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法律法规
明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对外商投资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全国事实孤儿生活得到保障,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内地社保…2020年1月,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工作生活。
开展外商投资并购反垄断审查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7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聚焦合同争议的解决,特别是合同效力的确定问题。
全国事实孤儿将全面纳入保障范围
2019年7月,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事实孤儿保障对象,规范了认定流程,突出了保障重点。这也是我国首次就加强“事实孤儿”保障工作出台专门意见。目前,全国各省份均已制定了落实政策,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所有的事实孤儿将被全面纳入保障范围。
《意见》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港澳台居民明年1月起可参加内地社保
人社部、国家医保局印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在境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实施
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发布的常规准入部分共2643个药品,包括西药1322个、中成药1321个(含民族药93个);中药饮片采用准入法管理,共纳入892个。
从新增的品种看,共新增148个品种,其中,西药47个,中成药101个,新增药品覆盖了要优先考虑的国家基本药物、癌症及罕见病等重大疾病治疗用药、慢性病药品和儿童用药,包括通过常规准入新增重大疾病治疗用药5个,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36个,儿童用药38个。
地方性法律法规
广东:67条规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9月25日修订通过了《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立足当前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在做好同原法继承与衔接的同时,积极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和呼声,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扶持力度,着力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转型难、权益保护难等突出问题,并重点增强了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着力优化中小企业的营商环境,规定行政机关在制定涉企法规政策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听取中小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依托实体办事大厅和“数字政府”,建立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针对中小企业办证难问题,明确行政机关不得无故拒收中小企业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安徽: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两保”合并
安徽省医保局介绍,2020年1月1日起,安徽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收支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准确记录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生育津贴待遇支出具体情况。
此外,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已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且具备生育服务条件的医疗机构,省医保中心将就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直接结算。
海南:全省参保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看病可报销
海南省医保局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纳入报销范围。
《办法》明确,适用对象为参加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实行定点服务管理。全省二级及以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为5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计算;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为300元,计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当年度未达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的,其剩余部分可结转至下年度,计入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支付额度,参保期间可依次结转,中断参保不再结转。
参保居民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分别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支付比例为4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每日最高支付限额为40元。
符合肺癌、胃癌、肝癌和大肠癌筛查条件的参保居民,可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专项筛查。专项筛查费用不受每日最高支付限额限制,符合医保规定的,统筹基金按50%支付,计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累计支付不超过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的50%。
浙江:中国首部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地方性法规明年施行
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首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落地。
《条例》对农村生活污水与处理设施的范围、政府部门的建设与监管职责、运行维护单位的行为规范及其与设施使用人的职责边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填补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法律空白,标志着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步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条例》规定,村民应当在农房建设时,同步建成化粪池、隔油池等户内处理设施,并对这部分设施进行日常维护,村民也有权举报任何破坏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的个人或单位。
责编:翟巧红 | 编辑:乔梁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朱紫阳 江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