咪走宝!顺德这类人可免租入住租赁房,最长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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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顺德区人才租赁房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办法》规定,顺德区内经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区外战略合作机构以及与顺德区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平台机构相关人才均可申请入住。其中,顺德区内人才最高可免除入住期间的全部租金,区外人才可免除租金的50%,最长入住时限为3年!
《办法》规定,符合《顺德区高层次人才安居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才,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免租入住人才租赁房。
所需条件
1.获得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的 “德才卡” ;
2.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区无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
3.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我区享受过政府购房优惠政策;
4.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在顺德区未转让或赠与过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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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还规定,已与顺德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区外战略合作机构中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以上条件的人才,以及顺德区联合培养研究生平台机构在顺德联合培养或联合招生的研究生,其所在单位可以以单位名义批量申请优惠入住人才租赁房。
战略合作协议或联合培养协议中未明确租金优惠标准的,可按租金标准的50%申请租金优惠;战略合作协议或联合培养协议中已明确租金优惠标准的,按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
《办法》规定,经顺德区认定的人才,最长可入住人才租赁房3年。
入住年限及对应条件
1.顺德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人才的入住期限最长为3年;
2.顺德区六类人才的入住期限最长为2年;
3.与顺德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战略合作机构或顺德区联合培养研究生平台机构相关人才的入住期限原则上最长为2年;
4.战略合作协议或联合培养协议中已明确入住期限的,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执行。
承租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主动退出人才租赁房,并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依照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管理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如不按规定退房的,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合理清退。
有以下情况应主动退出人才租赁房
1.承租人不符合人才租赁房申请条件的;
2.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4.损坏承租房屋,未在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修复或赔偿的;
5.连续空置三个月以上的;
6.其他违反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管理协议约定的。
那么,符合条件的人才如何进行申请呢?
申请以后又如何确定自己入住哪里的人才租赁房呢?
人才租赁房申请人通过计分决定轮候和选房顺序,具体计分规则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向社会公布。
个人申请
2
符合条件的人才向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佐证材料。3
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对人才的入住申请进行初审,制定人才租赁房分配方案,形成人才租赁房分配名册。4
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申请人资格并对人才租赁房分配名册进行核准。5
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将经核准后的人才租赁房分配名册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入住管理。单位申请
2
相关战略合作机构或联合培养研究生平台机构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发出申报表格,收集整理,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本单位人才租赁房的申请方案,报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3
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对相关战略合作机构或联合培养研究生平台机构提交的申请方案进行复核,按照区政府与相关机构签订的协议,制定人才租赁房分配方案,根据分配方案制作人才租赁房分配名册。4
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申请人资格并对人才租赁房分配名册进行核准。5
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将经核准后的人才租赁房分配名册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入住管理。《办法》中规定,人才租赁房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组织认定,实施统一登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由区财政出资购买、投资建设或从公开市场租赁等方式筹集的房源及国资提供的物业,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直接予以认定;
由社会资本出资新建的房源,经社会资本主体向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申请,在审验资料、实地考察后,可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予以认定;
人才租赁房的认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办法的有效期。
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在对人才租赁房认定时,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展改革统计)应同步确定人才租赁房当年度的租金标准,确定的租金标准可根据市场价格逐年动态调整。
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按实际租金优惠情况,向产权单位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优惠情况,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根据实际安排人才入住及给予租金优惠的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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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顺德区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