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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婚内债务问题研报] 个案的欣慰掩不住遍地的哀鸿

2016-07-21 彭云 李秀萍 小军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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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有话说
这是一篇来稿,其中讨论的婚内债务问题是当下家事法律实务中的热点和难点。小编所在律师团队,在办理相关案件中,也深深感受到此问题在实务中的分歧之大,以及无辜受害人的痛楚。推动相关规则的完善,是当务之急,需要更多人的参与和共同努力。当然,推送该文不代表小编及本公号肯定或否定文中内容,权利及相应责任皆归作者。

个案的欣慰掩不住遍地的哀鸿《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受害者调查分析及因应路径选择

2016年入夏,一个专业法律议题的讨论,逐渐进入社会公众视野。伴随炎炎夏日的气温骤升,新浪微博上,福建、江苏、浙江等地几位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无辜受害人勇敢现身、以案说法,引来大量转发与关注。与个案相关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内容,因此被迅速普及,针对该条司法解释的公开讨论就此展开,部分媒体也及时跟进报道,呼吁废除或修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动议应声而起,一时间附议者络绎不绝。过去几年间仅限于法律界的专题研讨,至此始为社会公众所周知。
1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如下: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据此,可以看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的规定过分注重债权保护,几乎免除债权人在缔结债务时的一切审慎注意义务,却忽视对婚姻关系中不知情非举债人一方权益的保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外大额举债,并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为夫妻共同利益”这一本质特点。这种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违反《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立法精神,要由夫妻非举债一方共同承担另一方与他人所擅自设立的债务,破坏法律平等保护各类社会主体权益的均衡性。不知情非举债一方并无法预知另一方何时举债和举债数额,无法控制其举债用途,尤其在另一方恶意举债时更是如此。“24条”作出的硬性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相当多数的法官、特别是各地基层法院的法官机械司法、“一刀切”断案,不分青红皂白一律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外单独举债视为共同债务处理,损害的往往是不知情、非举债一方——特别是无辜的女性配偶或前配偶方的合法权益,由此导致“婚姻关系是个筐,任何债务往里装”的司法乱象。
2裁判文书网数据分析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2014年至2015年因“24条”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大量爆发,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高达7万余件。案件中,非举债方配偶或前配偶往往对借债及其借款去向、下落并不知情。与此同时,此类案件中,上诉率居高不下。以2015年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分析,全国被以“24条”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7万余起案件中,案发地全覆盖大陆地区的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案发数量以浙江省(1.2万余起)、福建省(1.1万余起)、江苏省(8000余起)为最高,案发数量在千起以上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共有20个,依次为浙江、福建、江苏、广东、山东、湖南、安徽、广西、河南、四川、河北、内蒙古、湖北、重庆、江西、黑龙江、辽宁、上海、陕西、吉林。从全年时间分布上分析,第四季度的10、11月、12月为此类案件高发期,浙江、福建、江苏3个案发大省2015年第四季度的每月案发数量均在千起以上或更多。经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进行关键词搜索、过滤,并对搜索结果进一步统计分析,显示2005年至2015年的10年间,全国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递增明显,适用“24条”判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总量格外激增。2013年,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由数千件猛增至2万余件,2014年为12万余件,2015年有所回落,但也达到11.6万余件。与此同时,这3年的涉案案件中,适用“24条”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数量则分别高达17000余件、78000余件、77000余件。更有甚者,在配偶对债务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比例也是逐年递增,到2013年已增至2500余起,2014年更是激增至9900余起,2015年达到9300余起。从上述统计分析可以看出,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高发,已成全国性普遍问题,而适用“24条”判决此类案件更是成为近年司法实务的操作性惯例,即使在受害人对配偶或前配偶的恶意举债行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仍然适用“24条”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此,在全国各地,均催生出一批因“24条”被牵连的无辜受害人。需要说明的是,中国裁判文书网每天都有新的裁判文书上传更新,每天的关键词过滤、检索结果均有所变动,甚至同一天的上午和下午都略有不同。以2015年为例,大量裁判文书目前尚未全部上传,伴随时间推移,文书持续更新,上述统计分析里的各项数据预计还会有所增加。
3受害人问卷调查缘起
211大学优秀毕业生、中级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外企财务分析师——这是福建省泉州市兰瑾(网名)女士结婚前的个体身份标识。如今的她,告别失败婚姻,不仅成为单亲母亲,而且沦为“24条”无辜受害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背负沉重债务。人生艰难,但兰瑾并未轻放弃。这位女士选择坚强,勇敢站出来,在新浪微博上现身说法,面向公众讲述“24条”的危害,积极寻找更多受害人,呼吁法律专业人士和广大社会公众加入到推动修订、废除“24条”的公益事业中。她的无所畏惧,激励更多受害人现身说法,最终掀起这个夏天公众对于“24条”问题的讨论热情。无独有偶。类似兰瑾这样勇敢的“24条”受害人,还有很多。这些人遭遇人生不幸,却选择阳光抗争、依法维权。他们中,不仅有女性,也有男性。早在数年前,湖南省长沙市某国企职员陈女士,在不幸沦为“24条”受害人之后,就敢为人先,牵头成立“长沙反‘24条’同盟”,公开寻找湖南及全国各地“24条”受害人抱团取暖、联合维权。这些集体维权的受害人以女性为主,她们不断向湖南省人大、政协及各级法院等机构上访、申诉。可喜的是,2013年6月,湖南省妇联接到她们的集体信访后,联合长沙市妇联,请来法律专家团队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尤为可贵的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为确保这些无辜离婚女性的合法权益,陆续展开系列案件的纠错,让这些受害女性盼来维权的转机,也令全国各地的“24条”受害人看到希望的曙光。2015年,《中国妇女报》等媒体曾对此予以跟踪报道。2015年,笔者接触到陈女士首倡的全国“24条”受害人维权群体,伴随对群内100多位受害人状况了解的不断深入,萌发设计独立调查问卷、征集实名填写志愿者的想法,希望抛砖引玉,通过质的访谈与量的统计,引发社会公众对“24条”问题严重性、普遍性的认识,呼吁更多法律专业人士、社会各界力量加入到推动修订、废除“24条”的公益事业中来。
4问卷调查的数据分析
面向全国“24条”受害人群体设计的调查问卷,调查内容包括受害人性别、年龄、学历、所在地区、婚姻状况、子女情况、离婚前收入水平及工作性质、是否曾涉刑事或民事案件、配偶或前配偶现状、涉案标的、涉案数量、涉案借款用途、涉案借款利率等内容,所有数据均由公开征集的“24条”受害人实名志愿者填写而来。截至2016年6月,本调查问卷征集到79位(该数据仍在持续增长中,本调查者将定期更新数据分析结果)“24条”受害人实名填写志愿者,分别来自湖南、江苏、福建、浙江、广东、四川、广西、江西、山东、山西、北京、天津、重庆、贵州、云南、新疆等1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本调查报告发布时的实名填写志愿者绝对数量虽然不多,但是,本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分析的样本数据特征值在40人左右时,就已相对稳定,伴随调查人数的增加,统计分析结果的整体分布变化不大。在这79份有效调查问卷中,“24条”受害人实名填写人数最多的是湖南、江苏、福建、浙江4个省,排除湖南省“24条”受害人抱团维权起步早、组织好、影响大的因素影响,江苏、福建、浙江3省参与调查者人数多,则与这3个省适用“24条”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数量最多的事实相吻合。调查显示,所有“24条”受害人被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涉案债务,100%均由配偶或前配偶一方恶意举债、不当举债却未知会受害人造成,其中68%的案件呈现多案齐发现象;71%的受害者被判定属于共同债务的债务金额超过50万元、53%的债务金额超过100万元;所有案件中56%的恶意举债为高利贷,约定利率超出国家利率4倍以上(值得一提的是,现有高利贷的高额利息均不会主动报税,这些被“24条”无条件保护的债权人,均以不申报方式逃避国家税收)。不仅如此,调查数据分析显示,57%的恶意举债配偶或前配偶方,因资不抵债或恶意逃债而跑路,留下非举债方受害人独自抚养孩子,另有29%的恶意举债方与受害人离异后并无联系,9%的恶意举债方前配偶已经再婚生子。受害人群体以女性为主,参与调查的受害人中,89%为女性,参与调查的男性受害人人数最集中的省份是江苏;在这些男女受害人中,78%受过高等教育;在涉案的恶意举债发生时,仅有6%的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另有6%的受害人已经退休,88%的受害人拥有稳定工作。针对受害人当时所在工作单位性质的调查显示,34%的受害人来自政府机关、事业单位,20%的受害人来自国有企业,15%来自民营企业,7%来自外资企业。在离婚案件或涉案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发生前,所有受害人均未涉及刑事案件,绝大多数受害人也从未涉及过民事案件。不仅如此,9%的受害人在30岁以下,3%的受害人在60岁以上,绝大多数受害人正值“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压力期。针对“24条”受害人群的访谈显示,受害人群体普遍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系统,受调查者均经历过不同程度的抑郁、无助、焦虑、愤怒状态,由于平白为“24条”所累,不仅突然凭空背负巨额债务,共同财产被执行、个人财产被查封,甚至婚前房产也被强制执行,不足偿还时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执行其个人工资,居无定所,基本生活都陷入困顿,正所谓“结个婚,变‘老赖’”。在身心耗竭的同时,受害人的个体职业生涯发展,绝大多数遭遇不同程度的停滞或倒退,甚至因此遭遇职场不公正对待而失业。一场失败婚姻毁掉的不仅是一个无辜个体的一生,受害人十年寒窗苦读毁于一旦不说,而且祸及父母、子女。拜“24条”所赐,这些受害人人生重新开始的希望渺茫。由于“24条”受害人群体对被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涉案借款100%不知情,而57%的第一被告配偶或前配偶方已经跑路,导致无处对质,受害人举证难度极大。但是,现有针对被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涉案债务用途推定的多项选择调查数据显示:仅有23.8%的借款可能用于经营,45.2%的恶意举债配偶或前配偶方有赌博恶习,但受害人却举证无能;38.1%的涉案债务明显具有虚假债务、虚假诉讼特征;33.3%的债务为举债配偶或前配偶方恶意挥霍;19.0%的债务为举债配偶或前配偶方用于养“小三”、包“二奶”。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4条”受害人卷入的案件,100%涉及配偶或前配偶方与债权人之间的恶意举债、非法举债、不当举债、不实举债,但明显具有虚假债务、虚假诉讼特征却被判为共同债务的比例仅为38.1%。与此同时,积极申诉的“24条”受害人中,涉及虚假诉讼的受害人集体发声最早,由此导致最高人民法院误认为虚假诉讼是此类案件的最突出问题、最普遍现象,误把夫妻债务中的虚假诉讼与其他虚假诉讼混为一谈。显然,调查数据并不支持这一狭隘化理解。针对“24条”受害人群的访谈显示,由于“24”条预设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立场,极易催生办案法官的“懒政”不作为,导致相当多数受害人在诉讼过程中,其身为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分别遭遇过不同程度的司法不公:从合理的调查取证申请屡被驳回到实名举报法官后遭遇司法报复等等,不一而足。与此同时,针对“24条”受害人群体,社会学所谓的“谴责受害人”现象,一样表现突出。依法维权的受害人群体,能够得到的社会支持资源极度匮乏。即便如此,受害人群体依然没有丧失对法治的信心,依然坚持运用法律武器,艰难前行在依法维权的荆棘之路上。
5促进废除各方鼓与呼
“24条”受害人普遍维权之路艰难,个案的欣慰掩不住遍地的哀鸿。由于举证责任的错误分配,此类受害人普遍对恶意借债并不知情,却要承担证明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的举证责任,违反证据学原则“证有不证无”的这种举证责任错误分配,导致受害人举证成为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这类案件中,由于“24条”的存在,让基层法院法官草率结案有了合理推诿的借口,也令相当多数“24条”受害人遭遇不同程度的程序不公。事实上,“24条”自2004年4月1日施行以来,一直非议不断。包括法官、学者、律师在内的一批法学界专业人士纷纷撰文对“24条”的危害予以详尽论述和形象阐释。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王礼仁撰文强调:《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属于“国家一级法律错误”;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谢潮水发文指出: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即举证责任倒置),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最本质性错误;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院长马贤兴也多次声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或背离立法精神应尽快修正。2015年1月,湖南省长沙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沙市政法委、长沙市妇联携手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联合举办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研讨会,40余名来自理论界和司法一线的专家、学者纷纷表达对“24条”助推恶意债务的极大忧虑,呼吁废除“24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表示:“24条”规定,过于保护债权人,也无法防范配偶一方恶意虚构债务,与亲友等恶意串通形成虚假诉讼或其他恶意诉讼。造成夫妻关系一方基于侵占对方财产,或为摆脱自身某种困境,或为追求高消费等,而在外恶意举债,却将偿债负担转嫁给另一方。虚假或恶意债权债务中的债权人往往根据“24条”规定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起诉,从而令离婚案件中不知情非举债人的另一方承担不应承担的债务。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院长马贤兴强调:司法裁判取向一种价值的同时,切不可忽视其他价值的考量与平衡。比如债权要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更要优先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受宪法和多部专门法保护。在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岂能束之高阁?就保护债权而言,不能将宪法和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规定弃之不顾;不能简单为市场交易秩序安全而冲击家庭或其他社会秩序安定,而损害无辜第三人合法权益;不能为保护债权而将偿债义务任意转嫁于当初没有参与债的订立的其他不知情人。在马贤兴看来,“24条”还违反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而一些法官,机械适用“24条”,只看借条。没有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不考察款项是否交付,不考察借贷关系真伪,直接依据“24条”将夫妻一方个人名义举债,简单粗暴地直接推定为共同债务。由于“24条”适用于全国,各地专业律师尤其怨声载道,称之为“身份株连”的司法解释。多次代理“夫债妻偿”案件并曾不止一次为女性受害人打赢过官司的江苏省宁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磊律师,更是直言不讳:“24条”与《婚姻法》四十一条背道而驰,违反《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和债的相对性精神。其次,“24条”明显导致权利义务失衡和社会导向发生重大偏差。这种推定过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几乎免除债权人在缔结债务时的一切审慎注意义务,把本应由债权人承担的风险和注意义务强加给债务人配偶,更要命的是同时切断债务人配偶防范风险的一切退路。当下,我国的普法情况并不乐观,对《婚姻法》缺乏了解的公众都大有人在,更何况区区一则司法解释呢?针对“24条”受害人群的访谈显示,绝大多数受害人得知何谓“24条”时,也已沦为此类诉讼案件当事人。“24条”受害人兰瑾在新浪微博现身说法引来445万点击率的关注以后,一大批社会公众才因此得以知晓“24条”的存在,网民争相留言评论,惊呼“不婚保平安”。的确,有此等“连坐”性质的司法解释存在,教人如何敢于相信婚姻?“24条”变相否认和抹杀婚姻中个体的独立人格,无限扩大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容易导致夫妻一方为自身利益滥用代理权,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6近年的“两会”提案建议
最近几年来,各地陆续均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注意到“24条”的危害性及其引发后果的严重性,陆续提出针对“24条”修订的人大建议或公益提案。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最近几年持之以恒关注“24条”危害。2016年“两会”期间,她又一次关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提交《关于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上贯彻宪法精神、适度倾斜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建议》。傅莉娟代表认为,“24条”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原则采取推定制,即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强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质损害婚姻家庭中广大妇女的财产权益,使得宪法强调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落空。有鉴于此,傅代表认为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强化各级法院与法官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更加具有权利平等意识,并适当倾斜保护妇女权益,充分考虑和应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例外情形,合理分配相关举证责任并注意举证责任的转换问题。与傅莉娟一样对“24条”保持关注的湖南省全国人大代表,还有刘绍英、卢平,她们也曾先后于全国“两会”期间分别提交代表建议,关注“24条”的废除与修订问题,建议“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仅由一方签字的借款,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也只能认定为个人债务。”与湖南省同仁的努力类似,江苏省全国人大代表李甦雁,也公开建议废除“24条”,发文详细指出“24条”推定内容有违立法原意。 全国政协委员在关注“24条”危害的问题上一样不落人后。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兼书记处书记崔郁提出《关于尽快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建议》。她指出,实践中,一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男性)为达到离婚并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与人串通,伪造债务或者恶意举债,这些债务往往数额巨大。司法实践中,不少基层法官依据“24条”,将一方所欠债务统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损害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导致一系列不公正司法判决,催生出一批无辜受害女性,不得不同时承受配偶的背叛离弃和财产损失的双重困境。崔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修改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修改或删除“2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作出更合理规定。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常委兼联络部部长李霭君,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也提交《关于立法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的提案》,有针对性地提出6条建议,其中包括确立夫妻重大共同债务须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并将个人负债或共同负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制度。骆沙鸣是另一位自觉坚持关注“24条”危害的全国政协委员。早在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这位全国政协委员就上交提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修订”24条有关条款。与其他代表、委员的建议、提案类似,骆沙鸣的提案也具有可操作性,他建议“24条”可修订为:“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同时,夫妻双方的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只有双方共同作为借款人签字画押方可认定为共同债务。仅一方签字的都视为其个人债务,配偶不负连带责任。
7当前的实务操作选择
“24条”的出发点或目的,本意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债权人。但从实践情况看,并没有达到所期待的效果或目的,或者说恰恰相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王礼仁曾经一针见血,一语道尽“24条”的适用效果可以概括为:助生虚假债务,坑害无辜良民,树立检察院威信,毁损法院形象。适用“24条”和“内外有别论”判决的案件,“三多”现象突出:即申诉上访的多,检察院抗诉的多,再审改判的多。卓有经验的王礼仁法官,一直致力于从法理分析角度和司法实务角度强烈呼吁尽快废除“24条”,他认为,在法定程序废除之前,应当停止执行,达到事实废止的效果,令其成为一纸空文,尽量减少错案。鉴于2014年、2015年适用“24条”判定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数量激增,如今,2014年的案件大多已经进入执行期,2015年的案件也将陆续进入执行期,为避免更多无辜受害人陷于雪上加霜境地,王礼仁法官关于“停止执行,事实废止”的建议,就格外彰显正义的温情。有德不孤。类似王礼仁这样兼具专业素养与社会良知的法官还有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院长马贤兴等人。在湖南长沙“24条”受害人集体维权过程中,天心区法院展开系列案件的纠错,判决不再依据“24条”,而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与此同时,马贤兴主张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应以认定个人债务为原则,以认定共同债务为例外。具体的司法实务建议为:修正规定推定原则的司法解释;矫正简单机械适用条文的适法观念;重新确定有关夫妻债务的原则,即债务偿还主体的确定应坚持“谁立据谁还钱”,共同举债应共同立据或经过确认。按推定原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能是基于家事代理、符合常理、用于家庭紧急或必要开支事项的小额债务。个人名义举债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债人偿债后可向分享该债务利益的非举债人进行追偿。这种“正向追偿”符合法理、事理和情理。“24条”过度保护债权人,造成不知情、非举债配偶方的权益受损。举证难成为审判重点,根据证据学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应该“证有不证无”,但由于最高法[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文件违背日常经验逻辑,批复由不知情、非举债配偶举证恶意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导致受害人百口莫辩:未发生之事如何举证?在司法实务中,全国各地法官对于“24条”的认识存在明显偏差,各省高院对“24条”的理解也有不同,导致各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差异明显。浙江省高院出台文件(浙高法[2014]38号)对夫妻债务的认定范围明确定义,将一方大额债务的举证责任转化为债权人;上海高院在“24条”之外同时增加两个考虑因素:夫妻有无举债合意;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有少数基层法院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彰显出耀眼的法律智慧。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为例,他们遵循“谁立据谁偿还”的正向追偿机制,主张倒逼民间借贷的债权规范,明确提出债权人是规范债权的“第一关卡”,背负遵纪守法和资金安全注意义务,不能只讲保护,不讲规范。天心区法院马贤兴院长对此有着宝贵的精辟见解:“过犹不及”,是他对当下债权保护走向口号化、极端化、绝对化的最直截了当批评。诚然,债权保护,应当成为司法裁判的重要价值考量。但是,包括“24条”在内的一些法律性文件和司法裁判以法律的名义和国家强制力介入、保护一些实体上和形式上均不规范的债权,如不当债权、不慎债权、瑕疵债权、有争议债权,甚至非法债权、虚假债权,却对规范债权重视不足。不规范债权获得过度保护,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为严重的是给社会形成不良导向,使违法债权、虚假债权通过司法裁判转化为合法债权。以“24条”为例,其对不规范债权的过度保护,致使家庭伦理秩序、公序良俗原则遭遇冲击和挑战,甚至为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开启方便之门。司法保护的债权,仅限于规范债权即正当、合法债权,并应遵循风险与责任并举、权利与义务并存原则,不能不当增加不知情人的债务偿还责任。为此,马贤兴院长屡屡大声疾呼:司法对债权保护应该保持谦抑和谨慎态度,在一定时期有必要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合法审查,倒逼债权的规范,促使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谨慎放债、举债,并时刻保持风险注意意识,最终促进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的发展。否则,只能增加社会交易成本,阻碍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司法公信与权威也会因为不当保护债权遭受严重损害。每一个司法裁判都不是简单个案,相反,会成为社会行为的指南针与风向标。马贤兴院长为此专程撰文论述: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要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坚持《婚姻法》规定的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核心要件,坚持家事代理仅限于家庭紧急开支方可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原则。防止夫妻一方与他人串通恶意举债、虚设债务,损害另一方权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为夫妻另一方处于不知情、无法掌控地位。防止夫妻之间串通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应为矛盾的次要方面,因为债权人完全掌握主动权,真实借贷行为发生时,债权人处于强势地位,在发动大额债权之前,完全可以也应当调查和评估风险,并要求夫妻双方确认签字。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分析,被“24条”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发生率以浙江省、福建省、江苏省为最高,反观受害人来来往往、人数常年稳定在百位以上的来自全国各地的“24条”受害人维权群体,其间来自浙江的维权者总体占比却始终不高,这种数量反差,或许足以体现浙江省高院单独出台的文件,导致判罚上的差异,对减少冤假错案社会效应明显。2016年“三八”妇女节之际,江苏省高院与江苏省妇联推出妇女维权十大经典案例。其中:江苏省高院杨晓蓉法官,将配偶一方对外举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其债务范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为限。判决一经推出,立获多方支持。法律不是道德,但法律,理应维护公序良俗原则,遵循“不作恶”伦理。近年,各地均有一些法院和部分法官注意到“24条”的危害性,深入领会最高人民法院各项意见、答复精神,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的态度,在此类个案中力戒“一刀切”,避免机械理解,显示出对法律公平、正义原则的更高追求。
8最高院回应修订呼吁
“24条”施行以来,在实践中非议不断。伴随涉案受害人申诉的不断增多,仅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补充性意见或由高级别的业务庭法官、专职委员出面解释至少有6次之多。包括:一、2016年0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二、201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答记者问中关于夫妻债务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三、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讲话;四、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征求意见稿) 2015年12月;五、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六、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关于夫妻债务的意见。针对上述6条答复和意见,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王礼仁的逐条点评依旧犀利。在王礼仁法官看来,“24条”内容和逻辑结构存在“三大错误”:以“婚姻关系”作为推定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的理论基础错误;无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立法目的及其范围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直接适用“24条”的社会危害是导致“三大伤害”:伤害无辜婚姻当事人,伤害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伤害法律的权威。王礼仁法官认为,6个答复和意见虽然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对“24条”问题有所察觉,但也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对“24条”内容和逻辑结构的“三大错误”以及直接适用“24条”的社会危害,并未能深入了解和真正认识,6个答复和意见仍然没有触及“24条”的实质错误,基本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原来的个人观点。思维敏捷的王礼仁法官一向擅长化繁为简、鞭辟入里。在其精细如手术刀一般的条分缕析之下,6条答复和意见的主要问题分别呈现出来——1、“院长信箱答复”:引用胡康生主编著作的观点作为第24条正确性的“权威答案”,其论据嫁接错误,将其著作中关于约定为分别财产制债务处理规则,作为整个夫妻债务的判断规则,显然是以偏概全,犯下逻辑不周延错误;认为第24条与婚姻法第41条适用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观点,其错误在于人为制造夫妻债务双重标准,不仅使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缺乏法律根据和理论基础,而且催生“婚姻关系是个筐,任何债务往里装”的司法乱象;认为债权人不能举证的观点,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违反证据规则,使债权人的诉讼主张缺乏正当基础。2.“对江苏高院答复”:致命缺陷仍然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非举债配偶一方根本不能证明“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种不存在的消极事实;其举证责任分配违反经验法则和法理。而且根据该答复,即使夫妻一方借款用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借款一方也承认用于赌博等,但只要非举债配偶一方没有全程录像或录音,无法证明该借款用于赌博、嫖娼,也会认定夫妻有恶意串通逃债之嫌,而认定为共同债务。3.“纪要征求意见稿”:关于夫妻债务的清偿不尽科学;对第24条的意见沿袭吴晓芳法官的观点。4.“程新文讲话”:虽然强调处理夫妻债务的一些细节,但其基本思路和观点依然沿袭吴晓芳法官的观点。5.“杜万华答记者问”:沿袭吴晓芳观点认为“第24条与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并不矛盾”;直接适用第24条判决是造成不良反响的主因,但杜专委误认为在执行阶段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造成不良反响的主因;以虚假诉讼是普遍现象,搪塞第24条系产生夫妻债务虚假诉讼的真正原因。把夫妻债务中的虚假诉讼与其他虚假诉讼混为一谈,治理夫妻债务虚假诉讼,主要是修改第24条推定规则;杜专委关于夫妻债务的举证责任的答复,与第24条相矛盾,实际是对第24条的否定。但不修改24条,法官还是要优先适用第24条。6.“吴晓芳意见”: 不仅其论点错误, 而且也是其它五个意见的发源地。所以,六个意见“害的都是一个病”。行文至此,“24条”的荒诞与危害业已不言而喻。“24条”本身问题明显,呼吁废除理由充分。适用“24条”和“内外有别论”判决的案件,业已在全国各地催生出一大批无辜受害人,新的受害人也正与日俱增。必须说明的是,本调查报告的统计数据资料,由于来自网络问卷调查实名填写志愿者,导致被调查对象群体明显集中在各地城市白领女性阶层。这部分人群,维权意识强,敢于向不公正命运抗争,无论依法维权,还是填写问卷,态度都更加勇敢积极。试想一下,在极度欠缺对维权行为予以支持的文化心理与社会环境中,在网络尚未普及的农村偏远地区,在不会上网、不具备条件上网的人群中,在受教育程度不高的农村外出务工、经商者中,在婚姻中依附关系更加明显的广大农村留守妇女中,究竟又隐藏着多少不为人知的辛酸受害人呢?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确实已经不容社会各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无视这一严肃议题。“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党的工作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希望最高院能够正视问题。“亡羊补牢,犹未为迟。”力透纸背的法学探讨,实际投射的是“24条”无辜受害人渴望依法维权、期盼司法公正的焦灼目光。当务之急,强烈期待和呼吁更多熟悉司法实务、富有专业素养、兼具社会良知的法官加入到关注“24条”受害人行列中来,从自身做起,拒绝“平庸之恶”,力争在每一个个案中担负起查勘事实、积极作为的职业责任,拨云见日断案,为无辜受害人“断”出一条生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彭云(江苏)  李秀萍(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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