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又一侵权雷区:10W+后,等着你的可能是律师函警告
近年来,企业及明星对公众号名誉侵权的行为“一告一个准”,手握笔杆的创作者们,难道就没有防御的方法了吗?
• 2016年7月,微信公众号“兽楼处”发表了一篇号称“7个小时破120万”的爆文——《田朴珺撩汉往事,世界就这样被野路子的女人抢走》,用词低俗并带有强烈的刺激性与暗示性。田朴珺状告该公众号损害其名誉,法院判决该公众号赔偿6万。 • 2017年7月,微信公众号“酷玩实验室”发表两篇针对百度的文章,其中含有大量未经调查、与事实严重不符且带有极大贬损性质的内容,被百度索赔500万元。
• 2019年5月,微信公众号“差评”发布文章《拼多多店铺沦为博彩网站洗钱平台,单店日洗钱50万!》,拼多多决定对“差评”发起法律诉讼,并索赔1000万人民币。
1、内容失实,主观臆断
有很多公众号打着“揭秘”、“探访”等旗号,传播未经证实的内容,譬如17年百度状告“酷玩实验室”,就是因为该号引用了大量未经实地调查,从各方汇编而来的“黑料”,再配以煽动性的评论刺激着读者阅读,对百度的名声造成直接性的打击,才被索要巨额赔款。
2、对所述对象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就此,果酱妹特地咨询了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网络版权团队的许可律师,对公众号运营者常见的名誉侵权问题进行解答,试图帮大家一一排雷。
Q1: 许多公众号推文中会使用影视人物形象或卡通IP形象作为配图,这是否会涉及侵权?
在公众号中使用影视人物形象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公众号是否有盈利的行为,如投放广告、推广或者公众号本身就是盈利性质的,往往都会被认定为盈利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影视人物形象,构成对该影视人物肖像权的侵犯。此外,在公众号文章中使用卡通IP形象构成对卡通IP形象版权的侵权。
Q2: 对于未经调查的内容进行整合发表,会不会构成名誉侵权?
如果该事实属于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构成名誉侵权。
Q3: 针对品牌或个人的批判性文章是否会构成名誉侵权?
如果批判不属于贬低他人人格的,不构成侵权。名誉侵权主要是两种形式:
侮辱: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
诽谤: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一般来说,避免上述两种行为便不会构成名誉侵权。
Q4: 在公众号写作中,该怎么避免名誉侵权?
侮辱: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
诽谤: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
一般来说,避免上述两种行为便不会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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