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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年重磅福利!《京师律所关于推动律所高质量发展十条专项政策措施》正式发布
一、蓄动能,厚植高质量发展优势
《十条专项政策措施》把人才作为第一资源,放在高质量发展的优先位置,坚持“筑巢”和“引凤”相结合,不断优化人才选拔、培育、激励等方面的措施,努力为京师律师搭建干事创业的平台,以“人才引擎”激发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二、立长远,加速布局海外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十条专项政策措施》明确指出加速布局海外市场,不仅为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增添了更多政策红利,还为京师律师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和丰厚的保障。
三、畅渠道,促进纵横联动良性循环
《十条专项政策措施》特别注重京师律所全体系良性循环,聚焦“一体化”,合力下好协同发展“一盘棋”。在激发总部权益合伙人、部门主任之间团队意识及协作精神的基础上,也为总分所、各分所律师之间的互动、协作、共建与融合指明了方向。
四、暖人心,鼓足干劲谋发展
《十条专项政策措施》切实从关心关爱员工、为员工办实事的角度出发,无论是适当减免办公成本,还是重启员工食堂,旨在让京师律师安心工作、专心发展。
凛冬散尽 炽热前行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推动律所高质量发展
十条专项政策措施
本措施适用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以下简称“京师律所”)注册登记的执业律师、实习律师。 一、蓄动能,厚植高质量发展优势第一条 全力支持所内各平台高效发展。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继续加大对总部业务指导委员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和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等平台的人力及活动经费等各方面的投入支持,全面推进律所专业化建设及青年律师成长帮扶。
第二条 优化人才晋升渠道。在部门主任备案制的基础上,优先晋升在律所专业建设、业绩创收、公益责任、社会影响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部门主任为京师律所总部权益合伙人。
第三条 培育人才创造发展机遇。秉承规模为基的发展理念,在律所原有规模化发展已基本完成,全国各主要城市已基本覆盖的基础上,为吸纳更多有主人翁意识的本所优秀律师参与律所战略发展及运营,2023年度律所将适度推动国内分支机构增设,其中重点建设京师广州分所。
第四条 发掘人才激励律师释放专业价值。充分发挥律所平台优势,让本所律师中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工会代表、妇女代表等安心参政议政和建言献策,发挥自身优势,切实扛起责任担当。
同时,鼓励京师律师积极参与各类行业内有影响力的专业榜单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律所将给予部分激励补贴。
二、立长远,加速布局海外市场第五条 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 为加速推进京师律所国际化发展步伐,持续推行“人才+战略”立体化发展的模式,大力扶持全所律师大力发展涉外业务,推行以下优惠政策:(一)全额减免涉外业务管理费;(二)免除涉外律师年审费;(三)协助涉外律师成立涉外业务相关的专业部门,并放宽部门成立条件;(四)对于已成立的涉外法律业务部门招聘的“双料”法律人才(已通过司法考试的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律师),凡雅思/托福考试通过规定分数线,或有出国留学深造背景者,可免费使用一个工位(一个部门限一个名额);(五)鼓励京师律师参加海外律师资格考试,对通过雅思、托福等考试的,报名费予以全额报销。
第六条 针对性展开海外服务网络布局。扶持有海外资源的律师建立京师律所海外法律服务合作机构,律所将根据合作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于律所国际化战略布局的重要性及契合度等因素,以全资或参股等方式共同筹建运营。 三、畅渠道,促进纵横联动良性循环第七条 凝心聚力绘蓝图。为加强总部权益合伙人、部门主任之间的团队意识及协作精神,增加彼此信任度和业务合作紧密度,提升凝聚力。将贴合律所国际化拓展战略,以建设各海外分支机构为契机,重点组织非洲、南美、中亚等亚非拉国家商务考察。
第八条 共融共合激活力。充分发挥平台资源整合优势,打通地域壁垒,加强京师总分所、各分所律师之间的互动、协作、共建与融合。在京师律所全体系内实行协同共享办公机制:(一)京师律所体系内所有律师凭有效员工证件,在京师体系各地办公室均可享受同等办公待遇,各办公室须提供办公便利及配套行政服务,以方便律师出差办案和接待客户;(二)京师律所全体系各办公室须设专门联络处,安排专人负责对接体系内其他办公室的律师到所协同办公,提供配套指引及服务;(三)鼓励律所体系内律师之间加强专业经验相互分享及交流,建立相互信任关系,开展跨区域业务协作。 四、暖人心,鼓足干劲谋发展第九条 适当减免办公成本。本所律师凡是在2022年度5月份和11月份因受疫情管制影响造成实际办公成本(房间和工位)损失的,可申请免除2023年度相应损失月份(5月和11月)的办公成本(房间和工位)。
第十条 重启员工食堂。为方便律师工作用餐,拟与外部餐饮公司合作,重新开办内部员工食堂。同时,重新启动对实习律师的餐补和工位补贴政策(详见《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扶助制度实施细则(2023修订版)》)。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措施解释权归京师律所管委会所有。同时,管委会有权根据本所当年经营状况或发展战略对该措施进行调整。此前律所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执行,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京师律师事务所
总部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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