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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冷饮凉茶能替代高温津贴吗?

2017-06-30 中山南区职工


【案情概要】


李先生在中山市一家公司锅炉房担任锅炉工。李先生认为,自进入6月份以来,锅炉运转时周围温度达到42℃至45℃左右,公司应当发放高温津贴。公司则辩称,锅炉周围的温度比正常温度略高6℃,但高温期间已提供凉茶和冷饮,故不愿意支付高温津贴。


请问在公司已经提供冷饮和凉茶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提供高温津贴?




【律师分析】


李先生的工作环境温度已超过33摄氏度,公司应当支付高温季候津贴。一些企业把夏季向职工发放绿豆汤、冷饮和必须使用的防备保护用品,也充作高温津贴,这无疑是不对的。高温工作现场的清凉饮料费用不得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也不得折合现金抵消应发的高温津贴。


【法条链接】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三条 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第十四条 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


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撰稿人:南区工会法律服务站叶建设、龚伟、黄燕山、梁玲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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