未对其尽到抚养、教育职责,且将属于余某一的生活费等款项挪作他用,侵犯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走访了被监护人余某一所在的社区、学校及其父亲生前单位,了解被监护人的生活状况,还征询了被监护人余某一的意见,其表示已经多年未见过被申请人,愿意跟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从有利于余某一的生活、学习角度考虑,判决撤销王某作为余某一的监护人资格。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