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QQ、Email都可以用来订夫妻财产协议?看看这8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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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夫妻财产协议可以有哪些形式呢?先来看法院怎么判吧!
1、黄某甲与廖某离婚纠纷
【案号】(2016)桂1022民初757号
【要点】法院对被告提交的原告从其个人电子信箱发给被告的一封内容为原告草拟的一份“离婚协议书”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该证据中对房产部分约定与被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此,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但作为辅助证据使用。
【基本案情】
原告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请离婚,并请求平均分割位于田东幸福广场9栋2单元1002号商品房。被告廖某同意离婚,认为位于田东幸福广场9栋2单元1002号房是由被告父母出资购买的资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并提交《网易邮箱》,原告从其个人电子信箱发给被告的一封电子邮件,内容为原告草拟的一份“离婚协议书”,用以证明原告承认该房屋属被告父母所有,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只是原、被告双方私下协商的内容,与被告想要证明的内容无关。
【法院判决】
该份协议书为电子文档,虽无原、被告签字确认,但原告对该份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该证据中对房产部分约定与被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此,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但作为辅助证据使用。原告要求分割位于田东县平马镇幸福广场小区9栋2单元1002号房,由于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并举证该房并非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因此,对于原告请求分割该房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原告陆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
【案号】 (2016)浙0382民初3060号
【要点】提交的用以证明原、被告微信协议离婚及由原告承担偿还贷款本金,被告承担贷款利息的事实的手机微信,法院以其内容是协议过程,双方并没达成协议,不予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脾气不合诉请法院判令离婚,并要求被告承担银行贷款及利息,被告认为该笔债务应由原告个人承担,并提交手机微信,以证明原、被告微信协议离婚及由原告承担偿还贷款本金,被告承担贷款利息的事实。原告认为这是发生纠纷后双方讨论过程,没有确定某些事,双方并没有达成协议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微信内容是协议过程,双方并没达成协议,故本院不予认定。本案中原、被告共同向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港支行借款15万元系夫妻的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偿还。
3、庄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 (2016)闽0104民初871号
【要点】法院对通过QQ发送至被告邮箱的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有异议,因该证据系打印件,无法体现系原告发给被告的邮件,法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2年认识。双方于2005年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0年1月14日生育一女刘某甲。原告庄某某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被告提交的证据之一:原、被告离婚协议书(原告通过QQ发送至被告邮箱的电子邮件)。原告以双方没有进行签字,没有确认,对其真实性存有异议。
【法院判决】
法院对被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真实性有异议,因该证据系打印件,无法体现系原告发给被告的邮件,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原、被告婚前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尚好。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育有一女,双方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虽有矛盾,但尚不足以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庄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4、赵某与潘某离婚纠纷
【案号】(2015)沧民终字第253号
【要点】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微信聊天记录里发过的两次离婚协议关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工作事情的内容予以认定,但不能说明对负担上诉人的五险一金作出承诺。
【基本案情】
上诉人赵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已处于长期分居状态为由诉请离婚。并主张婚前在被上诉人潘某(原审被告)一再要求下辞掉了工作,潘某答应原有的待遇及收入由潘某承担,要求潘某给付经济补偿100000元,为支持其主张在二审时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原告和被告微信聊天记录里发过两次离婚协议内容,被告承诺说工作的事我认可。说明被告对原告辞去工作的承诺,要求工资、保险、福利的部分赔偿原告;对上诉人赵某提供的以上证据经被上诉人潘某质证认为,对微信无法核实真实性,如果微信内容真实则被上诉人只是说明对工作的事认可,但不能说明是对负担上诉人的五险一金作出了承诺。
【二审判决】
对微信内容被上诉人只是说对工作的事认可,但不能说明对负担上诉人的五险一金作出承诺,因上诉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辞掉工作是其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属自愿放弃工作及取得保险的权利。并非他人强迫,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五险一金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敬某某与邱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号】(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2164号
【要点】原告敬某某通过QQ邮箱联系并请原被告双方的朋友赖姓律师制作了《离婚协议书》和《起诉书》。打印后由敬某某与邱某甲签字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处理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查明】
敬某某与邱某甲于2003年9月26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0月13日至15日,敬某某通过QQ邮箱(网名“尘埃落定”,QQ号728312585)联系并请敬某某与邱某甲的朋友赖姓律师制作了《离婚协议书》和《起诉书》。2013年10月18日,敬某某与邱某甲一同到本院协议离婚,并提供了敬某某与邱某甲于2013年10月16日签字的《离婚协议书》。
【一审判决】
敬某某与邱某甲在离婚时提交的双方于2013年10月16日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处理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敬某某主张邱某甲在协议离婚期间对其进行威胁利诱和在协议书上玩文字游戏,该离婚协议书是敬某某与邱某甲经协商后由敬某某通过QQ邮箱委托朋友赖姓律师草拟,打印后再由敬某某与邱某甲签字确认,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敬某某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故本院对敬某某此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敬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判决】
虽然离婚协议是赖姓律师代为起草,但敬某某收到其起草的协议后进行了认真阅读和思考,并自愿到法院协议离婚。敬某某在上诉状也称,其之所以与邱某甲达成协议,是充分考虑了其他协议内容能实现,且作为其赠与的前提条件的,因此,该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对敬某某的主张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6、吴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
【案号】(2016)赣0830民初560号
【要点】双方对离婚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向法庭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和双方发的短信不能达到证明感情破裂的目的。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某诉称被告罗某常对其拳脚相加,并把“离婚”二字当口头禅,现原告对被告已彻底失望,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并提供被告于2015年10月29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发的一份《离婚协议书》,及原被告双方短信若干条,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被告质证,认为《离婚协议书》和短信是被告一时生气和失去理智的情况下发的,《离婚协议书》和短信不能证明两人的感情已经破裂。
【法院判决】
虽然被告认可《离婚协议书》和短信是其发给原告的,但是,双方对离婚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和双方发的短信不能达到其拟证目的。现原、被告的感情确实出现了一定裂痕,但并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吴某某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7、王小娥与何继海离婚纠纷
【案号】 (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442号
【要点】对没有经对方签字或认可的邮件截图复印件、“离婚协议书范本”和“离婚协议书”的打印件,法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即为真实,亦不能达到证明感情破裂的目的。
【基本案情】
上诉人王xx(原审原告)诉称因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存在长期殴打上诉人的家庭暴力行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或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婚姻关系。并在二审中提交如下证据:1、邮件截图一份和“离婚协议书范本”一份,欲证明2011年11月被上诉人打上诉人后,上诉人于2012年2月1日通过电脑邮箱给被上诉人发出了离婚协议书;2、邮件截图两份和“离婚协议书”两份,欲证明2014年上诉人被家庭暴力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离婚,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发了修改后的“离婚协议书”;经质证,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均不予认可,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证据1、2中的邮件截图系复印件,“离婚协议书范本”和“离婚协议书”系打印件,均没有被上诉人的签字,其真实性不予确认,且即使该证据材料是真实的,亦不足以证明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审判决是适宜的,本院予以维持,不准予离婚。
8、A先生与B女士离婚后财产纠纷
【来源】北大法宝
【要点】双方通过邮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一方在达成协议之时对对方财产状况清楚知悉,无隐藏、转移财产等情形,应认定双方达成的财产协议合法有效。
【基本案情】
2011年,b女士以其近日发现a先生于2010年双方在国内离婚时隐瞒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s市f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请求分割a先生于2010年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日前所取得的财产,法院查明2007年a先生与b女士通过邮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财产范围已涉及房产、公司内部股票及存款。a先生其后依约向b女士汇款45万美元,b女士邮件确认收到该笔款项,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自此履行完毕。2007年美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中亦已明确双方所有共同财产及债务已经分割完毕。
【法院判决】
a先生于2007年美国法院作出生效离婚判决后至2010年f区法院作出生效离婚调解书之日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b女士早在2007年即对a先生的财产状况清楚知悉,且双方已达成合法有效的财产协议,a先生亦根据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故双方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驳回b女士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由民商法(家事)博士、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魏小军律师负责的婚姻及家族财富管理法律服务团队运行,专注婚姻、继承、家族企业传承、家族信托、家庭保险等家事及财富管理传承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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