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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7
魏小军家事团队
小军家事
小亮是个孝顺孩子,啥事都会惦记爷爷。小亮经常出差,怕出意外,打算立份遗嘱:万一自己有个三长两短,银行存款都归爷爷。 爷爷也非常喜爱小亮,并且对小亮爸爸喜欢赌博的习惯很恼火。爷爷想立遗嘱:自己百年之后,全部遗产归小亮继承。两人一起来找律师。全部手续办妥后,律师告知后续注意事项。......(几轮之后,关键点来了)
假如爷爷去了天堂,小亮要在两个月之内表示接受遗嘱授予的遗产。哦!假如我出意外、先走一步,我爷爷也要在两个月之内表示接受遗嘱授予的遗产吧!根据继承法的明文规定,爷爷是孙子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只要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法律默认为接受继承。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继承法》明确列举的法定继承人,没有包括孙子女。
应该孙子女是爷爷的法定继承人才对呀!爷爷给孙子的遗产,没有特殊情况的话,孙子当然是要的。(嘟囔)我把遗产留给爷爷,爷爷一直反对,说不吉利,还说要给也不该给自己。做了很长时间的工作他才勉强答应。
您分析的很有道理。其实我们一直认为孙子女是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并且是替补的第一顺序(代位)继承人。但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这么规定,各个法院甚至法官的理解不完全一致。作为律师,我们要对当事人负责。我们要根据这份遗嘱未来可能面对的法院裁判来考虑现在的安排,把风险降到最低。
都是孙子继承爷爷,哪有爷爷继承孙子的,爷爷拿孙子的财产就不能叫继承。这都反过来了,还有王法吗?
法律上用的继承这个词,是有它的特定含义的。跟过去习惯上的用法不完全一样。
既然最高人民法院都认为孙子是法定继承人,难道地方上的法院和法官还会不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那个观点不是规定在司法解释里面,而是在他们写的书里面。地方上对这种非正式的观点表达,有的可能根本不知道——没看到过,有的觉得非正式观点不一定要遵守。举个例子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前不久有个意见: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明确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
祖父母立“公证遗嘱”将财产给孙子女,其性质为遗嘱继承还是遗嘱赠与? 倾向意见认为,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明确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其继承祖父母或外祖母遗产的方式是代位继承或转继承。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同时,根据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后记其实,很多家庭都需要一名专业的家事律师当顾问,因为条文不多的婚姻法和继承法用起来实在是太复杂了,一不小心就可能损失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