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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情,追责!广东出台疫情防控应急执法指导意见
根据《意见》,进入宾馆、商店等公共场所,未佩戴口罩的人员,身体健康的,以教育、劝阻为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处罚。
瞒报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或者应当属于新冠肺炎的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上述三种人的密切接触者,不报告、不就诊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编造并传播虚假消息,将依法处理。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擅自复工、开学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据了解,广东在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在省级层面出台针对疫情防控应急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让执法更加有据、有序,为推进疫情防控、维护社会秩序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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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