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烟花爆竹燃放,最新提醒!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温馨提示
广大市民朋友:
为杜绝火灾事故发生,减少对他人的生活造成干扰,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共同欢度平安祥和的中秋、国庆“双节”,我们温馨提示:
一、双节期间允许特定时间(中秋假期内每天的8时至23时;国庆假期内每天的8时至23时)在燃放区域(全区共34个燃放区域点击链接了解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市民仅限燃放C、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注明“个人燃放”“C(D)”字样),严禁燃放A、B类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
三、应在合法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点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无证摊点和沿街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来路不明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烟花爆竹零售点30米内燃放地面类烟花爆竹,不得在烟花爆竹零售点80米内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高压线、窨井等容易引起火灾的场所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
五、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六、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遵守属地镇(街道)对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的现场管控措施。
八、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为了共创共建平安、文明、和谐、美丽顺德,请广大市民朋友给予身边多一点关怀、理解和包容,促进邻里和睦,共度美满佳节。
祝广大市民朋友节日快乐、阖家安康、万事如意!
佛山市顺德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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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顺德区应急管理局
审校:林楚琪、麦丽敏、赵国平
编辑:佛山新闻网 马拉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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