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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高管眼中的家族信托与家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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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托转型样本:家族信托与家族办公室
2013年,传媒大亨默多克离婚一事广受外界关注,令人意外的是此案并未经历太多波折便尘埃落定,最终邓文迪分得2000万美金的财产,只占默多克134亿美元的少数比例,这要归因于默多克家族信托的设立,正是在完善的继承规则中,默多克家族的财富得以保证和传承。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高净值客户群体开始关注财富代际传承话题,家族信托、家族管理办公室成为关注焦点,这无疑给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带来了新契机。尽管最初的家族信托是基于英美法体系下的产物,但国内信托公司仍可以借鉴其结构,结合中国客户特点和中国金融制度、法律环境进行创新和发展。与此同时,家族办公室也成为大家关注的话题。那么,家族信托和家族办公室的关系是什么?对中国信托公司的未来发展又意味着什么?本文结合我国国情进行了探讨。
财富管理成为国内信托新蓝海所谓家族信托,是指家族成员作为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向指定受益人进行分配管理的财产管理方式。由此可见,家族信托是信托公司的一个产品构架模式,它的结构可以简单,也可以复杂,完全基于委托人对信托收益分配的意愿。在很多人看来,由于法律体系的差异性,以及不同传统文化对财富传承理解的不同,家族信托在国内大规模推广仍有障碍。目前国内零星推出的家族信托更多是一种标签和符号,但正在不断向信托的本质演变,家族信托的发起端不在产品设计,而在于客户的需求,即向高净值客户提供定制化的理财产品和服务。换言之家族信托是产品,也不是产品。它不同于一般金融产品的销售,初次会面的客户就可以得到详细的产品介绍,包括条款的实际、预期收益来源等。可以说,家族信托的开始在于“提问”,交流越充分,家族信托的轮廓才越清晰。而这些问题,将引发客户的进一步思考,只有这样的交流与思考,财富传承路径才会具有家族烙印,才具有可操作性。所谓家族办公室,是从财富所有者角度出发,为其提供各种专业管理咨询和操作服务,由专业人士组成家族办公室,专门研究管理和保护其家族财富和广泛的商业利益,家族办公室不仅包含了为家族财富传承设计的家族信托构架,还包括了有关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家族办公室是信托公司的一种服务模式,是整合各方资源的平台,是为高端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的理念。信托公司设立家族办公室,所提供的服务需要协助客户充分发挥家族的金融资本、家族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为客户实现财富的保护;二是为客户实现财富的增值;三是要考虑客户财富的转型,使得客户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转型而言都是重要契机,是可待探究的蓝海。每一家信托公司有自己的业务特点,也有自己的细分客户群,推广家族信托、发展家族办公室对信托公司而言是成本的考量,是实力的比拼,更是信誉的积淀。家族信托、家族办公室的发展可以使中国的家族企业在代际财富更替中更加规范、更加有序发展。家族信托与家族办公室助力财富永续传承对家族企业而言,未雨绸缪安排家族企业股权、家族财富分配和传承越来越成为一代创业者和二代创新者的关注焦点。 2014年年初,国内某公司创始人及董事长意外离世,公司股权结构、内部管理以及未来发展前景均蒙上了一层阴影。一方面,妻子理解丈夫创业的艰辛,坚持让公司独立上市,而兄弟姐妹则以现金套现为主要目的,意在出售家族股权;另一方面,创始人最初股权安排上,采用了传统、具有亲情味的“亲属代持,但未有一纸协议约定”的模式,在当事人离世之后,所有的代持成为真实持有,所有的口头约定成为记忆中的约定。随着矛盾不断升级,引发了公司内部一系列冲突,特别是内部管理权的争夺成为焦点,期间公司业务开始出现问题,公司上市进程扑朔迷离。无论对妻子还是兄弟姐妹,现状都不
是他们想要的未来。如果一切可以重来,相信他会选择家族信托和家族办公室安排。第一,就股权代持而言,家族信托构架所有股权可以为受托人(信托公司)代持,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通过协议进行约定,约定股权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可以分离。也就是说,受托人持有了公司股权,在股东名册上显示了信托公司的名字,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了股权管理方式,则受托人不得超出协议约定的范围行使股东权利。同时委托人可以根据股权用途和管理权限的差异,分设多个家族信托进行管理。第二,就股权受益而言,通过家族信托模式,可以对应不同的受益人,每一个受益人的权利也可以由委托人事前约定好。例如,受益人何种行为可能被取消相关资格,既可以通过家族信托模式,将众多受益人利益“捆绑”在一起,又可以“分类”进行管理。第三,就股权管理权的事前约定而言,家族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可以约定股权的管理权由谁去执行。当委托人在世时,由委托人执行;当委托人无法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时,可指定管理人。例如,由家族办公室团队或某个受益人执行。当然,委托人也可以限定未来管理权执行人的某些权力。例如,公司股权出售超过50%的权利只保留给委托人本人。回到上述公司的案例中,创始人可在企业初创时期设立三个家族信托,分别持有公司股权:第一个为妻儿设立,受益人是妻儿;第二个为兄弟姐妹设立,受益人是兄弟姐妹;第三个是公司高管设立,增强公司的凝聚力。这样股权不仅不会分散,而且可以得到集中管理。同时考虑到不同信托受益人的特点,可以分别进行受益人权利义务的界定。对于公司股权的管理,可以由受托人代为执行,也可以指定家族成员行使。即使委托人意外离世,事前设定的家族信托仍将按照协议的约定继续执行,而通过提前设立信托,也给了委托人更多的时间去考虑、平衡各方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最重要的是,家族信托的设立体现了委托人的基本意愿,信托合同各项条款的设立和修订,都是委托人进行深思熟虑后确定的,充分体现了委托人对家族企业未来发展和管理之路的思考和期望。在中国信托业积极转型发展中,企业与信托相结合,共同谋求适合中国家族企业传承和符合中国现有法律环境和文化理念的信托构架将是信托行业重要的机遇。
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