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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处长:嫁错人,我成了后半生只能吃低保的老赖!

2017-02-02 魏小军 小军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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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处长:嫁错人,我成了后半生只能吃低保的老赖!

作者丨魏小军    出品丨小军家事团队


推开会客室的门,等在里面的刘女士就认出了我。我连声道歉。年底是各大机构邀请专业律师做家族财富管理讲座最多的时候,也是我最忙的时候。

刘女士对我的迟到似乎没有介意。前夫债务的事,已经把她整个心思都挤满了。

她和前夫是高中同学,1993年同时大学毕业。她进了机关,他则去了企业。

1995年,两个人结婚。第二年,女儿呱呱落地。那几年,一家人挤在五十多平米的公房里,带孩子、上班,有点辛苦。

2000年以后,日子慢慢好起来。孩子让人省心,一路名校。夫妻两个也都得到领导的赏识,副处、正处,她成了单位的业务骨干,他是部门负责人。除了单位分的房子,两人又买了一套大房子。

这种状态,她很知足,他却开始不安分。跟那些做生意的同学比,他觉得自己拿着那点工资太委屈。五、六年前,他悄悄拿出家里的积蓄,放给别人收高额利息,尝到甜头之后,开始想做资金生意。

他四处帮所谓的朋友找资金。她感觉苗头不对,劝阻、吵架,搬出他的父母亲人,都无济于事。久了,累了,她不想吵了,开始“装糊涂”。毕竟,她还要跟他过下去,并且她很担心影响孩子的学习。

他在家的时间越来越少,整天忙工作、忙着跟各种各样的应酬。她心里不安,但也拿不出什么证据。

2014年5月的一天,家里来了两个要债的人。几天后,又来了一位。接下去,要债的人越来越多。甚至有人打电话到她单位,找她要他欠下的钱。每次她问他,都以他的歇斯底里收场。直到有一天,她看到了法院的传票——债权人告他的。她下定决心,毅然提出离婚。他沉默了很久,同意了。

两人去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她抚养,房子一套归她、一套归孩子,各方名下的债务由各方自行承担。他说以后孩子要靠她了。她说为了孩子做什么自己都心甘情愿。

走出婚姻登记处,她说自己的心都空了。不过也有些庆幸,他没有像别人说的那样,拖住她不放。再有人向她问他的事,她会告诉别人自己已经离婚了,他的事不要来找自己。总算稍稍清净了一些。

可惜,好景不长。

三个多月后,她收到了法院给她的传票。第一笔直接把她列为共同被告的债, 100万元本金,每年24%的利息。后来,又陆陆续续有传票送来。已经明确她当共同被告的案子有九个,总金额一千多万。她请了律师,还是一个接一个地败诉。迄今有六个案子她被判共同承担责任了。

接下来,房子被查封、工资卡被冻结。每个月,法院只给她保留基本生活费。再后来,她出差时发现连高铁票都没法买了。

她说,魏律师,你能帮帮我吗?那些钱怎么欠的,我一点都不知道。平时养孩子,主要是我在开销,他不大管的。我们的工资奖金加上公积金都已经比较高了,根本用不着借钱。他要那么做,我拦得住吗?就是离婚,也有个过程。我是个对自己要求很高的人,一直都很努力。这样下去,我跟孩子都只能吃低保,到死我也翻不了身(收入不够还利息),我接受不了啊!

我感到一阵压抑!

人生何其脆弱!辛苦奋斗来的那一点成就,竟然那么容易地,毁于一桩并不算太错的婚姻。想当年,郎有情、妾有意,谁能料到,对方人到中年会突发奇想发大财呢?即使想到,谁又能料到,自己会因此负上一辈子都还不完的债,成为网上有名的“老赖”呢?

作为常年专注家事法的专业人士,我对刘女士的遭遇并不陌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立了严格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根据这条规则,婚内一方所负的债务,另一方几乎都要对外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两种不用承担的除外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基本见不到)。所以,一些进入婚姻的人,因为配偶的举债行为陷入其自己都不敢想象的高额债务之中。他们中的多数,像刘女士一样,会在执行阶段被列入“黑名单”,从而告别正常人的生活,成为一名具有老赖恶名的“吃低保者”。他们当中,有两耳不闻家外事的主妇,有年薪五、六十万的企业高管,还有大学教授、妇联维权干部、农民,等等。

在这个告别短缺的年代,让一个富有活力的人终身生活在所处社会的基本保障线,是一种残酷的惩罚。如果错在他本人,或可说是咎由自取;但如果是被无辜连带进去,难道不是蛮横的剥夺?! 

考夫曼在他的告别演讲中说:“法律的目的在于促进幸福,更在于避免不幸。”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因为有利于交易安全等或确能促进某些人(比如债权人)的幸福,但它也经常被用来制造巨大的不幸,并且所有进入婚姻的人都没法单靠自己来避开这一不幸。如此,它还值得保留吗?!



注:文中当事人系化名,请勿对号入座。感谢当事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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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魏小军律师负责的婚姻及家族财富管理法律服务团队运行,专注婚姻、继承、家族企业传承、家族信托、家庭保险等家事及财富管理传承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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