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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黑龙江省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确定

2016-07-27 齐齐哈尔生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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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准确高效认定社会救助对象,避免“人情保”“关系保”的发生,从而实现“应保尽保”、杜绝“骗保赖保”,确保低保政策公平公正的实施,我省日前出台《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明确了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


四方面界定家庭经济状况

办法专门对居民的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内容进行了界定,特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财产、支出和身份信息。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身份信息是指核对对象的户籍状况、证件号码、婚姻状况等基本信息。

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在复核时,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均核定为其家庭财产。


瞒报虚报收入记入诚信体系

办法规定,核对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或虚报。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与核对结果不符,存在故意瞒报、虚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骗取社会救助的,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办法也提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只针对提出申请或者已经享受社会救助的城乡居民或者家庭,因此居民不用担心“经济隐私”泄露的问题。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从事核对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将核对对象的个人或家庭成员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低保家庭认定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以下规定: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20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生产、运营用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和中型以上农机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无产权住房或者仅拥有一套产权住房,或者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或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房。

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

(二)可参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掌握;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二)居民家庭总收入减去医疗、教育、突发性灾难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类刚性支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居民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注:上述认定条件由地方政府出台具体认定标准,省民政厅将会同各专项救助主管部门制定各专项救助的实施细则。


| 来源:生活报

| 作者: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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