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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管局权重再提升?詹成付任民政部副部长仍兼社管局局长

黎宇琳 公益资本论 2020-08-20

  


作者:常时

编辑:黎宇琳


2018年7月,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詹成付出任民政部副部长,詹成付原本担任的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一职并没有交卸,以副部长之职继续担任。


以民政部副部长之职兼任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此前并无先例。詹成付的职务调整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在社会组织管理局级别不变的情况下,变通地提升了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层级。


于中国公益慈善行业而言,社会组织管理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部门,其一方面负责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另一方面负责执法监察。这两年,该局明显加强了对非法社会组织举报的受理,发布了多批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并对非法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依法进行取缔。


事实上,自社会管理局的前身“民政部社团管理司”设立以来,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权重就在多次机构改革中不断提高,这从侧面反映了一个基本确定的趋势:中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


詹成付


Part.1


从社团管理司到民间组织管理局



实际上,我国在政府中设立专门的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的历史并不长。


1988年,我国才首次设立了民政部社团管理司,这是一个司级单位(与地方对应的是地市级)。


之所以到1988年才设立这样一个部门,是因为建国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际上是没有社会组织的,也就谈不上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改革开放后,社会开始复苏,我国才开始出现少量的社会组织。


第一个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是1981年成立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1987年成立的,中华慈善总会则要到1994年才成立。


社会组织陆续成立后,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也就顺理成章了。从社团管理司的名称可以看出,最初社会组织是被当做社会法人团体管理的。(最开始设立的社会组织主要是协会、基金会)


社团管理司成立当年,《基金会管理办法》出台,次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出台。社团管理司主要负责的是登记管理。


这一状况一直延续到1997年,社团管理司更名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司。


虽然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司级别仍然是司级,但从名称上就已经可以看出,从仅有社会团体到增加了民非,其管理权限、内容得到了进一步扩大。 次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出台。


199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司更名为民间组织管理局。


从司到局,行政级别没变,但独立性有所增加。“局”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文。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要负责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在该局的推动下,基金会、社团,尤其是民非都开始迅速发展起来。


省级民政部门也陆续设立民间组织管理局,地方民间组织管理力度加强,推动了地方社会组织的发展。


Part.2


更名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


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组织的发展速度大大提升。2008年以来,社会组织数量从25万发展到80万仅用了10年。


社会组织数量增长了,相应的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的力量也要加强。


2016年,根据中编办批复,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正式更名为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对外可称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


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的职能不仅仅是登记管理,还包括执法监察。中央编办的批复就提到,民政部将增加机关行政编制9名,司局领导职数1名,用于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省级民政部门也陆续将内设的民间组织管理局更名为社会组织管理局。


因为权限的增加与扩大,这两年,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明显加强了对非法社会组织举报的受理,发布了多批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对非法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依法进行取缔,确保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不仅如此,从民间组织到社会组织,名称的改变实际上是被社会组织性质、地位的重新认定。






Part.3




15个处室与司局的级别




目前,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下设的相关处室已经达到了15个,包括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登记处、社团管理一处、社团管理二处、基金会管理处、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处、涉外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执法监察一处、执法监察二处、执法监察三处、信息宣传处、部管社会组织工作处、社会工作处、志愿服务处。


与之相较,一般中央部委的司局下设的只有几个处,很少超出10个。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的规模早已超出了一般的司局,其管理的业务更是涉及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志愿服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定、登记管理、执法监察、信息管理、队伍建设等一系列内容。


随着社会组织的发展,社会组织管理局的职责越来越多,管理范围越来越广,这已经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虽然有国家两个字,但其级别仍然是司局级,与国家文物局这种副部级的国家局区别很大。


国家文物局虽然是由文化和旅游部管理,但其一般可以代表国家直接以国家文物局的名义对外。其人员编制、预算可以单独设立,地方也可以相应的设立对口机构。


而作为司局级的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人员编制、预算等是在民政部这一总盘子下设立的。地方上,也是地方民政部门的内设机构。


民政部的职责涉及社会组织、社会救助、行政区划、社区建设、社会福利、婚姻、儿童收养、殡葬、难民等多个领域,社会组织只是其中之一。


尤其是到了地方,地市级以下,民政部门的工作重心往往是在社会救助(低保等)、社区(居委会管理)、社会福利等方面。


负责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往往很少,也就谈不上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因为没有人力、怕管不过来,没有动力和积极性去推动更多社会组织登记成立。


而在横向上,有关社会组织的很多工作是与其他部门相关的。例如,税收优惠与税务部门有关,捐赠票据与财政部有关,更不用说《慈善法》这种涉及大多数部委的根本大法。


以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的名义去沟通协调,司局级对部级,协调难度可想而知;以民政部名义去协调,倒是级别对等,但民政部的业务很多,社会组织的工作要足够重要才有可能。


就我们所观察到的发展趋势,无论是民政部,还是地方民政部门,此前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随着管理部门权重的提升,有望陆续得到解决,期望这一天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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