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七部分,聚焦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主题进行论述。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们,必须始终跟上党中央要求、跟上时代前进步伐、跟上法治事业发展需要,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规范适用取保候审,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督等。为确保该《规定》得到全面、准确实施,加强法律共同体的良性互动,11月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以《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为视角”论坛在京师律师大厦一层大讲堂举行,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齐聚一堂,共同研讨新的取保候审规定,可谓意义深远。论坛分为五个单元,主题明确、内容丰富,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韩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卫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贾伟,公安部七局四级调研员崔志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陈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白宇,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赵春雨,京师律所党委副书记、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主任郑小宁,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名誉主任王发旭,《法治日报》首席记者、“法学院”专刊主编蒋安杰等出席本次论坛,还有学术界、实务界的嘉宾,刑辩律师,媒体代表80余人参加了论坛。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马里主持开幕式。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马里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强调了研究中心的成立宗旨和设立目的,并为本次论坛主题的意义作了具体阐述。他指出,在座的嘉宾来自不同的学科、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来讲,视角略有不同,但无论在哪个角色、哪个行业、哪个岗位,目标都是一样的,那就是要把刑事法治当中的人权保障做到实处,把中国的刑事司法、刑事法治大幅度往前推进。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介绍了举办本次论坛的出发点。他指出,新的取保候审规定发布了一个多月,关注度非常高,各地也都有所动作,但都是试点性质的,推行还不是特别快。他认为,最关键的还是理念的问题,过去几十年来都是把羁押作为原则,取保是很例外的情况,甚至存在着该用取保的时候用的少,不该用的时候滥用的情况。希望通过这次论坛能够促进取保候审新规的落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赵春雨表示,本次论坛凝聚了学界与司法实务界的关切,也彰显了律师行业同行守望互助的温暖。同时,用专业态度、共享精神和社会责任三个关键词表达了对本次论坛的感受和期待。她指出,这次论坛的发起是以取保新规的发布为契机,坚持理论先导、实务论道,对未来整个刑事辩护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对一个专业问题的研讨,需要方方面面的加入,整个刑事法治的进步也需要调动每一个元素,需要每一个关切法治社会发展的人共同参与。最后倡议律师事务所切实担当起来,在做好律师个人业务的同时,承担社会责任,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尽自己的绵薄之力。▲京师律所党委副书记、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主任郑小宁京师律所党委副书记、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主任郑小宁分享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历史发展过程。他指出,这次论坛是践行法治中国建设规划中明确提出的公检法律同堂培训制度的一项具体行动。同受法学教育,同学法治思维,同肩法治使命,共同提高法律共同体的职业技能,有利于塑造法律人的优良品格,形成对法治共同理念的追求,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他希望,刑辩律师要坚持更高的政治站位,坚持更强的基调,坚持更好的辩护,坚守更多的担当,要自强自立、守正创新,要踔厉奋发、勇往前行,要永不懈怠、锐意进取,更好的贯彻二十大法治建设的精神,彰显担当,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展现作为,奋力谱写首都刑辩律师的新篇章,创造首都刑辩律师新的辉煌!
▲京师律所虚拟财产保护法律事务部主任李晓娟
论坛第一单元由京师律所虚拟财产保护法律事务部主任李晓娟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做主旨发言。他指出,在党的二十大刚闭幕不久,学界、实务界、律师界就强制措施中的取保候审问题进行专门研讨,是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化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一次学习交流会议。他从立法层面,就取保候审从古代立法到我国的现代立法进行了深度的解读,同时对各个阶段取保候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深入剖析,引发了大家的深刻思考。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以“强制措施司法适用应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为主题进行了分享。他结合刑诉法修改的特点,从实务角度具体阐述了如何在办理案件时落实好比例原则和必要性原则,把少捕慎押的司法政策贯彻到包括取保候审在内的强制措施整个适用过程当中。此外,从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逮捕的情形、强制措施之间的动态性调整、少捕慎押司法政策的传导等方面进行了一一论述,干货满满。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贾伟围绕取保候审新规进行了线上分享。他从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部分以及对新规的总体感受和实践中的作用进行了详细解读。同时,就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机构程序,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标准,符合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不同机关之间的工作衔接,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收监执行如何衔接等问题发表了个人看法。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金虎进行了“取保候审适用范围弹性过大之现状与破解”的主题分享。他从刑辩律师的实践角度,谈论了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社会危险性的规定。在他看来,取保候审新规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司法的与时俱进,但如果罪行较轻,性质情节等依旧作为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并且没有关于评估社会危险性的量化标准和程序规定,律师在实务当中则很难做到有法可依。据此,他希望,没有社会危险性是默认的推定,存在社会危险性需要额外的证据来证明,非羁押是一种一般的情形,羁押才是例外,承办人敢于采取非羁押的措施,不用担心履职的风险。《法治日报》首席记者、“法学院”专刊主编蒋安杰对以上嘉宾的发言进行了评议。她强调,取保候审新规中“可以”到“应当”的背后,是公检法司各个部门努力的结果,应该充分肯定,这种进步是一点一点推进的。她希望,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刑辩律师们可以克服困难,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更多力量。第二单元:
侦查阶段对于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适用的研讨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孙建章
论坛第二单元由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孙建章主持。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韩轶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韩轶围绕“重罪取保候审的合理空间”这一主题进行发言,韩轶以当前实务中羁押问题的现状引入,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角度进行考量,着重谈了三点问题,重点表达了取保候审也可以适用于重罪的这一观点。他指出,关于少捕慎诉慎押,无论是从实体法中刑法的谦抑性,还是从程序法上的无罪推定来看,都是刑事司法中的应有之义,也是刑事理论界一致呼吁的主张,但要全面贯彻这一政策,除了从正面上鼓励引导之外,也应当从问责和评价机制上进行调整、跟进,才有可能达到预期。
▲公安部七局四级调研员崔志猛
公安部七局四级调研员崔志猛从公安机关执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准确规范适用取保候审新规应把握的几个问题:包括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关于执行监管的三个特定、三地和三个衔接,关于取保候审中的保证金问题等。他表示,此次四部门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规范适用取保候审,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充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理事、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二)部副主任田宇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理事、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二)部副主任田宇以“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特殊义务的规范价值与适用困境”为主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论述了取保候审新规定的第七八九条3个特定的三大价值:一是可以有效防止社会危害性的发生,二是可以有效防止脱管和漏管,三是有利于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率。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王珺围绕“社会危险性的评判标准”这一主题进行了分享,指出此次取保候审新规从正反两方面对具体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列举与细化,并针对这一标准提出了自己在实务中的思考。她认为,社会危险性需要有一个动态的评估过程,且不能作为取保唯一的评判标准,在此基础上,律师应当按照正面的标准去逐一分析评判、去举证,按照严格的证明标准去证明,才能为当事人最大程度的争取。本单元由原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副庭长梅育进行评议。他对本单元四位嘉宾的发言内容进行了总结,并指出本单元中,四位嘉宾分别从理论、公安实践操作和律师的角度,对新规定做了各自的解读,启发很大。在此基础上,他也从实务的角度提出了自己对于本单元探讨主题的认识和理解。第三单元:
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适用的研讨
▲京师律所刑事风险防控法律事务部主任陈瑞
论坛第三单元由京师律所刑事风险防控法律事务部主任陈瑞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对“少捕慎诉慎押”的规范进行了深入解读,将理论研究与实务现状相结合,从宏观角度对新规的背景做了介绍,又对新规的重点内容、社会危险性进行了提及,特别是从合规整改、公共利益衡量来说明慎诉的必要性,并对证据不足做了深刻的解读。他指出,本次新规的出台真正体现了慎诉的“慎”的一面,将严管与厚爱结合起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针对“检察机关对于取保候审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的理解”这一主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从自身实务工作经验出发,通过“黄河驿站”这一实际样本就如何落实取保候审提出了建议,以检察机关的视角着重分析了对强制措施捕前、捕中、捕后的监督,指出要建立全流程的审查机制:包括捕前同公安机关共同建立司法尺度、捕中建立听证程序、捕后建立跟踪机制,争取“保的出、管得住。”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秘书长李齐广围绕“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痛点之探析”这一主题分享了自己的看法,从羁押现状、取保候审之痛点等三方面出发,用详细、准确的数据和具体办理的案件来对取保候审的痛点进行了分析,并对律师办案的路径提出了指引。▲盈科刑辩学院走私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二)部副主任朱曙光盈科刑辩学院走私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二)部副主任朱曙光重点论述了“审查起诉阶段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几点理由”,探讨了在实务当中实现取保候审的路径,以及在实务当中实现取保候审的困惑,并通过自身承办的具体案例论述了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角度。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唯宁从自身办理的涉案企业合规案件进行分析,论述了“取保新规与涉案企业合规的互动关系”,从企业合规的角度去看待取保候审的问题,讲述了每个企业的合规特殊性,同时从企业渊源的角度来考虑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指出取保候审与涉案企业合规是互相带动的作用,为律师办理取保候审案件提供了新的思路。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张雪峰、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蒋为杰进行评议。张雪峰对本单元各位嘉宾的发言内容进行了总结,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适用做了自己的解读。蒋为杰则从实务角度对于取保候审中检察机关的作用进行了强调,同时举例论证了取保候审在实际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相关程序问题,并就此提出自身的理解与思考。第四单元:
审判阶段对于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适用的研讨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证券期货犯罪研究中心秘书长艾行利
论坛第四单元由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证券期货犯罪研究中心秘书长艾行利主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白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白宇围绕“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多维与制度建构的拓展”这一主题进行了分享。白宇结合刑事审判工作经验,提出了用“系统化的思维方式”和“本土化的思维方式”两种思维考量取保候审的建议。在“取保候审”适用条件方面,她总结出了三个维度的考量:一是法定适用条件,二是法定排除适用条件,三是司法适用中附加的隐性条件。其中,在附加的隐形条件内容中,列举了认罪、微罪和轻罪、退赃和退赔、户籍在本市四种有利于取保候审的情形。此外,白宇分析了《规定》尚未解决的实践困境以及尚未解决的问题,并提出制度构建的拓展相关建议,全面完整的理论体系让在场人员获益良多。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殿学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殿学和大家分享了“审判阶段如何有效取保候审”。王殿学以经办的两例案件阐述了两方面内容,第一是“审判阶段”取保候审的申请机构,第二是“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况。他指出,在审判阶段的取保候审申请可以走法院和检察院两种途径,法院具有最终决定权。而“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有两种,一是法官对案件事实、情节认定发生重大变化,继续羁押可能会变相延长被告人刑期而决定取保候审;二是被告人出现符合取保候审硬性条件的情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卫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卫东为大家带来了“充分发挥律师在取保候审中作用的若干思考”的主题分享,提出了三点律师在发起“取保候审”申请中应注意的事项:一是由于法院及检察院对案件的考量因素非常复杂,因此提起取保候审的时机以早为佳;二是为了增强说服力,“取保候审”的申请理由越充分越好;三是坚持己方立场,同时换位思考,顾全大局,切实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副主任刘志民对本单元嘉宾的发言进行了评议,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刘志民表示,2022年发布的新规对“取保候审” 的适用指明了方向,有利于打消法官可能因为在取保候审决定带来的不便和风险,而不愿意取保的顾虑。同时他建议,对被告人是否适用取保候审问题上,法院应该建立评价机制组织,正确实施取保候审制度,落实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第五单元:
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在实践中适用的问题与展望
▲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理事张佩
论坛第五单元由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理事张佩主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陈涛带来了“取保候审与打击犯罪实务问题探析”的主题分享。他指出,打击犯罪是检察机关职责中的重点,因此在分析“取保候审”问题时,有必要将其与打击犯罪联系在一起,这样取保的成功率也会有所提升。基于此,他表示取保候审不是孤立的问题,而是系统的问题,在检察院、法院的追责下会形成连锁反应,影响到案件处理的方方面面。因此他提出了两方面的考量:一是在如今反腐倡廉的司法环境下,依法履行对机关公职权力的制约非常重要;二是明晰了“取保候审”实践的现实矛盾、有效监管、案件实施处理观点关联性的相关问题,对深化“取保候审”的相关理解具有重要意义。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名誉主任王发旭分享了“律师辩护过程中遇到强制措施适用上的突出问题和立法建议——羁押赔偿冤假错案”。他深入剖析了无罪率低的原因是存在长期羁押的情况,并在取保候审新规实施后提出了实践中可能遇到的社会危险性界定的争议问题。他表示,大量羁押是导致很多司法案件上诉的主要原因,而羁押是影响法官判决的重要因素。由于羁押会产生赔偿问题,因此在某些案件的处理中,法院的判决与一般人的认知有着一定出入。对于此类问题,他提出减少羁押率,采取取保候审的相关措施,令人耳目一新。▲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北京刑事实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谭淼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北京刑事实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谭淼围绕“逮捕条件与取保候审条件的互通性”这一主题进行了分享。他表示,所谓互通性,即内在联系,对“取保候审”的理解应持系统性思维,把“取保候审”放在刑事诉讼范畴考虑。在此基础上,他深入分析了新规中“可以”和“应当”的有限意义及取保候审与逮捕条件的内在联系,并以流程图的形式还原了二者的内在逻辑,从而为刑辩律师提出建议:在争取“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不仅要证明当事人符合取保条件,还要证明其不符合逮捕条件,从全新的角度为律师的刑辩实务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对以上嘉宾的分享逐一进行了评议,他表示公检法机关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在看待取保候审问题的同时,需考虑到多方面因素。在观念层面,要将立法的完善、司法制度的完善,考核指标的制定纳入重要考虑标准;在专业层面,作为刑辩律师要正视“取保候审”对当事人的重要意义,要做到敢提、多提、常提,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权益。随后进行现场交流,各位嘉宾对在场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解答,现场研讨氛围浓厚。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常务副主任陈琦做总结发言。陈琦首先对本次活动的来宾表示了深切感激与敬意,他表示,在司法逐渐进步的今天,不羁押的人数和案件数量也逐步上升,刑事诉讼领域的顶层设计则是以不羁押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要实现这个目标,须用改革的方法解决。此外,他还表示,此次论坛中律师与司法机关人士都表达出了泾渭分明的观点,而新规的发布则提供了先进的、正确的司法理念,对促进司法的进步具有里程碑意义。嘤其鸣矣,求其友声。此次论坛交融各方专业观点,荟萃多项理论成果,以内外联动的形式发表各自的看法,围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尤其是“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为法律从业人员及司法人员提供了交流互鉴的平台,为法治中国建设注入了不竭动力。法治建设,道阻且长。京师律所将继续与多方互联互通,共同携手,将专业化建设之路走稳、走实。-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