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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小面积房屋获巨额补偿,看律师的“妙手回春”│在明案例

2017-02-14 在明律师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孟登高、周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山县人民政府

案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163平米补偿几何?

委托人马先生诉称,其系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宅基地,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用地面积346.6平方米,建筑占地163.3平方米。因吕梁新区项目建设需要上述土地上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2016年6月,被告县政府作出方政征补(37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了对原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这份补偿决定认定马先生的房屋面积为110.84平方米,决定采取产权置换补偿方式,正房按1:1.1,偏房按1:1的标准置换,此外其他补偿金额为105498元。原告认为补偿决定的标准、数额均过低,且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之处。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征收维权律师孟登高、周涛的指导下,马先生一纸诉状将县政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被告县政府答辩指出,涉案补偿决定的作出是严格依据当地地方文件、标准执行的。政府委托了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调查、评估,就房屋附属物、树木价值进行了登记汇总,并出具了详细的明细表,相关价格依据公开、合理。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胜诉:三点漏洞,补偿决定作废


孟登高律师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给出了如下强有力的回应:


其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20条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选择了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原告的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制作了相应的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送达给原告,可见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其二,从被告提供的证据中可以看出原告的房屋用途为营业用房,而在涉诉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并没有停产停业损失方面的内容,属于法定内容的欠缺。


其三,征收补偿决定书中关于产权置换的内容,没有明确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综上,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缺少法规规定的必要事项,内容不明确,不具有可操作性,依法应予以撤销。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孟登高律师的上述代理意见,判决撤销被告县政府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得以胜诉。



本案中,孟登高律师极为生动地展现了“打程序,不打实体”的征地拆迁诉讼维权策略,赢得了堪称教科书式的胜诉判决。以程序争实体,以时间换空间,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专业功力,就在于此。


律师简介:

孟登高律师

孟登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攻征地拆迁业务。孟律师负有责任心和正义感,恪守“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尽心尽力为当事人服务,多次为当事人赢得诉讼和争取较高的补偿,深得客户信任。


周涛律师

周涛,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周涛律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法学理论功底,工作细致认真,责任心强,长期致力于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在征地拆迁、房地产法务、建筑工程、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等领域具有很深的造诣。自执业以来,周涛律师始终以高度的工作热情,深厚的法律知识素养,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为当委托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深受委托人的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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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团队创办的法律服务机构。团队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致力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帮助被拆迁人获取更多合理补偿。


截至目前,在明的拆迁维权业务已经覆盖全国30个省级行政区,累计代理案件超过3000起,通过各种渠道为被拆迁人提供法律服务数万次,惠及的拆迁户数以万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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