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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整 | 分手了,男朋友却要我返还他送的礼物……

人民网微信 人民网 2018-09-30


手机、钻戒、现金...


谈恋爱时,情到浓时

不惜一掷千金

然而一拍两散时

却因此产生矛盾、分歧


分手后,

前男(女)友要我返还礼物,咋整?



案例



案例1


恋爱时豪赠 分手后起诉要求返还


李先生和孙女士经人介绍后相识,后确定为恋爱关系。2010年10月,双方因是否结婚、婚俗以及婚后是否要孩子产生矛盾,联系日益渐少。同年11月,李先生向警方报案称孙女士存在诈骗行为,双方恋爱关系彻底结束。公安机关经审查,最终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此后,李先生将孙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之前赠送的财物。


据李先生说,恋爱期间,孙女士答应做其女朋友,在她的要求下,李先生购买了一枚价值9000元的钻戒、一对价值6000元的耳饰和一条价值3000元的项链作为定情信物。因二人交往是以结婚为目的,他还应孙女士要求,购买了价值1.2万元的金手镯送给孙女士的母亲。此后,孙女士又以快过生日、婚后需要用车为由,要求李先生给她买了一块价值2.5万元的欧米茄手表,并索要20万元现金。


孙女士认可收到钻戒、耳饰、项链和欧米茄手表及现金20万元,但主张均系对方自愿赠与,与二人是否结婚没有关系。担心其母亲不同意二人交往,李先生主动赠给她母亲金手镯,与她本人没有任何关系。至于20万元现金,则是李先生知道她要买车,认为二人快要结婚,婚后也需要车,故主动给其购车钱。


案例2


小伙谈恋爱不成,竟将前女友告上法庭 


林某在办理某银行信用卡时,结识了业务员李某,两人逐渐发展成恋人关系。恋爱期间,李某多次称生活困难,于是林某为李某支付了百元左右的电话费、打车费。此外,为办理信用卡,林某曾转给李某24元车费;在两人发生性关系后,林某给李某支付了1000元。


但这段感情十分短暂。有一次,李某再次向林某索要100元充值公交车卡,林某拒绝,两人关系破裂。


林某觉得自己受到了感情上的欺骗,李某没有任何理由占有自己的1000元,应构成不当得利,而银行承诺办理信用卡免费,李某却代其收取了24元的费用,故应连带清偿该笔款项。


随后,林某将李某及其供职银行告上法院,要求李某返还102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银行则对其中24元的办卡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3



分手后,女孩要求返还16万


小丽与张某从2013年开始成为男女朋友并同居,一直到2014年夏天两人结束关系。


在两人恋爱伊始,小丽就让自己的父亲往张某的银行卡中分多次打了4万余元。2014年初,小丽从自己的账户向张某银行卡转账3万元。同年4月,张某还给小丽打了一张欠条,“今欠小丽人民币陆万元整”。小丽还说,她让父亲给自己卡中打过近10万元,张某直接拿卡去取过3万元,这几笔钱加起来有16万元。她认为,这些算张某的借款,二人分手后,她多次找张某要,但对方一直不给。


2015年,小丽将张某起诉到西安市未央区法院。

评判


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涵盖了从恋爱到结婚的各个阶段,在未婚同居及闪婚闪离中更为多发,且汽车、房产等大额财产和旅游、教育培训等非实物性支出引发的争议正日益增多。


法院判例


1、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案例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主张其系基于结婚目的,为孙某购置钻戒、耳饰、项链及手表,但自述给付钻戒、耳饰、项链系作为二人确定恋爱关系的定情信物,给付手表系作为孙某的生日礼物,且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给付上述物品是以结婚为目的,故李某以结婚期望落空为由,要求孙某返还上述物品对应的价款,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案例三中,法院审理认为,小丽主张的借款包括四部分:父亲的汇款共计4万元;小丽从自己卡内向张某卡内转账3万元;张某出具的欠条6万元;小丽名下银行卡2014年7月10日从ATM机上被提取了3万元。其中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汇款时双方正处恋爱期间,不能排除钱款混同使用的情况,而且这两部分汇款小丽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是张某个人使用。因此,这两部分一共7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2、行为为赠与,并非不当得利,故不支持相应请求。


案例二中,法院一审判决,林某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李某、银行应返还款项,须举证证明涉案款项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林某结识李某后,为追求李某,应其要求代付了电话费、打车费,到后期两人发生性关系,林某听到李某生活困难而给付李某1000元,资助其生活。林某以上行为应为赠与,并非不当得利,故不支持李某应返还钱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


因林某未能证明24元费用属办信用卡产生的费用,也不能证明银行收取了24元,故不支持林某要求返还24元的请求,判决驳回林某全部诉讼请求。


3、基于结婚目的将相关款项给付对方,期望落空后对方应当返还。


案例一中,根据李某当庭陈述及孙某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二人恋爱期间谈论过结婚事宜,现双方均认可李某之所以同意给付孙某20万元用于购车,是因为李某已考虑到双方将要结婚,婚后也需要用车,故李某是基于结婚目的将上述款项给付孙某。但由于双方实际并未结婚,李某期望落空,故孙某应当返还。


金手镯是李某直接给予孙某母亲的,且李某自述是作为第一次见孙某母亲的见面礼,故李某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孙某返还该饰品对应的价款,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孙某返还李某20万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北京市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长陈广辉表示,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传统的现金、首饰仍是主要诉争财产,90%以上的案件系通过现金的方式给付礼金,金额从1万元到30万元不等,95%以上的案件存在给付钻戒、金银首饰等情形。


一旦发生纠纷,就需要确定该财物的属性问题。


相关法律专家表示:


判断财物是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是赠与合同中的赠与标的物,还是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情谊行为,对于当事人是否能够返还财产至关重要。      


以下情况法院将予以支持返还财物


一、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


若该财物是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则根据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看当事人给付的财产是否满足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是否能够返还。    


二、有书面证据的借贷


如果一方认为给对方的钱是借款,应有借条等书面证据,法院可凭借贷关系的证据,要求对方返还。


以下情况追回财物难获法律支持


一、赠与财产已完成权利转移


若该财物是属于赠与合同的标的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惠说,如果赠与的是车、房,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想撤销赠与,要回房车比较困难。


二、民间交往的情谊行为


若该财物是属于一般民间交往的情谊行为,则无需进行返还。比如男女朋友之间请客吃饭,或是互赠小礼物,属于一般意义上情谊行为,是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返还的。


目前处理婚恋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定仅有《民法总则》的不当得利、《合同法》中的赠与、《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婚姻、同居、彩礼等较为简单的规定,面对复杂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略显不足。


如何应对


在一起时你侬我侬,分开以后实在没必要反目成仇!


民警:公安机关无法立案,建议走法律程序


民警表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报警是很大一部分人的正常反应,但该类事件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的范畴,没有办法立案。作为民警,只能尽到调解的义务,调解无果后,只能上诉至法院。


法官、律师:最好保留相关证据


北京爱羽律师事务所关廉明律师建议,在男女双方恋爱及谈婚论嫁过程中,双方对待财物,特别是大宗财物要保持相对审慎的态度,因为婚姻关系不但有财产性,更有人身性,与交往过程中发生的金钱债务相比,双方的感情交流还是最为重要的。如果确需发生大宗财物的给付问题,则要保留好相应的证据,作为以后万一发生纠纷维权或主张财产返还的证据。


案例三的办案法官也表示,在恋爱同居期间,双方势必会发生钱物混用情况,如果当事人主张在恋爱中的转账汇款等属于借贷行为,应提供充足且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能够比较明确地证明双方存在经济纠纷,法院才可以支持。


法官提醒,热恋的男女朋友,如果真的有借贷关系,为了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最好能有一个书面证据。


小编最后想说

既然已经分手

就善始善终

留下关于彼此最美好的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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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丨杨鸿光 编 辑丨乔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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