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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法规解读:发布虚假广告或进行虚假宣传,会承担什么样的行政处罚?
文:京师合肥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仍在肆虐,在全国人民都在奋勇抗击疫情的同时,部分无良商家借助公众防治疫情的迫切需要,故意夸大商品功效,以虚假广告或者虚假宣传的方式借势恶意营销,大发“国难财”,京师律师在此提醒您:此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因此涉及的刑事责任本所已经另文讨论,本文仅以案例说明违法行为相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2020年1月26日,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京盟汇康医药有限公司密云鼓楼店进行价格行为检查时,发现该店借疫情防控之机,涉嫌对商品功能作出虚假商业宣传,发布与抑制冠状病毒有关的虚假广告。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店内张贴的宣传页上写到:“官方发布,新型冠状病毒防治方案,中成药推荐使用连花清瘟胶囊,唯一说明书中表明可抑制冠状病毒、SARS的药物,药师建议常备2盒,安全度新春”等内容。在没有任何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对外宣传夸大其药理作用,误导消费者,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京师律师提醒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商家、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等经营者,在疫情期间要仔细审查发布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发布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治疗、治愈”等内容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对涉及疫情防控的相关产品、医疗器械的宣传内容要仔细审核,避免违反法律规定。
消费者要提高防范意识,仔细甄别广告内容,不要轻信治疗、预防疫情的“偏方”,防止掉入商家的宣传陷阱。一旦发现受骗,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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