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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应付暗访,他们竟给出租车司机写了这样一封信!结果…

2017-07-10 人民网


  7月10日,针对网络上流传的“枣庄市在创卫中发出《致广大出租车驾驶员的一封信》”,要求当地出租司机在创卫(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专家来山东枣庄市暗访时通过专用暗号及时报告一事,枣庄政府新闻办发布了有关情况说明,证实确有其事,同时称此信系创卫办个别工作人员擅自所为,言外之意这封信并不是创卫办印发给出租汽车司机。



  这封题为《致广大出租车驾驶员的一封信》的倡议信称,国家创卫专家即将来枣庄市进行暗访,因此希望广大出租司机积极配合,做好几项工作。

 

  除要求出租司机周到热情服务、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外,该倡议信还要求出租司机仔细观察,发现外地口音、带有专业照相机、询问创卫工作的、专家模样的人员,要迅速想方设法与当地创卫办取得联系。


  倡议信上给出的联系方法是,立即将红色太阳帽置于左前挡风玻璃处,并在街头、市场等地遇到穿制服的工作人员时鸣笛4声,以便工作人员及时辨认,待“专家”结账下车后,则务必要将红色太阳帽从挡风玻璃处取下。


  此外,该倡议信还要求出租车司机按照当地创卫办的要求和指令,尽可能多地为暗访专家提供该市的创卫工作亮点。



  枣庄市创卫办在说明中回应称,其发现这则网传信息后,立即进行调查。经查实,此信系创卫办个别工作人员擅自所为。市创卫办立即纠正了该错误做法,并于7月6日将当事人停职检查,调离创卫办。此外,枣庄市创卫办表示,下一步将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对创卫办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创卫宗旨和标准开展工作,把创卫工作做细做实。


  这个说明里的马脚有多大,恐怕不只马掌铺的师傅看得出来,即使普通人也一望便知。且不细究这封信的遣词用语的官方语气,只是“创卫办个别工作人员”即便有将公事化私事、公事私办的“高尚”动机,其以“个别”之名就难以召集出租汽车公司下发此信,更不要说“创卫办个别工作人员”私掏腰包印制这些信函并挨车发放这些信函了。


  实际上,即使“此信系创卫办个别工作人员擅自所为”确切属实,作为非个别工作人员的创卫办负责人也应当担负此事的全部责任,甚至,若有证据表明创卫办负责人也是奉命而为,那么,下令者和行令者都应该对此事负责。这才是行政问责的实质内容。


漫画作者:罗琪


  问责制,是基于宪法和法律而对政府及其负责官员进行权力约束的一系列制度规定。在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体系中,问责制的实施及有效性,是整个社会治理的基本前提之一。问责,就是检查政府及其负责官员是否在其所辖部门和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从而造成不良政治影响,并对这些行为责任追究。


  在此,问责制其问责的对象就是政府或其部门的负责官员。问责对象的确定性就在于,行政问责的事由虽为政府或其部门工作范围内的职责履行中的不正确、不正当和不合规所引起,但却不论造成这种不正确、不正当和不合规的行政行为是负责官员所为还是其他非负责的“个别人”所为——只要发生不正确、不正当和不合规的行政行为,被问责的都是有责部门的负责官员,而不是非负责的其他“个别人”。


  这个问责对象的确定性同样建基于行政责任和政治责任的确定性。在现代行政和政治制度中,政府负责人对政府所属部门负责人、政府所属部门负责人对其所属工作人员,都负有管理乃至管束责任。正是由于这个责任关系,政府部门的“个别人”如果因行政行为而引起的相应(或优或劣)行政后果,那么,“个别人”只为其行为负责(或奖或惩),而负责人则为整个后果负责,其行政和政治责任以其职责划定,而非以行为来确定。这也是行政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区别之一。


  因此,即使“枣庄市在创卫中发出《致广大出租车驾驶员的一封信》”,确“系创卫办个别工作人员擅自所为”,枣庄市创卫办的负责官员也难脱此事之干系。其中道理就在于,如果枣庄市创卫成功,那么,这个功劳是否记在“个别人”的账上呢?毕竟不是每个枣庄人、也不是每个枣庄市政府工作人员都具体参与了创卫工作。


  曾几何时,“临时工”“个别人”成了“顶雷”行政问责的主体。熟视这些不适格主体替负责官员“顶雷”而无睹,其结果只能是“顶雷”的“临时工”和“个别人”越来越多,而为行政后果担责的负责官员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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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微信公众号“光明日报” ID:gmrb1949,综合光明网、法制网等)



主 编丨杨鸿光 编 辑丨乔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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