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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证员谈,法定继承那些事 | 娟姐吐槽
2015-10-19
杜娟
小军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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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娟姐写了篇关于婚前协议公证的小文章,得到很多朋友的认可,也使得很多对公证业务感兴趣的人,进一步了解公证实务。本来娟姐希望趁热打铁再写写夫妻财产约定那些事情,不成想老家来电奶奶病危,娟姐十万火急的赶回郑州见到奶奶最后一面。虽说是人生老病死是客观规律,但是娟姐的悲戚之情难以言表!随后,在奶奶的丧事办理过程中,娟姐也遇到很多事情,故希望以自己家庭的实际情况为例,结合公证业务的办理过程,跟大家再分享下公证办理遗产法定继承的过程。
遗产的法定继承
有朋友或许会问,什么是遗产法定继承。因为根据目前我国的《继承法》,遗产的继承分两大类:一、没有遗嘱的,根据法律的规定的原则分配死者遗产的继承方式;二、根据死者生前所立有效遗嘱的内容分配死者遗产的继承方式。娟姐奶奶生前是家庭主妇,没有正式的工作单位,不识字。在娟姐的记忆里,奶奶的人生是依附于爷爷。奶奶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故,娟姐奶奶遗产的继承方式属于法定继承。
遗产继承公证
现行《公证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公证业务的受理范围包括”继承“,尤其近十年的经济发展,房价的提升,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成为公证业务的主要项目之一。很多人疑问是不是所有的继承必须公证办理。娟姐说其实不然,只有涉及到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行业规定等要求凭公证证明转移财产权利的,您才不得不来办理公证。一般人过世留下来的动产没有强制性必须公证的规定。之前,有南京市民因为高额的房屋继承公证费将房管部门告上法庭的。作为公证员娟姐也很委屈,公证处是个独立的、中立的代表国家履行证明力的一个机关,公证处从来没有强制要求谁必须办理公证业务,而往往是当事人所申请办理事项的部门要求必须以公证证明为准。例如: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八条“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赠与合同、分割协议、受遗赠证明和继承证明等应当办理公证 “,国内银行内部管理程序也有类似要求。根据公证书办理继承的规定在十年前并没有遭到很大的质疑,但是眼下房屋价值涨了十几倍的情况下,继续按照原来的公证收费标准计算继承的公证费必然会遭到一些人质疑。浙江省2013年已经调整了继承公证的收费标准,娟姐认为收费标准还是很合理的,如果你看到我们在办理继承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您或许会觉得公证总好过打官司!
继承公证申请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娟姐的爷爷、奶奶共养育了七个子女,娟姐父亲排行老二,他们同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如果娟姐的爷爷以及其七个子女都放弃或者不在世,则继承人由娟姐奶奶的兄弟姐妹以及奶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组成。根据现行《公证程序规则》第九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娟姐的爷爷以及娟姐父亲的姊妹们都有权依据公证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向娟姐奶奶生前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材料
说完申请,接下来说说申请需要的材料。娟姐的父亲如果要去继承其母亲遗留下来的房产或者银行存款,根据规定必须先到到郑州市区某一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通常公证处工作人员先接待,告知继承公证都需要哪些材料,并告知需要约上兄弟姐妹以及娟姐的爷爷一起到公证处共同申请继承。具体继承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大体分三类: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财产证明。首先,谈谈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今年八月下旬公安部的官方微博告知十八种证明不应由公安机关出具,其中恰巧就包括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娟姐的奶奶是根据旧俗送回乡下老家后,在家中过世,死亡证明如何开立就成难题。娟姐曾经跑到镇上的医疗机构请求开具医学死亡证明,被告知即使有了乡村医生和村委的证明材料,由于奶奶的户口不在本地,当地医疗机构拒绝办理。随后,娟姐又向奶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户籍窗口打电话咨询,被告知在乡下死亡回城市注销户口的程序是由死亡地村委开证明,然后死亡地派出所盖章确认!可是,公安部已发文不让派出所出证,这个死亡证明到底怎么开,谁来开!目前成了个难题。虽然娟姐奶奶死亡的事实在乡村里众人皆知,但是书面证明就是难以出具!亲身经历后,娟姐自己也深深体会到开证明的难处!在此,娟姐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建议申请人拿其他的辅助性材料证明。比如:盖有死亡注销章的户口簿;死者的墓碑照片;殡仪馆的火化证明;死者的人事档案等,均能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对于有些过世时间比较久且跨地区的人员,材料提供起来特别困难,申请人可以尽量提供信息、材料线索,通常公证处会发函委托兄弟单位协查或亲自查取证,只是受理后信息核实的过程非常复杂,且影响出证时间。 关于亲属关系证明之前很多人说不理解,很多当事人说我们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还要证明吗,我们自己都到公证处来证明还有什么不信任的!娟姐说,公证员不是不信任谁,而是做法律实务是靠证据说话!很多申请人会说“证明你妈是你妈”的事情都是你们干的!其实,如果您到公证处真实体会下我们的工作就会发现,说是你妈的真有可能不是你妈!公证处碰到找假父母、假配偶来办理委托卖房公证的是常态!所以,公证员审核的不单单是你的口头证言,还需要跟客观的证明材料印证。 “你妈是你妈”的证明在特定环境里是必须的!娟姐奶奶这件事为例,我们家里需要向公证处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是爷爷和娟姐父辈们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护照、军官证等)、奶奶和爷爷的婚姻关系证明、奶奶和子女的关系证明(需要注明亲生和收养的情况)。如果这些继承人中有去世的,就可能还存在转继承或者代为继承的情况,这时还需要提供这个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娟姐奶奶去世时89岁,如果奶奶的父母亲还在世的话,也要110多岁了,所以娟姐奶奶父母亲的材料提供起来非常难取得,通常只有凭公证员调查档案、走访娟姐奶奶的兄弟姊妹们的方式来获得。娟姐奶奶跟爷爷是原配夫妻,过了一辈子。因为是解放前在乡下结婚,就是到民政局开婚姻状况证明他们也开不出(刚巧,民政部门也声明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了,彻底把老百姓的证明之路堵上了!)。但是他们在所居住的社区生活了四十多年,社区可以为他们的关系出具证明。另外,社区可以对死者家庭成员情况出具证明。死者子女人数一定要准确,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以及养子女。娟姐也是在奶奶过世时才知道爷爷有两个干儿子,都是依照乡下旧俗认的亲,没有形成真正的抚养关系,所以不是享有继承权的养子女。目前国内户籍登记的都是以房为单位,家庭成员有搬离出去的,户口簿上的登记信息随之转出。随着年代久远很多事实查询起来就十分复杂。如娟姐父亲早年参加工作,已离家几十年年。目前奶奶家户籍登记档案上没有任何娟姐父亲的信息,如果让社区开证明也困难。但是,娟姐父亲工作的国企内部人事档案管理比较严格,那个年代因为对个人政治审查的紧,所以对社会关系都做了详细的记载,娟姐父亲可以向公证处提供原单位人事档案的复印资料来证明自己和父母亲的关系。此处,娟姐还提醒大家一下,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资料一定要提供全面,不能有漏掉人员。否则,经公证处核实资料有误,公证机构可以拒绝办理。之前,娟姐经常遇到隐瞒继承人的,原因有的是为了避免外地继承人往来奔波,有的是认为外嫁女没有继承权,有的是干脆向其他继承人隐瞒了遗产的事实。娟姐说,一经核实存在隐瞒或者虚构事实的情况,受理公证处不仅自己拒绝办理还会及时通知同行业的其他处,所以,申请人不要心存侥幸换家试一试。另外,由于公安部发文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后,很多办理继承、涉外亲属关系公证的申请人很着急。虽然目前还没有个明确的说法,但是娟姐凭经验总结,申请人可以采用分解的方式提供证明材料。比如上述讲到的社区、村委证明,单位人事档案资料复印件、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申请也可以向公证处提供证明材料的收集线索,由公证处依职权主动调查核实。有时候,会有人咨询继承人已经移民或者长期在外工作,而家里的房子着急办理继承过户手续该怎么办?娟姐说涉及继承的公证,最好继承人本人到场,一是为了便于核查事实,二是遗产的分配是个合意的过程,需要继承人本人参与到公证过程中。对于确实不便亲自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提交材料。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继承公证核查及出公证书
继承公证核查的核心一个是亲属关系一个是财产,因为继承就是对死者个人财产的分割转移。我国现行《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娟姐说遗产的种类有很多,但是到公证处申请继承的主要就是股份、存款、股票、债券和房子。娟姐的奶奶是位普通家庭妇女,没有自己的经济来源,遗产也不过就是和爷爷共有的房子和存款。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共有制的原则,对于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的存款或者房屋都视为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办理法定继承前,公证人员先要有对财产的权属有个确认。之前,很多申请人对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详细询问财产的归属问题显得极其不耐烦,问到时总是回答说房产证上不是写着名字那么!其实,在实务处理过程中,各种情况都会存在,比如股份是代持的,房屋是挂名的,存款是他人的!娟姐就曾经处理过一个申请继承的案子,核查材料时发现死者存单存款的日期晚于死者死亡的时间,经核实知道申请人为了向妻子隐瞒自己的收入,故意用死者未销毁的身份证以死者名义存款。当存款到期之时却无法取出,只能根据银行的要求申请继承。最后,这个公证事项娟姐没有按照继承办理,而是与银行沟通后,协助对方取回了存款。其实,娟姐爷爷名下两套房屋里面的所有权人结构也很复杂,娟姐的爷爷是铁路职工,现在居住的是铁路局的家属福利房。当年的房屋分配政策是依据同住人口的大小、多少分配的。娟姐三叔、四叔都随爷爷一起居住,当时三叔已婚有子,四叔尚未成家,所以能分得两个独立的套房。后来住房货币化改革,根据娟姐爷爷、三叔、四叔的工龄折算后价格由娟姐爷爷出面购的房改房,房屋产权证办理在爷爷名下。但是实际情况是娟姐的三叔由于一直没有分家,将理应办理一套属于他自己名下的房子办理在娟姐爷爷名下。所以,在遗产继承前,公证员需要先确定遗产的范围,然后向全体法定继承人告知遗产的内容,由继承人自行决定是否继承遗产或者遗产的分配。法定继承公证中,令公证员头痛的是遗产的分配问题。公证机关的性质是中立的,是非诉事实的证明机关,对于有争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机关可以拒绝办理。但实际工作中发生争议却是常常有的事情。比如,在遗产最后的分割过程中,公证员跟继承人们谈话,了解他们对遗产分配的想法时,家庭矛盾就暴露出来,房子分配的比例大小,存款分配的多少就会因为之前的一些妯娌过节、兄弟之争而激发!公证处出现兄弟反目,姐妹揭短的场景不是什么新鲜事!如果,此时公证员告知申请人们如果对遗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立马停止内部纷争要求公证处尽快办理!因为,申请人们知道向法院起诉的时间成本和经济、精力支出远大于公证的过程。所以,娟姐这么多年下来也是抓着大多数人的心理,尽量调解申请继承人之间的隔阂,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说服大家,遗产分多分少不重要,一个大家庭团结最重要!在娟姐奶奶过世之前,娟姐爸爸就曾经明确表态父母亲的房子他不需要,能照顾父母亲才是他最重要的事情!娟姐的二姑管理着奶奶的存款,在奶奶病重期间全部拿出交给姊妹们用于处理奶奶后事!娟姐父辈们这样的举动也教育着下一代和孙子辈们,娟姐和自己弟弟以及堂姐堂哥表姐表弟们的关系非常亲密,这些年娟姐在浙江工作,家里都是靠弟弟照顾父母亲。这些付出和帮扶不是金钱所能代替的!娟姐说,死者离去是令人悲痛的事情,为了一些遗产大打出手,一个大家庭四分五裂会令死者难以瞑目!对于遗产的分割,《继承法》第十三条之十五条有着明确的规定,通常法定继承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在继承人协商分配之前都会详细告知分配的原则,以及询问是否有条款内明确规定的可以多分或者不分、少分遗产的情况,并给予继承人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需要放弃继承权。最后,当上述工作都完成后,公证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核实继承人的人数、遗产的范围,根据继承人自愿商议一致的遗产分配结果出具公证书。通常公证书出具的期限为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如果核查过程比较复杂,或者继承人不能及时出现等客观原因,出证日期可以后延。所以,娟姐提醒希望快点解决问题的朋友尽早准备申请公证的材料,积极收集证明材料的线索,有必要时可以与公证处先行预约。这些年,娟姐办理过的法定继承公证很多,表面看上去继承很简单。但是里面涉及的伦理道德、事实核查方法、逻辑推理等相当多的问题。娟姐希望这篇文章能对需要办理继承公证的人有个小小的帮助,也希望更多人了解公证、信任公证!以下,娟姐用个简单的图表给大家直观的讲解下继承公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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